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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立法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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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是个好日子,许多新人都选择这一天喜结良缘的时候,广东省人大却举行了一次特殊的听证会,对《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立法听证。尽管只是一个地方人大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听证,但是在共和国的立法史乃至整个民主进程中开风气之先,其里程碑意义是值得大书特书的。

法谚云:“良法得到普遍遵从乃法治”。可见法治的前提有二:一是有法可依;二是有良法可依。制订出符合社会需要的“良法”就是立法的根本目标。而立法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分配权利义务的过程,法律一旦通过生效,其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标准和程序就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哪怕它是不公平合理的“恶法”。因此,没有什么比不合民意又面目狰狞的“恶法”更能侵犯你的权利影响你的生活了。从这个意义上讲,立法应该慎之又慎,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绝非一句大话空话。

立法听证之所以值得称赞,首先在于其体现了立法的慎重与民主。立法时征求意见、体现民主的方式很多,常见的有调查研究、公布草案、专家咨询、开会座谈等等,这些应该说都是必要的,但是因缺乏严格的程序约束,效果往往不太理想,有的征求意见成了公文旅行,有的成了例行公事,意见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而立法听证移植于司法审判听证制度,本身就是严格的法律程序,例如规则的预先设定,按公开报名的先后和意见的均衡遴选参加人,公开论坛,明确的笔录等,最关键的是对各种意见必须平等对待,采不采信都必须加以论证说明和反馈。一句话,所有一切都是要保证“立法听证”是真听,而不是可听可不听,中听就听,不中听就不听。唯有此,才能避免立法的暗箱操作,体现民主和民意。

立法听证值得称赞,还在于其可以减少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有利于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制订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力地促进和保障了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80%左右的法律法规由行政机关执行,大量的法规规章由行政机关制订,行业立法、部门立法的实际也带来了部门保护主义的弊端。一些行政机关为了部门利益、行业利益,利用立法机会不当扩大自己的行政权力,争处罚权、罚款权、审批权,造成法律法规冲突,侵犯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立法听证就是要通过严格的程序保障不同意见的反映渠道,减少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

立法听证值得称赞,更在于其提高了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法治建设的意识和热情,增强守法的自觉性。立法水平的高低是影响法律能否得到遵守的重要因素,良法肯定比恶法更容易被遵从。另一方面,心理学的研究说明,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和归属感,远较强制力更为重要。因此,法律过程不应只图方便,它应当致力于培养所有有关人员(当事人、旁观者和公众)的法律情感。诚如哈佛大学教授伯尔曼所言:“法律程序中更广泛的公众参与,乃是重新赋予法律活力的重要途径,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而非强加于他们的法律),否则,他们就不会(真正)尊重法律。”立法听证在立法阶段就积极鼓励群众代表的参与,用特别的程序保证尊重他们的意见,正是培养信任、可靠性、归属感等法律情感的过程,也是意义深远的。

愿立法听证推而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