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调查与思考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调查与思考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41-1413(2011)12-0000-01

摘要:当前新形势下,社会管理创新是推动政法工作的“动力”,也为成为检察机关的三大职责任务之一 。检察机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肩负着法律监督的职责,对于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本文分析了基层检察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基层检察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做法、存在的问题以及措施和建议,以期对基层检察院有效地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构建和谐社会有所助益。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主要做法;存在问题;措施建议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调整转变亟需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与同步跟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政法机关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三项重点工作之一,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又一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机制的出发点是通过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动性、积极性,增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效果;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机制的落脚点是通过用好用足检察权,全面提升社会管理水平和社会建设实效。

一、检察机关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内涵和必要性

(一)检察机关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内涵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及其过程。

检察机关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就是充分全面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社会管理方面的研究创新,主动应对社会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提升社会管理效率水平,以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促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二)检察机关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关键阶段。我们既要面临十分难得的战略机遇期,又处在矛盾凸显期,社会生活多样、多变、多元的特征日益凸显,出现了很多社会管理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面对新形势,党的十六届四种全会就提出了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

因此,检察机关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要切实担负起管理创新的职责,积极应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检察管理创新,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树立检察机关公信力,并通过检察职能延伸到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去,找准检察管理创新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契合点,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者和推动者。

二、当前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管理范围不断扩大。一是新型行业增多。二是“社会人”日渐增多,人员流动性不断加强。三是社会管理不到位,社会秩序问题治安化。

(二)社会管理难度不断增大。一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难度加大。二是人口管理的难度加大。三是预防、打击犯罪的难度加大。

三、基层检察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做法

(一)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寻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必要途径,把综合治理工作延伸到社会各个方面,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积极参加由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开展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大排查、大整治,履行好检察职能。

(二)做好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工作

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并与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同力合作,共同做好特殊群体的帮教管理工作。监管与服务齐抓,促进社区矫正健康发展。

(三)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全力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扫除社会管理创新的障碍,推动公共管理创新的进程,促进惩治和预防体系建设。监督公权力依法行使,查处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履行一切检察职能的本源和归宿,也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作。

(四)积极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建设

互联网不仅是新技术、新产业、新媒体,也是新的意识形态阵地。在建设与管理并重的思路指导下,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等犯罪活动,净化网络环境。加强检察门户网站建设,设置“检务公开”等多项栏目,定期及时更新内容、不断完善栏目建设、积极发挥网络宣传阵地的正面引导作用,杜绝损害检察机关形象的公共事件的发生。完善涉检网络舆情监控机制。

四、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确定了三项重点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成为各司法部门必须着力抓好的重点工作之一。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路径选择应该结合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因为这样才不会使检察工作偏离主线而漫无边际的泛泛而谈。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尝试:

(一)积极探索能动性司法

就检察机关而言,司法的能动性可以表现为量刑建议、派驻基层检察室等模式。

1.完善量刑建议制度

量刑规范化是满足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新期待的具体措施,是实现量刑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规范裁量权,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审判公开,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重大举措。但从量刑建议的试行看尚有许多需要研究完善和改善的地方。公诉机关具有量刑建议权,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人有权参与庭审,诉讼各方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定性、法定从重、从轻情节进行调查,然后发表量刑意见供法庭参考,制约和引导法官刑罚裁量权,从而有利于实现宽严相济 。

2.派驻乡镇基层检察室

基层检察室的建设可以说是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高检院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实行社会管理创新,创新工作机制,延伸检察职能、促使检力下沉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在基层镇乡、组团中设立群众身边的检察室,使检察工作更加贴近基层、贴近民生。

(二)有效推进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是指刑事犯罪处理过程中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 。

1.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是指采用调解方式对刑事案件进行结案。相对于判刑的方式结案,刑事和解是一种处理轻微犯罪案件的较好结案方式。在2005年诉讼法学年会上,我国学者提出应当倡导刑事和解,认为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促进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进行和解,犯罪嫌疑人的和解努力对损害的赔偿可以作为法院减轻其刑罚的情节,若为轻罪,甚至可以免于刑罚。

2.被害人救助制度

被害人的要求和愿望得不到满足,往往造成被害人在结案后进行申诉,甚至引起被害人对罪犯及社会的极大不满,对改造后的罪犯重返社会也会发生妨碍,这些都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安定,违背了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一是在建议慎用逮捕措施的案件中,对某些财产性案件及需要赔偿损失的案件增加“有条件不予羁押”制度,即令当事人提供不予羁押的保证金,以高于财产性案件数额的比例缴纳。二是以国家补偿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大胆尝试人民性司法

“检察权在本意上属于人民所有,在性质上可以由人民直接地或部分地行使,在具体制度安排上应当设置人民直接参与的程序。检察机关和检察官是代表人民行使检察权。”而体现检察权人民性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就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另外,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但是,目前人民监督员制度仅仅是局限于职务犯罪案件,而从检察职权的范围来看此范围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此,人民监督员制度需要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经过一定的实践检验后再根据实际的需要适当扩大范围,这种稳步发展的做法将更有利于制度建设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