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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技术转移的瓶颈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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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高职院校因为其自身科研能力的限制,导致多年来其技术转移成功率不高。通过对江苏地区8所高职院校的考察调研,发现其技术转移活动存在校企双方利益诉求有冲突、中介机构权责不清、外部环境保障不健全、缺少连接企业与市场的专业平台、技术转移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等瓶颈制约,需要尽快制定技术转移的专门法规,健全外部环境保障措施,搭建多层次的科技成果交流服务平台,规范中介机构市场建设等以突破发展障碍。

关键词 高职院校;技术转移;校企合作;科研成果转化;江苏

中图分类号 G718.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6)32-0022-05

高职院校是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的摇篮,学校的特色在于突出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和行业企业的能力。高职院校通过开展与市场和企业需求紧密相关的科研活动,通过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促进最新科技成果迅速投放市场,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此,教育部和科技部在2016年8月下发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高校要改革完善科技评价考核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统筹成果管理、技术转移、资产经营管理、法律等事务,建立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平台。”总体来说,我国高职院校技术转移的成效并不理想,许多科技成果都被束之高阁。本文以江苏地区的高职院校技术转移状况为视角,分析高职院校技术转移中存在的一些瓶颈,进而提出促进高职院校技术转移的建议和对策

一、问题提出

联合国《国际技术转移行动守则草案》将“技术转移”定义为“关于制造产品、应用生产方法或提供服务的系统知识的转移,但不包括货物的单纯买卖或租赁”。该定义明确了技术转移的是“软件”技术,而非单纯的不带有任何“软件”技术的“硬件”转移。我国虽然目前还没有针对技术转移的专门立法,但是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同属于一个法律范畴。在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将“科技成果转化”定义为“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1]。由此可见,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本质上都是突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转化转移利用。除此之外,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包括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和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这一新规定对于高职院校的技术转移活动无疑也是一个利好消息。总体来说,我国应当抓紧对技术转移的专门立法,以解决我国技术转移在相关法规不健全、机制构建滞后、技术转移率低等问题。根据《中国知识产权报》的调查显示,我国专利平均实施率为70%;而教育部《中国高校知识产权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大学的专利转化率只有5%,与发达国家的80%相比相差甚远。“985”、“211”重点高校往往承担着“863”、“973”等国家科研项目,在科研经费比较充沛的情况下,其专利转化率、技术转移率都如此之低,可想而知那些科研力量薄弱、投入经费有限的高职院校的技术转移效率就更不乐观了。

高职院校承担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大职能,其办学定位根植于市场和企I的需求,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更需要在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积极贡献。高职院校只有通过大力推动新产品的开发、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才能促进企业技术的更新和效益的提升,实现高职院校服务社会的价值。

二、技术转移现状及瓶颈分析

本研究选择江苏地区8所不同办学特色的高职院校分别进行技术转移活动的调研,研究技术转移与学校办学特色、专业设置、资源设置、科技创新团队等的关系,分析与高职院校技术转移相关的影响因素。

江苏高职院校的技术转移活动主要是通过开展校企合作实现的,其具体操作包括成果转让、合作开发、人才培养、共建实体、科技园区、校企联盟、战略联盟等七种模式。其中,科技园区、校企联盟和战略联盟是当前江苏高职院校技术转移活动的主要渠道。企业在与学校的合作过程中,能够从新技术、新产品的转化转移中获利;而高职院校则通过与企业的合作,不断增强自身的实践能力和对新技术研究成果的验证能力。2015年,通过走访调研江苏地区8所不同办学特色的高职院校,得到关于技术转移方面的一些数据,见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出,江苏地区各高职院校在师资力量、科技发展平台和设施设备等方面都比较完善,这些方面的数据要高于全国高职院校的平均水平。同时数据统计发现,8所高职院校所发表的核心及以上论文数,最多的有111篇,最少的也有89篇;可是这些学校的授权技术专利,最多只有15项,最少的只有8项,有多所院校的授权技术专利都是个位数。由此可见,高职院校的技术转移率是相当低的。通过走访调查,高职院校技术转移活动主要存在以下瓶颈。

(一)校企双方利益诉求有冲突

高职院校作为技术的转出方,其利益诉求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方面。经济效益方面,学校希望通过向企业技术转移,能够获取较高的技术成果的成本补偿,包括科研经费、人员薪酬、管理费等,以及获取一定的额外经济收益,如创收、人员奖励等。对于高职院校来说,当经济收益高于成本补偿时,其发生技术转移的概率也就越高;当额外收益越大时,其技术转移的动力也就越强[3]。社会效益方面,高职院校在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方面都要普遍弱于研究型的本科院校。因此,高职院校也希望通过成功的技术转移案例,来获取更高的社会声誉和知名度。社会效益的增加,也会刺激高职院校积极进行技术转移。企业作为技术的转入方,他们的利益诉求很单纯,就是为了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其包括转移成本和商业价值。对于企业而言,高职院校的技术成果是否具有高利润、高收益的商业价值,是其参与技术转移的动力所在。当技术转移成本低于企业自身研发投入时,企业就倾向于进行技术转移,这样有利于企业缩短产品的研发周期,也能够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