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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墨子“爱人者仁”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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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墨子把“爱人”抽象为向善人性的核心概念,提出了“周爱人”和“兼相爱”的原则,明确了“爱人”的终极个体目标和总体目标,重新规定了“仁”;提出了“爱人乃仁之本”以及“仁乃孝悌之本”的观念,归纳出了孔子“仁者爱人”思想的反命题,即“爱人者仁”。

【关键词】墨子 爱人 仁 周爱人 兼相爱

孔子的“仁者爱人”思想把“孝悌”作为“仁之本”,认为“仁”和“爱人”都是“孝悌”的自然流露和推演。战国逻辑学家和实干家墨子一反孔子的思维逻辑,把“爱人”抽象为向善人性的核心概念,提出了“仁者爱人”的反命题,即“爱人者仁”,用“周爱人”“兼相爱”“尽爱”“体爱”和“爱利”等扩充“爱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重新规定了“仁”,把“爱人”作为“仁之本”,把“仁”作为“孝悌之本”,来替代儒家“孝悌乃仁之本”的思想,最终归纳出了墨家独有的“周爱人”和“兼相爱”原则。

一、“周爱人”原则:爱人的个体终极目标

“周爱人”(《墨子・小取》,以下只注明篇名)是指一个人应当去爱一切人(除了“暴人”)。墨子认为,“爱人”是人的一种向善天性,它需要人们去涵养和弘扬,套用孟子的话说,就是“吾善养吾爱人之性”。墨子说:“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不爱人,不待周不爱人;不周爱,因为不爱人矣。”(《小取》)这里,墨子把“爱人”和“不爱人”看做是人的两种天性,把人一分为二:“爱人”的人和“不爱人”的人,其中,“爱人”的人就是“周爱人”的人,在墨子看来,只有“周爱人”的人才是真正“爱人”的人;“不爱人”的人不一定“周不爱”,也可能爱一部分人,但由于他只爱一部分人,而不能“周爱人”,所以他并不是一个真正“爱人”的人。

“不周爱,因为不爱人”这句话,体现了墨子的一个重要辩学命题,即“体,分于兼也”(《经上》)。“体”作为整体“兼”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其中一部分发生了改变,那么整体就会发生改变。同样,“爱人”作为整体“周爱人”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其中一部分变成了“不爱人”,那么整体就会变成“不周爱”,所以墨子说:“不周爱,因为不爱人矣。”墨子认为,“爱人”的人自然会“周爱人”,这是人的天性;“不爱人”的人自然会“不周爱”,这也是人的天性,由此得出墨子的第一套人性公式:(1)“性善 = 爱人 = 周爱人”;(2)“性恶 = 不爱人 = 不周爱”。人性并非永恒不变,它可以改良、涵养和扩充。墨子提出“周爱人”概念的目的,就是为了强调人们应该积极涵养和扩充“爱人”的天性,努力去爱这个世界上所有的人(除了“暴人”)。可见,“周爱人”的概念具有逻辑学和人性论的双重张力。

所谓“周爱人”原则,是指一个人要积极涵养和扩充“爱人”的天性,努力去爱这个世界上(包括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所有人(除了“暴人”)。该原则对一个人的“爱人”道德提出了至高要求,具有终极的理想性和绝对的主体性,成为墨子“爱人”思想的终极个体目标。另外,墨子用“兼爱”“尽爱”和“体爱”等含有“爱”字的词汇,对“周爱人”原则进行了具体说明。

首先,“兼爱”一词具有鲜明的形上品格和终极趣味,它有两个含义:一是“兼相爱”义,即一切人要爱一切人(除了“暴人”),这是对一切人“爱人”的对象和范围的终极要求(详见下面的“兼相爱”原则),即:(3)“兼爱 = 兼相爱”;二是与“周爱”和“尽爱”同义,即一个人要爱一切人(除了“暴人”),这是对一个人“爱人”的对象和范围的终极要求,即:(4)“兼爱 = 周爱 = 尽爱”。由于墨子在论述“爱人”时,大量使用了具有形上品格的“兼爱”概念,所以,他的“爱人”思想具有鲜明的本体论倾向。其次,“尽爱”一词也有两个含义:一是与“周爱”和“兼爱”同义,即一个人要爱一切人(除了“暴人”);二是指全身心地“爱人”,尽心尽力地“爱人”。“尽爱”概念的提出,使墨子的“爱人”思想具有强大的担当性和道德规劝性。再次,“体爱”一词作为“爱人”的个体性规定,也有两个含义:一是指仁,“仁,体爱也”,墨子用“体爱”一词来规定“仁”的概念,认为“仁”就是个体之爱,即:(5)“仁 = 体爱”;二是指“兼爱(周爱)”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体,分于兼也”这一命题,我们可以得出“体爱,分于兼爱”这一命题,得出“体爱”和“兼爱”的关系式:(6)“体爱 + 体爱 + 体爱 + …… = 兼爱”。“体爱”的这两个含义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个体之“爱人”义。由等式(5)和(6),我们可以得出“仁(体爱)”和“兼爱”的关系式:(7)“仁 + 仁 + 仁 + …… = 兼爱”。该关系式说明,“兼爱”和“仁(体爱)”是整体和组成部分的关系,“兼爱”是全部“仁(体爱)”之和。如果其中一个部分被“不仁”所取代,那么整体就变成了“不兼爱”,即有等差的“别爱”和“偏爱”,而“别爱”和“偏爱”在墨子看来,就是“不爱人”,即:(8)“不爱人 = 别爱(偏爱)= 不兼爱(不周爱)”。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儒家把“不兼爱(不周爱)”,也就是有等差的“别爱”和“偏爱”,看成是“仁”,即:(9)“仁 = 别爱(偏爱)= 不兼爱(不周爱)”。(8)和(9)说明,儒家的“仁”在墨子看来是“不仁”的、“不爱人”的。墨子认为,“仁,爱也”(《经说下》),即:(10)“仁 = 爱”。但是,“别爱”和“偏爱”既不是“仁”,也不是“爱”,只有“兼爱”才是真正的“仁”,也只有“兼爱者”才是真正的“仁者”,即:(11)“仁 = 兼爱”;(12)“仁者 = 兼爱者”。

根据(5)(10)和(11)可知,墨子的“仁”有三个含义:一是“爱”,即爱人爱己;二是“体爱”,即个体之爱或主体的爱;三是“兼爱”,即总体之爱或主体间的爱。有学者认为,墨子是提倡“兼爱”而否定“体爱”的。这种观点混淆了墨子的“仁”和儒家的“仁”,误把“体爱”之“仁”当做了“别爱”之“仁”。“仁”是孔子首先提出来的概念,墨子把“仁”作为“爱人”的一种向善人性的规定性,抛弃了“别爱”的儒家本义,赋予了“体爱”和“兼爱”的含义:“仁,体爱也”,“体,分于兼也”。“体爱”是主体之爱和个体的爱,它是“兼爱”的组成部分;“兼爱”是总体之爱和主体间的爱,是全部“体爱”的集合。“体爱”和“兼爱”都是墨子“仁”中的应有之义,否定了“体爱”,就等于否定了“兼爱”,否定了墨子的“仁”。

二、“兼相爱”原则:爱人的总体终极目标

在墨子的语境中,“兼相爱”(有时简称“兼爱”“兼”)有两种基本的含义:一是指人与人之间相亲相爱;二是指一切人爱一切人(除了“暴人”)。 所谓“兼相爱”原则,是指人与人之间要相亲相爱,一切人要爱一切人(除了“暴人”)。该原则对一切人的“爱人”道德提出了最高要求,具有至高的理想性和圆满的主体间性,是墨子“爱人”思想的终极总体目标。

墨子的“兼相爱”还具有明显的人性论特征。墨子说:“我以为人之于就兼相爱、交相利也,譬之犹火之就上、水之就下也,不可防止于天下。”(《兼爱下》)墨子把“兼相爱、交相利”看作人的一种向善本性,就如同“火之就上、水之就下”一样,具有不可阻挡的必然性。墨子说:“君子莫若审兼而务行之,为人君必惠,为人臣必忠,为人父必慈,为人子必孝,为人兄必友,为人弟必悌。”(《兼爱下》)他把“兼”(兼相爱)作为“惠、忠、慈、孝、友、悌”等诸多善良人性的核心概念,认为“兼”(兼相爱)是人性向善的核心要素,这就把“兼”(兼相爱)抽象成了一个哲学本体论和人性论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墨子的理论中并没有人性论的思想,这是一种误解,主要原因在于,没有看到墨子实际上已经在哲学本体论和人性论的意义上使用了大量新的概念和词语,而这些新的概念和词语需要我们后人去发现、挖掘和整理,进而总结和概括出墨子的人性论思想,而不是奢求两千年前的墨子自己去说明和解释其人性论思想。

实际上,墨子的“兼”和“别”,就分别代表了人类的两种相反人性,就是向善人性与向恶人性。“兼”是“兼相爱”,“兼则善”(《兼爱中》);“别”是“不相爱”(《兼爱上》),“交相恶”(《兼爱上》)。墨子主张“别非而兼是”(《兼爱下》),认为“兼”是对的、善的,而“别”是错的、恶的,“天下兼相爱则治,交相恶则乱”(《兼爱上》),把人性的善恶与社会的治乱有机联系在一起,得出墨子的第二套人性公式:(1)“性善 = 兼(兼相爱)= 天下治”;(2)“性恶 = 别(交相恶)= 天下乱”。墨子主张通过改良人性,“兼以易别”(《兼爱下》),“禁恶而劝爱”(《兼爱上》),刈除人性的恶,涵养人性的善,达到兴利除害、去乱得治的社会目标。直面世间人性的善恶,改良人性,躬行“爱人”之大愿力,这是墨子“爱人者仁”思想的真谛。

墨子认为,每一个人都应该积极涵养和扩充“爱人”的向善天性,努力做一个“仁者”,自觉地去“爱人”,把“爱人”的对象和范围扩大到一切人(除了“暴人”)。墨子毕生所求的就是,规劝每个人都去做一个“爱人者”,做一个真正的“仁者”,这也是墨子追求的最高道德目标和终极社会理想,他所构建的逻辑严密的“爱人”理论体系,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一面“大爱”旗帜。

概言之,墨子“爱人者仁”思想的含义,就是:爱人者是仁者,也只有爱人者才是仁者。

参考文献:

[1]孙诒让.墨子间诂[M].北京:中华书局,2001.

[2]吴毓江.墨子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6.

作者单位:中央戏剧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