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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纵火现场勘验过程中的几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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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条件不断的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的增强,因火灾损失引发的赔偿案件也在逐年增加,因此火灾事故认定已上升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火灾、纵火、现场、勘验、证据、资料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条件不断的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的增强,因火灾损失引发的赔偿案件也在逐年增加,因此火灾事故认定已上升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公安部为了使火调工作适应新形势下消防工作的需要,于2009年5月1日实施了108号文。这对我们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来讲,也是一个新的严峻考验。

从火灾发生的原因来看,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过程中,老百姓贫富差距越拉越大,制度改革中各类矛盾纠纷凸现,纵火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纵火案件的原因定性,对于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来说十分重要。在此,我结合自身多年来的工作实践浅谈几点放火现场勘验中需要把握的几个重点。

1、火调人员时间观念要强,尽量随灭火人员一起出动,及时封闭保护火灾现场,搜集现场分散的物证,掌握第一手资料至关重要。

火灾本身对现场物证有一定的破坏力、施救人员在救火过程中又极易破坏物证和痕迹、有些纵火嫌疑人为了隐瞒放火动机或物证对现场的破坏等众多不利因素,均能导致现场的破坏。然而起火物往往被覆盖或埋压在灰烬之下,所以对我们火调人员而言,在火灾发生后第一时间内赶到并将现场进行封闭,防止再次受到人为破坏。对于现场物证而言,放火现场的特征有些被就地销毁,有些被带离火场,所以只要平时在火场中注重仔细分析、寻找还是可以发现放火物证的。2009年8月30日1时38分郓城县黄堆集乡黄东村张功效家发生火灾并且有人员被困,中队官兵灭火后,大队火灾调查人员立即赶到火灾现场,发现女主人刘寒妹已被烧死,胸脯以下已经烧焦并碳化,整个房间一片狼藉、惨不忍睹。大队人员到场之前,由于村民和中队官兵都先后进入了房间进行施救,整个火灾现场破坏非常严重,再加上房间面积较小,只有20多平方米,房间内的物品已经全部烧毁,给火场勘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但细心的勘察人员发现,房间内面积虽小,但是烧死人员烧得非常惨烈,逃出的张功效和刘佳佳烧伤非常严重,整个火灾现场有一股浓浓的柴油味,并且发现崩碎的玻璃上有一层黑呼呼滑腻腻的油脂,整个房间轰然的痕迹非常明显,立即找来当地村民了解情况,听报警人兼第一发现人王传英介绍说,张功效携小女孩刘佳佳逃出后,一直在嘟囔“和我有多大的仇恨,竟这么惨害我”这一句话。大队勘察人员经过综合分析,怀疑人为纵火可能性极大,立即封闭整个火灾现场,并向公安局长和支队首长进行了详细汇报,笔者很快在大门的西侧发现了一个被烧焦的手套,在院墙东侧发现一个丢弃的塑料油桶,在院子里外两侧发现了竖梯子的痕迹并有一段木头插在里侧的泥地里,这些物证十分分散,但发现和保护都非常及时,并现场进行了录像。在刑侦大队赶到后大队其他人员陪同勘验现场的同时,笔者立即和大队文职人员赶到县医院急救科向逃出的张功效了解情况,制作询问笔录,掌握了可能是与其有情感纠葛的小姨子董秀芝或者是有宅基纠纷的范效钦放火的第一手资料,在询问完后刚过两个小时,两人已不治身亡,为刑侦大队破案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证和书证。

2、有多个独立的起火点是纵火现场的主要特征。

纵火现场中往往出现多个独立的起火点,且各起火点之间没有任何直接联系,这一现象是纵火现场最具有代表性的特征。在各起火点处很可能发现与现场原有物品无关的东西,此类物品很可能与火灾原因有直接联系,这就需要我们火调人员在物证提取时要认真仔细。2010年2月28日3时09分,郓城县万通木业木板仓库发生火灾,火调人员与扑救人员同时到达现场,发现2000多平米的木板仓库有多个独立的起火部位,火势非常猛烈,火光映红了半边天,附近的村民吓得纷纷撤离,在中队官兵积极展开扑救的同时,大队火调人员随即开展火灾调查工作,当笔者转到仓库的后山墙时发现,墙上东西两侧的监控摄像头上搭着两个白褂子,在北山墙上自西向东有三个人为挖开的墙洞,并且在3个墙洞附近的木板燃烧比较猛烈,并向周围迅速延烧,笔者立即意识到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纵火案,立即通知县刑侦大队技术人员到达火场,共同开展调查工作,据厂长于长臣介绍,厂里刚刚在年前开除了一名因盗窃厂内物资的男职工,此人多次发泄不满,扬言报复,刑警立即传唤了该职工,经调查询问,此人最终供认了在正月十五晚上趁夜深人静时偷偷纵火的犯罪事实。

3、火调人员在现场勘验中要认真握起火点与纵火现场的关系;

纵火现场最常见的特征是存在多个独立的起火点,而实际现场中能够造成多个起火点的还有电气火灾现场、轰燃造成的火灾现场。电气火灾现场往往除了故障点外,还会存在一个或多个独立的起火点,这就要求我们在现场勘验时先掌握火灾现场电气敷设情况,特别是起火点周围的电气线路。轰燃往往出现在粉尘较多或可燃气体较多的场所,这就要求我们先了解现场存放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理化性质。所以我们在勘验时要将上述的火场区分开。

4、现场遗留物证是为认定纵火原因和分析灾害成因提供的最直接证据;

纵火现场中,我们往往会在原始现场发现与火灾原因有关联的物证,这就需要我们依据火灾的特征及其所形成的痕迹,慎密鉴别,依照法定程序及方法来完成。对火场所发现的物证要按规定固定、提取再送检,并取得鉴定报告。在郓城县2009年8月30日纵火案中,笔者一直参与了火灾现场的调查和勘验工作,在现场提取了玻璃碎片、地面燃烧残留物、嫌疑人遗弃的油桶、手套残留物、大门内栓、北墙擦拭物、嫌疑人的衣服等痕迹物品,按规定进行现场照相、固定、提取后派专人送到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果为送检的样品中都检出含有柴油、汽油成分。这就为我们锁定犯罪嫌疑人董秀芝深夜纵火案提供了强有力的直接证据。

5、刑侦、消防二部门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是纵火案件侦破的关键环节;

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是公安机关各警种的重要职责,公安消防部门是公安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由于消防部门到场早,对原始状态现场较了解,可以为破案提供有价值的直接线索,公安部108号文规定,公安消防部门对具有放火嫌疑的案件,必须通知刑侦人员参与,规定更明确了要求二部门相互协作,资源共享,消防部门可以分析起火时间、起火点及原因过程,运用理论知识,可以协助刑侦部门解决部分刑侦部门的盲点,两部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思维方式进行调查取证,这样会使得出的结论更全面,更接近客观实际。在现场勘验过程中,以往惯用的方式是等原因认定出具以后,一并进行通知或移交给当地公安机关,这样往往会出现刑侦与消防二部门之间的脱节,由于无法在现场中进行交流、沟通,刑侦部门所需要的现场证物往往会因我们的不小心而丢失。破获案件的难度较大,给当事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新《消防法》的实施对火灾调查作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在发现有纵火嫌疑后,要及时向领导汇报,以取得刑侦部门的技术支持,这样也可以缩短定性及破案的时间。在郓城8.30纵火案中,由于消防、刑侦两部门配合默契,刑侦部门利用警犬嗅闻犯罪嫌疑人遗留在墙头泥地里的梯子短腿和手套,警犬立即根据线索一直追踪到董秀芝家里东墙旮旯处找到了被埋在柴禾里的作案时的梯子,经鉴定断腿茬口与梯子左腿断茬正好吻合,再加上消防大队提供的鉴定报告与现场书证物证,一直还在狡猾抵赖的董秀芝最终承认了深夜纵火杀害其姐夫张功效一家三口的犯罪事实,原来,董秀芝在做姑娘时就与姐夫通奸,在姐姐去世以后,一直霸占着姐夫不让其再婚,自己已是三个孩子的母亲,又离不成婚,而张功效确生性风流,与多个女人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与湖南来的刘寒妹产生恋情后,两人开始同居,董秀芝嫉火中烧,趁夜深人静时提油桶翻墙越院将柴油泼向正在熟睡的三人,点火后从大门逃出,可怜只有3岁的小女孩刘佳佳跟随姑妈刘寒妹来到郓城,成为了大人们滥情的牺牲品,教训极其惨痛。 案件成功破获以后,刘新云副市长对郓城县刑侦大队和消防大队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在本市公安系统范围内对参与侦破的有关人员进行了通报表彰。

6、案件破获后,火调人员要及时进行认真的梳理总结。

案件破获后,作为我们火调人员要对整个勘验过程进行认真的梳理总结,特别要对犯罪分子进行一次询问,我们要对犯罪分子的整个作案过程,包括放火时间、地点、方法、使用的引火物以及进出口线路等了解清楚,甚至还要问清楚作案动机、被发觉时的脱身借口和作案后如何免受他人怀疑的方法。由于放火案犯与受害者之间必定有相应的因果关系,案件侦破后我们要了解促使纵火者实施放火的最主要矛盾,以便于确定纵火类型、性质和对象,为以后的火调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

总的来说,认定纵火案件,一定要做到证据充分,谨慎办案,要本着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没有确切的现场证据及当事人反映的证据作为依托,就不能盲目轻易的为案件定性。

[参考文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GA839-2009)

作者简介:本文第一作者王春晓(1970-),男,山东郓城人,山东省郓城县公安消防大队工程师,主要从事消防监督管理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郓城县金河路南段,274700

第二作者徐维国(1977-)男,山东巨野人,山东省郓城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负责大队全面工作,郓城县金河路南段,邮编:27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