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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资市场监管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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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问:哪些农资经营者可以直接办理营业执照?

答:一是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二是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以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三是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为其代销种子的;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办法》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问:对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办法》规定,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另外。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问:《办法》对农资经营行为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办法》规定,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产品的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销售台账,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产品质量责任。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农资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的;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对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办法》提出了哪些监管措施?

答: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承担什么样的监管责任?

答:《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四项制度:实行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农资市场巡查制度;实行农资市场监管预警制度;建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此外,还要建立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农资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