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热线 第10期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热线 第10期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1 我司承接了一项国外“血液透析机”进口到中国办理三C检测认证及医疗注册证的业务,该设备办理完认证后将退回国外。请问以什么方式办理报关手续?是否可以免税进口?

你需要先委托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具有3C认证检测资质的认证机构进口,贸易方式为暂时进出口,需要交与税款等额的保证金,待货物退运出境后,方可退还保证金。

2 我公司系外资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经营。现需要进口一套设备,大约1000万人民币左右。由于2007年海关35号公告规定:“项目单位须于2007年12月31日前按照现行规定持项目确认书或其他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项目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的减免税审批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而我公司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相关备案手续,请问是否还能享受减免税的待遇?如果还能,手续是否与以前一样?

2007年35号公告中的此条针对的是在2002年4月1日之前立项的外商投资项目。如果你公司不属此日期前立项的外商投资项目,则不受此条的制约。享受减免税的手续和原来的一样。

3 我公司是一家纺织企业,80%做进料加工,但有小部分做内销。我们现使用联网监管电子账册。由于有内销,我们有从国内采购的料件,与进口料件规格、型号、品名都相同,根据海关总署令168号文可以串料使用。如果串料使用,我们用于内销产品中的进口料件,还需要补税吗?

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同时串料、内销均需要经海关审核批准;内销时使用进口料件的,应予以补税。具体应与主管地海关加工贸易部门联系确认。

4 我是一名报关员,最近记分满30分,被告知无法再报关。请问要怎样才能重新上岗办理报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9号)规定:记分达到30分的报关员,海关中止其报关员证效力,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手续。报关员应当参加注册登记地海关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经岗位考核合格之后,方可重新上岗。报关员经岗位考核合格的, 可以向注册登记地海关申请将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岗位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继续参加下一次考核。各关举办岗位考核的具体时间,应向注册地海关进行咨询。

5 我司是一家外资企业的售后服务部门,由于维修的需要经常将坏件发往海外进行维修,维修完再返回。实际的操作中会偶而遇到海外的维修中心告知某件坏板无法维修,需报废,对方可提供一件同产品号的好件替换,费用会比维修费贵。如果我司接受替换的话,可以仍用修理物品的方式返回吗?如果不行该如何操作?

发往海外进行维修而无法维修的坏件,复运进口应使用修理物品的方式返回。办理复进口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维修合同、发票等单证。对于对方提供一件同产品号的好件,收取一定费用,仍可按照修理物品的方式报关,但必须按照实际的费用征收关税。

6 我公司为加工贸易企业,原材料部分进口,部分国产。请问对海关备案的保税材料是否可以和非保税材料放在同一仓库内?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加工贸易进料料件应在手册备案时注明国产与非国产比例等信息,海关亦相应进行实地核查、核实。但无强制要求不能存在同一仓库内。

7 近期海关总署开展了注册登记企业信息核查工作,请问主要是针对哪些企业?有什么具体要求?

根据海关总署统一部署,全国海关自2009年6月1日至11月30日对所有注册登记企业开展信息核查及数据清理工作。其中“注册登记企业”包括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所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对外加工生产企业。所有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均须按当地主管海关要求,按时提交信息核查材料。所填内容应当真实、全面、有效,以避免因不按时提交材料、数据不全或失效而延误通关。

8 我公司准备进口日本生产的,制造太阳能电池的多晶硅铸锭炉。听说太阳能关联设备在《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中,可以免征关税以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不知是否属实?如需要交纳关税以及增值税的话,税率是多少?

从你公司的描述可以知道该项目是属于国家鼓励类的,进口的生产设备可以免税。但首先要取得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的确认书》,获得《确认书》后可以到公司注册地的主管海关办理免税手续。具体流程可以咨询公司注册地的主管海关。至于商品的税率则可以查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进出口税率》中对应的税率和监管条件。

9 我是一名报关员,最近对海关的某项记分行为有异议,请问我应如何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9号)规定:报关员对记分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电子或纸质告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做出该记分行政行为的海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辩;海关应当在接到申辩申请7日内做出答复,对记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报关员对答复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