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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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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扩大覆盖面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的通知》(府厅发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府厅字号)、《关于印发年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府厅发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重点任务,抓住关键环节,明确责任目标。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加快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步伐,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配套改革,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衔接,建立完善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体系,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实施目标

巩固完善24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建立实施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市所有的一般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启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规范实施,探索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单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基本药物的配送供应和合理使用,药品价格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降低城乡居民基本用药负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药物需求。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契机,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逐步建立起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

三、实施步骤

年12月31日前,在全市69家一般乡镇卫生院、15家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8家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含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积极探索实行人、财、物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与公立医院改革同步,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作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单位的市第九医院探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年内,择机探索在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各选择1家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垦企业剥离转制的参照乡镇卫生院管理的5家基层医疗机构探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实施内容

(一)统一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严格执行“非目录药品”使用规定。

1、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和纳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范围内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医疗机构应根据核定的诊疗科目、服务功能和基本诊疗路径,合理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和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使广大医务人员形成科学规范的用药观念,有效地服务患者,同时引导广大群众建立良好的用药习惯。

2、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纳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范围内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可以配备使用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以下简称“非目录药品”),但应严格控制品种和金额数。乡镇卫生院(含中心、一般)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非目录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不应超过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的30%。

3、“非目录药品”遴选原则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在省级人民政府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暂由开展基本药物诊疗路径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试点,结合开展基本药物诊疗路径的需要选择,列入医疗机构处方集,报当地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经省基本药物工作小组审批同意后,全部列入医保“三张网”报销药品目录。“非目录药品”应执行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医保补偿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二)统一实行零差率销售,严格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和配送制度。

4、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包括非目录药品)按照省最近一轮招标采购的药品中标价采购,实行零差率销售。库存药品原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的,降至中标价,低于中标价的,维持原价格不变。无全省中标药品价格做参考的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并进行价格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和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药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中药饮片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5、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包括非目录药品),应统一通过政府主导的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实行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并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中标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每个县(区、开发区、新区)可以在省、市取得配送资格的企业中,委托3-5家中标配送企业,其中省级2家,市级1-3家配送药品。配送企业招标与基本药物招标同步进行,药品配送费用经招标确定。

(三)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严格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

6、落实政府投入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补助力度,弥补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零差率销售减少的收入。落实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形成由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各级财政补助收入、医保补偿收入、风险基金等多渠道收入来源,保障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顺利实施。多渠道补偿收入统筹用于基层医疗机构房屋修缮、设备维修和人员经费支出,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相衔接。

7、财政部门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核定补助、绩效考核”的原则,统筹安排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预拨,下年结算办法实施。新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年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资金根据、、三年药物加成平均值核定,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资金由省、县(区、开发区、新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并按“三大要素”测算分配,以后年度根据上一年度数和政府确定的增长率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与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在考虑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地域特点、服务成本等因素前提下,以适当提高财政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增加购买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等办法进行合理补偿。

8、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在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财务集中管理,统一会计核算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县(区、开发区、新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货款结算,建立药品货款结算制度,明确统一组织结算付款流程、付款方式和合同签订办法,并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财政、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全市统一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药品费用由县(区、开发区、新区)卫生行政部门会计核算中心统收统支。供货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交货验收并出具签收单,会计核算中心根据签收单进行付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在出现药品货款结算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时,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部门应对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的情况安排资金予以垫付,确保药物及时供应,但垫付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确保建立良性的资金循环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四)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严格诚信记录和市场退出机制。

9、加大对基本药物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实现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基本药物情况的全覆盖监督抽验。采购机构确定供货企业后,供货企业要将拟采购的药品样品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加强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调配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基本药物质量。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监督实施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

10、基本药物采购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经查实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对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提供质量不达标的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监督部门视情节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达到三次以上建议省级政府招标采购部门两年内不得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参与本省任何药品招标采购,同时本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和其签订任何采购协议。基层医疗机构按照协议定期向采购机构提供基本药物用药需求,并严格执行与采购机构签订的协议。卫生等有关部门对参与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按规定给予严惩,并公开其不良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五)转变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机制,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优惠政策。

11、积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推动基层医疗机构转变服务模式,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明显提高。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诊疗路径试点工作,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提升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上下联动、分工协作、双向转诊机制,努力使广大城乡居民不出乡村、不出社区、不出县城就能得到比较好的医疗卫生服务,逐步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为群众看病就医的首选,切实承担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

12、《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全部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含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统一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报销比例报销,较乙类药品提高报销比例10个百分点。

13、将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和目前对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按项目结算医疗费用的统筹地区,设立医疗保险药事服务费项目,药事服务费暂按参保人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含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使用金额总量的15%,通过购买服务转换机制的方式,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审核结算,逐月拨付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上月结算资金应在次月10日前拨付到位;对实施总额预付、定额结算、按病种结算和按人头付费的统筹地区,可综合考虑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付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时,建立谈判机制,通过总额预付、定额结算、按病种结算或按人头付费等相关付费方式,实现医疗保险补偿;通过购买服务,促进机制转换等办法,如增加购买居民检查、治疗等项目,实现医疗保险补偿。

14、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卫生机构优先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畴,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门诊统筹。医保资金年度支付总额按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均次费用、门诊人次、出院人次和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等测算,原则上不超过医保补偿总额,防治药品浪费,防范医保基金风险。进行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1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住院参合农民,按其住院医疗费用中基本药物(含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使用总额的15%逐月补偿,参合农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报销比例在原定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高10%的基础上再提高5%,最高比例控制在95%以内,其他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落实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16、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分配下达乡镇卫生院编制的通知》(编办〔〕39号)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编办〔〕48号)文件要求,遵循“总量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将编制落实到各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建立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定编定岗不定人,能进能出全员聘任”的人事制度,所有具备竞聘资格人员,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竞争上岗,按岗聘用。聘用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定期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综合改革,实施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实施绩效工资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17、按照《省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卫农卫字〔〕9号)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机构财政经费补助、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加强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要在内部建立以医疗质量、用药规范、工作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绩效综合考核和激励机制。要切实防止平均主义,提高支出绩效,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改善服务。在核定收支、核定补助不变前提下,基层卫生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完成医疗服务任务后取得的利润,50%用于事业发展,50%用于发放绩效工资。

(七)积极探索其他性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18、农垦企业剥离转制参照乡镇卫生院管理的5家基层医疗机构在剥离转制程序全部结束以后,再探索实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资金,在省级财政补助未落实之前,暂由所在县(开发区)级财政先行垫付,其余基本药物政策及实施方式参照乡镇卫生院执行。

19、积极探索在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照在卫生行政部门会计核算中心设立药品专用账户实行单独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落实岗位补助及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严格绩效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发放补助。在省级财政补助未落实之前,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由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生、财政、人保部门另行制定,报市医改办备案后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是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途径。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强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领导,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主体,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列入政府民生工程目标考核。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安排和具体实施办法,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开展工作。各地要落实政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各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和职责任务,抓紧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做好相应预案,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任务。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医改办要主动作为,督促各项配套政策及时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检查,动态跟踪制度实施情况,及时处理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建立各环节配套衔接,有效运转的合理机制,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取得实效,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三)加强财力保障。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政府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当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把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补偿机制。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政府要在预算中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收费和医保政策。卫生、财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下达补助资金,确保基本药物制度按进度建立实施。

(四)强化监督评估。各地要进一步建立政府督导机制,健全监督管理机构,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做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培训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工作。要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制度,加强信息收集汇总培训指导工作,保证上报的监测评估数据科学准确。实时开展评价,用详实数据客观、真实反映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进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政策建议,促进制度不断完善。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纳入政府年度考核体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在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违反政策和规定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加强政策宣传。要通过各类媒体和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普及基本药物知识,转变不合理用药习惯,正确引导群众合理用药、科学用药、安全用药。政府要安排专项培训经费,对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实施全员培训,提高对基本药物政策的认识,掌握基本药物的应用技能,正确使用基本药物。要结合制度的实施做好广泛宣传引导工作,提高基本药物制度的社会认知度,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共同推进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