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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房地产和专业市场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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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专业市场持续、健康、稳定、有序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动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购房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申请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仍为20%。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凡符合贷款条件的购房户,在原政策规定最高额度21万元的基础上可再提高10万元。根据建设部有关指导意见,将住房公积金贷款人的年龄限制由男60岁、女55岁调整为男65岁、女60岁。

(二)实行购买多层商品住房契税奖励。

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凡个人购买多层商品住房的业主,在依法缴纳契税后,即由县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三)分期缴纳建设规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缓缴或分期缴纳开发涉及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等建设规费,最长可延期至办理预售许可证前。

二、进一步鼓励建设高层建筑

(四)减免行政事业性规费。

凡在2010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高层建筑(指地面建筑层数10层以上,含10层),整幢建筑县权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全免。因故未能建设人防工程的高层建筑,减半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免收高层建筑县权范围内的相关证件工本费。

(五)放宽房型限制。

高层住宅建筑面积占项目开发总面积50%以上的,90平方米以下户型的比例要求可适当放宽。

(六)对开发建设高层建筑予以奖励。

高层建筑面积占项目开发总面积40%以上的,县财政给予高层建筑部分10元/平方米的奖励;高层建筑面积占项目开发总面积80%以上的,县财政给予高层建筑部分15元/平方米的奖励。

(七)实施购房补贴。

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凡购买高层建筑中商品住房的业主,在依法缴纳契税后,即由县财政给予房款总额4%的补贴。

(八)实行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优惠。

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凡购买高层建筑中商品住房的业主,其住宅公共维修基金按多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标准缴纳。

(九)实施物业管理费补贴。

对2009年12月31日前开发建设的高层住宅,购房户按多层住宅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自购房户入住之日起5年内县财政每年给予物业管理公司0.2元/平方米·月的补贴。

(十)实施电梯补贴。

县财政15年内给予高层住宅电梯运行费用每年1000元/台的定额补贴。为了确保电梯正常运行,高层住宅项目必须安装备用发电机组,县财政15年内给予每年500元/台组的定额补贴。高层住宅电梯使用10年后首次更换,县财政补贴15万元/台。县质监部门负责落实减半收取高层住宅电梯年检费。

(十一)实施用水、用电补贴。

供水单位必须全天候保证建筑高度15米以下住户的用水,15米以上住户用水的二次增压设备由开发单位负责。2010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高层住宅需要二次增压供水的,二次增压所增加的费用在2015年12月31日前由供水单位承担70%、县财政补贴30%,高层住宅用户仍按正常标准交纳水费。县供电部门按照居民生活用电标准收缴电梯和二次增压供水用电费用。

三、进一步促进专业市场、专业商业街繁荣

(十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对建设期限2年之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市场项目,地方建设规费全免;对专业商业街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市场项目,在地方建设规费全免的基础上,全额奖励工程建设中实现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

(十三)鼓励购买商铺。

凡在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专业市场内购买商铺的业主,契税按法定税率4%征收后,即由县财政给予3个百分点的奖励;前3年全额奖励出租商铺所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后3年减半奖励。凡在各类专业商业街和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专业市场内购买商铺的业主,契税按法定税率4%征收后,即由县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前5年全额奖励出租商铺所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后5年减半奖励。凡在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专业市场、专业商业街内购买商铺的业主,免收给水、供电、程控电话、有线电视等方面的施工、勘察、设计、立户费用,仅按成本价收取材料费和工本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费用,除房屋维修基金外,其它一律免收。

(十四)鼓励全民创业,引导进入专业市场、专业商业街经营。

在专业市场、专业商业街内从事商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符合税收管理规定的实行税收定额征收,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收。

凡进入专业商业街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专业市场的经营者,3年内免收政府批准的各类地方性收费,后3年减半征收;前3年全额奖励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后3年减半奖励。凡进入专业商业街和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专业市场的经营者,前5年免收政府批准的各类地方性收费,后5年减半征收;前5年全额奖励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后5年减半奖励。

设立专业市场、专业商业街发展扶持专项基金,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用于奖励扶持进场经营大户。对经营期2年以上、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专业经销中国名牌和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的经营者,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经营期2年以上、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专业经销省级名牌、著名商标产品的经营者,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经销本地产品的经营者,凭税务部门监制的购货发票,由县财政按季给予购货总额1%的奖励。

鼓励各类在职人员带头创业,对进入专业市场、专业商业街买房置业、开办实体的,经组织批准,可离岗专业从事经营活动,离岗期间个人职级、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对繁荣专业市场、专业商业街有突出贡献的,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十五)鼓励知名品牌进入我县经营。

国际重点品牌的商业服务业经营户、覆盖县域以上范围的知名品牌区域总、连锁商业配送中心进入我县经营发展的,从开业之日起(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5年内其所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额先征后奖;在县级新闻媒体(包括县电视台、电台、《宿迁日报*版》、《网上*》)广告及设置各类固定广告,其费用一律减半收取。

四、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和市场发展环境

(十六)加强对专业市场、专业商业街培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县专业市场、专业商业街培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县领导任副组长,全面负责专业市场、专业商业街发展繁荣、政策制订和指导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发改局。对专业市场、专业商业街实行相关县领导挂钩帮办制和相关乡镇、部门、单位分包责任制,各专业市场和专业商业街均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由挂钩县领导任主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对各专业市场、专业商业街按照“一场一策”、“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一单式收费”的办法,加以扶持和服务;对各专业市场、专业商业街进行挂牌保护,实行进场检查准入制度、投诉必究制度,严厉打击各类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同时,设立公交站点、金融网点和警务室,优化市场经营环境。

对全县经营业态进行划行归市,由工商部门牵头,城管、公安、卫生、环保、质监、税务等相关部门联合参与,取缔业态分布不合理、影响市容的零散经营户,引导其进入专业市场、专业商业街经营。

培养经纪人队伍,成立经纪人协会,对经纪人进行培训管理;鼓励和吸引外地经纪人、市场经营能人进入我县发展,使之成为搞活市场的主力军。

(十七)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通过政银企座谈会等方式,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积极协调解决房地产企业融资问题。鼓励银行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增加信贷投入,为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十八)强化商品房质量和销售监管。

加强商品房工程质量监管,建立健全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联机登记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对每套商品房销售全过程实行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虚假销售信息、恶意炒作等不良行为。

建设部门要积极搭建平台,鼓励并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灵活的价格策略,开展房产推介、让利促销等活动;工商、城管以及广电宣传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降低收费标准、主动支持配合,为商品房销售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适用范围为*县城规划区。凡之前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与本《意见》不一致之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有关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如遇国家或省市政策调整等情况,本《意见》将适时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