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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单欺诈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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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提单欺诈的基本概念出发,进而分析其具体表现形式、成因。同时探讨提单欺诈案件的法律救济问题,法律救济包括诉讼和非诉两种。

关键词:提单欺诈;法律救济

中图分类号:D911.0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0)17-0188-01

一、提单欺诈的基本问题

(一)提单欺诈的概念

提单欺诈是指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活动中,承运人(包括船东、承租人)和托运人及他们的人等利害关系人在海运提单问题上故意变造某些事项,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基于这些错误的认识在支付相应的对价后合法的持有了海运提单从而致损。

(二)提单欺诈的表现形式

我们对目前的提单欺诈现象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可以有多种分类结果,若从主要参与者的角度进行分类,可以有贸易商自谋的、贸易商和船东共谋的、船东自谋的三种。若从提单自身的角度进行分类可以得出下面的类别:倒签和预谋提单、空单、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无单放货和货量差异等五种。这种分类也是较为常见的。

(三)提单欺诈的成因

提单欺诈正在给国际经济交往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我们只有对其产生原因进行积极的探讨,才能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来应对提单欺诈,以尽量避免对现有的国际经济秩序产生更大的破坏。

1、海上传统犯罪的延续

最原始的海上犯罪是具有传奇色彩的海盗行为。在资本主义初始阶段当权者为了尽快完成原始积累便赋予了海盗行为以合法地位。直到这些国家原始积累的初步完成和近代工业的兴起,这一行为阻碍了国际贸易和海运业的发展才不断受到各国法律的制裁。

2、提单制度的缺陷

说到提单制度,则不得不提到提单的货物物权凭证功能。考察国际贸易的历史,提单之所以能够成为国际贸易和运输中的最重要的单据,其原因就是提单被视为交易货物的物权凭证,谁拥有了正本提单就等于取得了货物的所有权。而如此重要的一种单证,其制作并没有严格的格式,各个国家所认可的标准也不见得完全相同,这样便很容易伪造。

二、提单欺诈的法律救济

近年来我国已成为国际海运欺诈的主要对象。提单的使用有较大的潜在风险,进口商一旦发现外商有诈骗迹象时,首先应注意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讼。如果在诈骗得逞之后才向法院提讼,就极有可能找不到应诉方,即使找到了法院的判决也不见得能够顺利执行。

(一)及时扣押船舶

当无单放货的情况发生时,收货人持正本海运提单去提取货物,却发现自己已由获利者变为海运提单欺诈的受害人。此时,对船东或承运人能采取措施的唯一目标就是停泊在卸货港的船舶。扣押船舶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保全海事请求的强制手段,业已为各国所采用。对于扣押船舶的行为,1952年《关于统一扣押海运船舶的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和《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都有特定情况下许可的规定。在我国,扣押涉案船舶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诉前证据保全

在所有的诉讼中证据都是取胜的关键,提单欺诈案件当然也不例外。当事人所掌握的证据是否全面直接决定了能否胜诉。然而,海运提单欺诈的绝大部分证据掌握在船方手中,由于船舶的巨大流动性,这些证据因所涉船舶的离开而极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在我国海诉法颁布之前,我国没有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规定。当时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的根据是民诉法。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列专章对海事证据保全(包括诉前证据保全及诉讼中证据保全)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应该指出的是,海运提单欺诈受害人通过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取得的有关证据,不仅可以支持其对海运提单欺诈人提起的侵权诉讼,而且还可以支持其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的根本违约之诉。

(三)止付或冻结信用证下款项

为了防止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买方可以要求银行止付或冻结信用证下款项。我国法院采取冻结令阻止银行向欺诈人付款的做法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一致的。因此,我进口商在有证据能够证明出口商或承运人有伪造提单欺诈行为发生时,应在适当的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冻结令,以避免经济损失。但是,信用证制度最大的特点是信用证独立原则,且对于能否止付信用证下款项尚说法不一。为了不影响银行的正常结算业务及银行的对外形象和信誉,运用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业务应持特别慎重的态度,应严格限制其条件:(1)必须存在重大欺诈情况;(2)不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3)冻结信用证下款项是唯一可以采取的财产保全方法,三者缺一不可。这样才能在打击提单欺诈的同时不破坏正常的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