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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烟尘控制区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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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治县城大气环境污染,改善和提高县城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使县城区域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符合长远发展规划要求,创造优良的城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家、地方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建设烟尘控制区的范围及功能分区

根据大足县城市总体规划,县城城区规划建成面积为25平方公里,截止**年已建成9.1平方公里,此次建设烟尘控制区的范围为县城区9.1平方公里(全部覆盖建成区);其对象为县城区范围内的一切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私营经济组织、“合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按“烟控区”建设规定搞好本单位的炉、窑、灶的消烟除尘工作,做到达标排放。

在本次划定的烟尘控制区范围内环境空气质量应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类功能区,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二、烟尘控制区建设的执行依据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3、《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5、《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6、《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废气部分)》

7、《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WPB5—2000)

8、《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国环字〔87〕第016号)

三、烟尘控制区的建设要求

1、烟尘控制区内各种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以排放台(眼)计算,分别有80%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其余部分的烟气黑度必须控制在林格曼三级以下。

2、烟尘控制区内≥0.7MW(1吨/小时)的各种锅炉,各种窑炉排放的烟尘浓度,以台(座)计算,分别有70%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且烟尘浓度达标的燃煤设备的燃煤量,必须占烟尘控制区内燃煤设备的燃煤总量70%以上。

3、“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非采暖地区的大中城市,排放的烟气黑度和烟尘浓度,其达标率应当分别提高10%”。根据上述标准我市属非采暖地区,则我县应执行烟气黑度达标率为90%,烟尘浓度达标率为80%的标准。

四、组织领导

为保证烟尘控制区创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本着建立“高效统一、分工明确、任务具体、措施落实”的管理运行机制原则,特成立大足县烟尘控制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胡华超同志任组长,县环保局、县市政园林局、县工商局、县建委、县教委、县文广局、棠香街道办事处、龙岗街道办事处、华源天然气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烟控区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决策和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于县环保局,由副局长兰华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烟尘控制区创建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烟尘控制区建设的组织、监督、报审、管理等事务。

五、烟控区建设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年7月30日前)

1、县环保局和烟控区创建办公室根据烟控区建设要求,进行相关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制订和编报《大足县城区烟尘控制区建设工作方案》。

2、县政府批准《大足县城区烟尘控制区建设工作方案》,并对大足县创建烟尘控制区工作进行“公告”。

(二)调查阶段(**年9月30日前)

1、组织对拟建区域内的各种锅炉、窑炉、茶炉及饮食业和集体食堂大灶等生产设备的数量、种类、规格、燃料种类以及使用量、治理和排放达标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统计分析,建立“烟源信息档案”。

2、组织对烟控区区域内现有的各种锅炉、窑炉、茶炉及饮食业和集体食堂大灶的烟气黑度、烟尘排放浓度进行监测,提出监测分析报告。

(三)整治阶段(**年9月30日至**年11月20日)

对照控制区建设要求,根据烟气黑度和烟尘超标排放企业名录,拟定限期治理和整改计划,将任务分解到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个人,落实整治工作措施。整治的具体目标要求:

1、超标准排放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实行限期治理,对燃烧技术落后和难以治理的锅炉、窑炉限期搬迁、淘汰、更新;

2、控制区内现有的饮食服务业和集体食堂大灶必须按计划更新改造或停止使用原煤、散煤,在县城区大力推广和提倡使用液化气、电、燃油等清洁燃料的锅炉、灶具。

(四)总结验收阶段(**年11月20日至12月10日)

1、组织对控制区内的污染点源进行全面监测,提出监测报告,并对烟气黑度和烟尘达标率作出科学、准确的分析评价和计算。

2、由烟控区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烟尘控制区创建的组织工作、建设过程、主要做法和创建成果进行总结,编制大足县城区烟尘控制区建设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3、建立和规范整理烟控区建设档案,设置烟尘控制区标识牌,申请市环境保护局核查验收。

六、建设烟尘控制区的管理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各项大气污染整治措施。

2、强化监督巡查,及时查处控制区内烟气黑度、烟尘浓度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3、凡在控制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原则上禁止使用煤、重油、渣油、石油焦、煤焦油等高污染燃料和新建燃煤锅炉,确因生产工艺需要使用高污染燃料和新建燃煤锅炉的,必须按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4、在县城大力推广普及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提高县城气化率。

5、现使用的茶水炉、营业性炉灶、食堂灶等炉灶必须按计划逐步更新改造为清洁燃料或低污染燃料;经改造使用燃油、燃气、电等炉灶,要加强管理和完善抽排油烟设施、装置,严格操作,以防治油烟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七、烟尘控制区建设工作分工

1、烟尘控制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烟控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决策,领导小组各组成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县城区大气污染防治义务。

2、县环保局负责烟控区建设的技术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做好各项基本调查及落实限期治理项目计划、方案;对烟控区燃煤锅炉、窑炉、饮食业、茶水炉、食堂大灶等开展现状调查,拟定整治名录及计划;龙岗、棠香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调查摸底和整治工作;烟控区内超标污染源的综合整治由县环保局牵头,市政、工商、公安、龙岗办事处、棠香办事处等单位配合。

3、县文广局负责烟控区建设的宣传工作。

4、县建委负责烟尘控制区的整体功能布局规划。

5、县贸易局、企业发展局、天然气、电力等相关部门要做好对先进燃烧技术、设备、清洁燃料等工作的推广、指导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