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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深化林改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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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逐步实施,为确保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促进不动产登记与深化林改的协调发展,该文通过福建省目前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现状,以泰宁县的具体数据及广大林企林农的迫切需求,研究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深化林改之间存在的问题对策,为顺利推进改革创新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林改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6)22-0087-03

Abstract:With the gradual implementation of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of the forest right,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deep reform of collective forest right system and promote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and deep forest reform,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and deep forest reform were studied by current status of forest property registration in Fujian Province,the specific data in Taining County and the urgent needs of many farmers and forest enterprises,providing theoretical reference for the smooth reform and innovation.

Key words:The forest right;Real estate registration;Forest reform;problems;Countermeasures

福建省在深化林改方面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为全国全面推进深化林改摸索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林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有效实现形式,最大限度地增强林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为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制度改革已进入了攻坚阶段。福建省从2016年4月1日起林权登记发证进入了改革过渡期,采用“旧证新章”模式,由林业与国土部门共同承担着林权各项任务,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原林权登记、与深化林改之间存在着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林权登记发证是深化林改的基础工作,本文以泰宁县为例,阐述了林权类不动登记与深化林改之间的问题,并探讨解决问题的对策,为顺利推进不动产登记改革与深化林改的协调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1 泰宁县深化林改的现状

1.1 林权登记发证现状 泰宁县位于福建省西北部,是南方重点林区县之一,全县国土总面积15.28万hm2,林业用地面积12.36万hm2,有林地面积11.33万hm2。2003年林改发证以来,泰宁县已发证面积12.08万hm2,林权发证率为98.42%;集体林地确权面积为11.40万hm2,其中确权到户面积5.02万hm2、集体统一经营面积4.93万hm2、其他经营面积1.39万hm2。自2016年4月1日至10月底过渡期内各类林权登记发证210宗地0.17万hm2。

1.2 林权流转现状 泰宁县林权流转交易活跃,2014年林木所有权转让115起,面积0.09万hm2,金额1 643.96万元;2015年林木所有权转让95起,面积0.10万hm2,金额

1 780.85万元;2016年1月1日至10月底,林木所有权转让68起,面积1.39万hm2,金额1 073.21万元。

1.3 林权抵押现状 为了解决好森林资源培育周期长、经营获利兑现慢、农村融资难的问题,让广大林企林农真正享受到林改的成果,泰宁县从2003年起就开始探索用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工作,2005年林权证抵押贷款业务在全县推开,截至目前已办理了抵押面积累积6.26万hm2、贷款金额累积11.44亿元;目前仍在押面积1.77万hm2、金额3.58亿元;其中2016年4月1日至10月底办理林权抵押登记4笔、面积0.12万hm2、金额2 646万元。

1.4 林权纠纷现状 林改后,林权纠纷呈上升趋势,经林业部门及相关部门大力调解调处后,泰宁县现存各类涉林争议的案件36宗,面积377hm2,其中山林权属争议案件20宗,面积242.73hm2;经营权纠纷争议案件16宗,面积143.27hm2。

1.5 林I经营体系现状 大力发展家庭林场和林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组织,积极构建新型林业经营体系,截至2016年10月底,全县有各类新型林业经营组织81家,经营面积共4.32万hm2。积极落实商品林保险,近几年全县商品林保险面积每年完成7.67万hm2以上,超过上级下达的7.4万hm2指标。大力发展林下经济,为林农增收创收,近几年林下经济产值每年都在12亿元以上,超过上级下达的11亿元任务。

2 问题分析

2.1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类型不足 目前暂时以物权法为依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待改革探索成熟,相关法律修改后,权利类型和名称可以再作相应修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林权是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林地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是一致的。从登记类型上看,少了原来的森林或林木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原来的林地使用权是否一致有待探讨。随着要不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改革的产物,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类型的增加也有待商榷。

2.2 林权流转与抵押不易 自林权登记发证进入过渡期,因过渡期短、责任分工无法落实等原因,原由林业站完成的林权外业勘验及申请表制作等业务,已无人愿做。特别是林权流转业务严重受阻,林业服务中心没有受理林权流转的业务员,没有合理的办事制度,没有为林权流转搭建互动平台。办理林权流转变更业务的相关人员,必须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询问有关事项,增加了登记中心人员的工作量。此外,泰宁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人员仅有2人,需要办理所有的林权相关业务,工作量大,认真审核流转材料的时间不够充分,造成林权流转材料积压,林权类不动登记的过渡期间办理林权流转业务艰难。

由于林权抵押出险的情况越来越多,多家银行不愿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而林农林企对资金的需求有增无减,这就要求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做中介。林权业务由国土部门办理,林业部门则需要扶持服务林农林企,国土部门、 林业部门与银行协调沟通的方式有待确定。

2.3 林权纠纷相互推诿 多地虽有林权纠纷处理的机构,但无相应机构编制。人员由林权办兼职,林权办既发林权证又处理林权纠纷。过渡期内,林业部门、国土部门均涉及林权问题,但无明确林权纠纷的具体处理部门。

2.4 信息无法共享,操作系统较为复杂 林权信息是深化林改的基础资料,是林政、资源、规划等部门的必要资料,过渡期后,应明确林权发证的相关资料档案管理部门,确保林业部门通过合理方式可共享林权发证的登记薄信息,同时保证信息的安全。《福建省林权管理业务应用系统》为第二套林权系统,与《福建省不动产信息登记系统》还不能完整对接,仍存在一些问题。

2.5 深化林改的多种新型林业经营模式受影响 目前全省正积极推进深化林改,家庭林场、股份林场、公司+基地+农户、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林业经营组织应运而生,而扩大规模、办理林权变更或转移、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等业务显得异常艰难。

3 对策建议

3.1 增加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类型 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长期不变的基础上,开展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试点,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坚持稳定家庭承包制度,制定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管理办法,探索家庭经营、股份合作经营、委托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流转方式。同时,开展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赋予林地实际经营人在权属证明、林权抵押、采伐审批等法律方面权益,切实维护林地流转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推进森林资源资本化运作。此外,不动产登记部门应积极搞好顶层设计,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森林、林木使用权是一种物权,且政策应该有稳定性和连续性,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应该与原林权登记无缝衔接,应恢复森林、林木使用权的登记类型。不动产统一登记始终贯彻便民利民的要求,不应把林地经营权及森林、林木使用权推给林业部门登记发证,如果由两个部门各自发证,违背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初衷,浪费了社会公共资源和大量的人力物力。

3.2 成立林权流转服务机构 成立县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加强管理体系建设,发挥其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作用,更好地服务林业改革发展。林业与国土部门应积极鼓励、引导林权流转当事人通过林权管理服务机构等公开平台进行流转交易,提交经林权管理服务机构鉴证、备案的合同及确认证明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林权管理服务机构要及时将登记办理信息和流转交易信息告知对方,共同有效防范一林多卖、已抵押林地林木违规流转交易等行为的发生,确保流转交易安全。

3.3 明确林权纠纷处理办法 妥善、有效地排查化解涉林纠纷,维护林区社会安定的稳定大局,是直接关系着深化林改能否成功的关键。目前对于如何处理林权纠纷,还未明确,应及早确定如何处理,以免相互推诿。

3.4 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部门之间协作 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建立快速、便捷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通道,并尽快实现数字化、信息化,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信息服务;同时林业部门也必须提供即时的林权流转交易信息,建立双方档案查询互用制度,建立双方联系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加强协作,保证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和林权流转管理的正常进行,确保相关业务办理的连续、安全、便捷。

3.5 完善机构建设 切实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确保原来从事林权登记的业务骨干划转到位、落实到岗。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加强I务人员学习培训,通过专题学习、辅导培训、专家解读、业务研讨等方式,确保学习培训的时间有保障、人员全覆盖、效果最大化,以达到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化、标准化,有利于便民利民优质服务,有利于登记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业务,减少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审核、发证等过程的错误。不同地区对于林权登记改革存在的问题不尽相同,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改革方案,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解决[1],针对问题,科学施策。在今后的机制创新中,要融入碳汇交易系统,充分发挥森林生态效益,同时加强政府引导、政策推动,鼓励企业投资森林资源开发[2],促进森林资源整合,集约化开展森林经营,提高林业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顾海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微[J].中国林业产业,2016(8):115.

[2]谭雪芳.浅析林权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林业产业,2016(9):123.

(责编:徐焕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