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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创新集群自增强机制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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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创新集群的自增强机制可分为一般自增强机制与特定自增强机制,前者包括专业化分工与空间竞争,后者包括知识溢出、互动学习与合作创新等,一般自增强机制可以通过特定自增强机制表现出来。特定自增强机制可以增加创新集群内部参与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形成动态效率,但也可能导致知识溢出与产权保护的非均衡风险、恶性竞争与柠檬市场的潜在风险以及路径依赖的潜在风险。因此,增强知识溢出效应、互动学习效应与合作创新效应,是推动创新集群的形成和发展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创新集群;自增强机制;潜在风险

[中图分类号]F1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3)10-0105-04

创新集群是由企业、研究机构、大学、风险投资机构和中介服务组织等构成,通过产业链、价值链和知识链形成战略联盟或各种合作,具有集聚经济和大量知识溢出特征的技术一经济网络(钟书华,2008)。创新集群建设有三大共性特征:首先,以某一领域的知识和关键技术为核心,形成资源集聚、地理集聚和领域集聚;其次,创新集群是集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区域创新于一体的更高层次上的创新,以科技创新引发产业创新;再次,有一个协调推进机构,有一套协调、交流、互动的机制,企业、研究机构、大学、政府和中介组织等具有互补竞争优势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创新活动。

1999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最先提出了“创新集群”(Innovative Cluster)思想,在OECD研究的带动下,“创新集群”的理论研究正受到国际学术界的关注。从1991年3月至今,中国各级国家高新区总数达到105家。高新区要变成创新集群,要变成特色产业鲜明的创新发源地,成为高新区新时期发展的一个新目标。2013年的中国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国家要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但实现科技创新驱动科学发展,需要新的科技活动组织形态。创新集群其实就是简化的国家创新系统。但创新集群通过参与主体间的知识溢出、互动学习与合作创新等内在的经济活动形式规定和引导的发展路径,是既可能在正反馈条件下导致创新集群报酬递增,又可能在负反馈条件下导致创新集群报酬递减的经济运行机制。因此,探讨创新集群的自增强机制潜在风险,有利于解答中国国家高新区的创新发源地的问题,有利于深化国家创新系统,实现国家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一、创新集群的自增强机制

自增强机制原本是物理学、化学动力学和理论生物学中用来描述自增强或自催化一类动态系统的,即具有局部正反馈系统的概念。经济学中的自增强机制南阿瑟首先提出,他认为,自增强机制的来源有四种:高昂的建立成本或固定成本、学习效应、合作效应与适应性预期。这种自增强机制会使经济系统具有四个特征:多重均衡、路径依赖、锁定和可能无效率(W.布雷恩·阿瑟,1995)。同时,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Noah)考察了西方近代经济史以后,认为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的历程中,制度变迁存在着“路径依赖”现象。路径依赖有两种不同的方向:一种情况是某种初始制度选定以后,具有报酬递增的效果;另一种情况是某种制度演变的轨迹形成以后,初始制度的效率降低,那些与这种制度共荣的组织为了自己的既得利益而尽力维护它,进入“锁定”状态,这是恶性的路径依赖(Noah,1981)。因此,自增强机制实际上包含着两个截然相反的运动过程:一个是通常认为的正反馈循环,它促进了经济系统不断升级提高与良性运行;另一个是负反馈循环,它导致经济系统进入一种无效率的锁定状态,我们称之为自增强机制的潜在风险。

本文将自增强机制分为一般和特定自增加机制。前者主要由基于专业化分工和基于空间竞争的自增强机制组成,而后者由基于合作、知识溢出和互动学习的自增强机制组成。前者可以通过后者表现出来,并且后者是创新集群运行机制的最重要内容。

(一)创新集群的分工与知识共享

在创新集群中,创新是竞争力的根本源泉。传统产业集群更多地表现为直接经济因素带来的生产成本优势、基于质量的产品差异化优势和区域营销优势等;而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的优势则主要体现在非直接经济因素——合作创新网络上。与传统的以某一大企业为核心而形成“众星捧月”的集群结构不同,创新集群发展的区域结构是由众多小企业、社会中介组织与公共组织共同结成的在整个区域内形成的复杂网络结构。有三个与社会分工相关的问题值得我们高度重视:第一,一般科技人员创办的高技术企业规模较小,自身的知识开发能力有限,必须依靠来自社会分工网络中的企业外部知识转移;第二,由社会分工衍生出来的中间组织有利于降低知识转移的交易成本;第三,创新集群中的企业借助产业网络和社会关系网络与大学或科研机构保持紧密的联系,是一种重要的分工与合作形态,增强了集群内企业吸收与应用创新成果的能力。

由于高技术企业更多地从集群内部寻求所需资源,网络化的分工合作体系形成了更深入的纵向集成(朱伟民,2005)。因此,笔者认为,基于社会组织与企业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在创新集群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知识密集的高技术产业创新并非仅仅表现为开发了一种新的产品、引入了一种新的加工工艺或引进了一条新的生产线,更重要的是在创新过程中对知识的开发利用。集群内参与主体的分工与协作创新实际上是知识的集成和共享的过程,当某一新观念、新技术或需求的信息在网络某一结点产生之后,就会在整个网络中传递、反馈、交互循环、反复流动。网络中创新的参与者会依据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信息和技术进行处理,进行有效整合与配置,并通过网络扩散。

(二)创新集群的空间竞争与知识流动

新古典经济学重视竞争对产业效率的促进作用,一个必然的结果是促进了企业创新与技术进步,尤其是竞争发生在高度密集的、地理范围集中的某一个区域集群之内。对于传统产业集群而肓,由于产品的类似性与技术水平的相似性,这种同业竞争非常激烈,因此,集聚于一个相对限定区域内部的竞争非常激烈。这种激烈的竞争当然会导致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但是通常看到的情况是,在这种激烈的竞争过程中,少数企业逐渐发展为主导企业,而大多数企业逐渐沦落为支配企业,后者为前者提供传统中间产品,而前者成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龙头企业。另外一种情况是,大量中小企业并存,在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领域不断进行边际积累,但是总体而言,这种产业集群即使存在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效果也并不明显。

集聚的高技术企业,由于各个企业的人力资本各异、知识特征不同,每一个企业所进行的创新方向有别,因此,尽管企业之间的产品可能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是总体而言特征各异,每一个企业的产品具有独有特质,它可能是完全垄断的——如果它是唯一的,或者可能是寡头垄断的——如果存在相对类似的产品,特别不同于传统产业集群产品,它们主要是垄断竞争型或完全竞争型。正是由于这一特殊的市场的结构,所以在高技术产业集群中,由竞争导致的自增强机制,使我们不得不将研究视角作个转换,是什么因素导致产业集群内部的企业与产品具有异质性?这种异质性能力仅仅依靠企业内部特有的研发能力吗?知识共享、知识溢出以及企业之间的互动合作能够提高企业的独特创新能力吗?Jacobs认为,竞争比垄断更有利于知识的外在性(Jacobs,1969),这为本文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答案。

(三)专业化分工、空间竞争与知识溢出和互动学习的统一

创新集群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技术创新,作为地理邻近的创新集群,知识溢小的途径与频率比传统集群要宽泛得多。在创新集群中,南于地理位置高度接近,所导致的知识溢出主要通过以下形式表现出来:一是市场透明所导致的溢出,包括研发投入溢出与非研发成果溢出;二是员工流动所导致的知识溢出;三是企业与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所导致的溢出;四是非正式交流所导致的知识溢出,包括专利申请所导致的显性知识溢出、面对面交流导致的隐性知识溢出。通过上述知识溢出的途径,促进了创新集群内部企业创新发展。

在创新集群中,参与主体之间存在广泛的专业化分工,但是专业化分工必须以企业间的合作关系为前提。可以这么认为,专业化分工是在企业合作背景中的一种重要的知识溢出手段。笔者并不否认,专业化分工可以提高参与主体的经济效率从而促进参与主体的技术创新,同时会导致整个创新集群技术水平的逐步提高。但是,当把研究焦点定位于创新集群时,还必须看到这种专业化分工在参与主体的合作逻辑背景下的知识溢出效应。因此,专业化分工是知识溢出的重要载体。同时,传统的专业化分工逻辑框架必须进行扩展,参与主体还应该包括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尽管许多学者在研究创新集群时认识到分工的重要性,但是忽略了专业化分工也是知识溢出的一种重要手段。空间竞争同样导致了知识溢出。空间竞争在促进帕累托效率时具有两个特征:一是低成本优势;二是创新效益。由于地理邻近的观察便利、专利公示的熟悉性以及人员流动的频繁性等多种原因,空间竞争同样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知识溢出。

基于以上原因,创新集群中基于专业化分工与空间竞争的一般自增强机制都可以通过知识溢出、互动学习与合作创新等特定自增强机制表现出创新集群的内在动态效率,正是这种知识溢出、学习效应与合作创新促进了创新集群的技术创新。

二、创新集群自增强机制中的潜在风险

(一)知识溢出与产权保护的非均衡与潜在风险

知识溢出效应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看似矛盾,但在促进技术创新效率方面具有相似的目标:创新集群范围内的知识溢出能够促进关联产业的技术创新,地方政府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是激励创新的重要手段。由此导致的问题是,在技术创新活动日益具有复杂性和时效性的背景中,如何保证创新集群内部企业坦然面对知识溢出效应的发生而不影响自主创新的内在动力?这就要求一个动态均衡以及优化知识溢出与产权保护“组合”的运行机制,以促进技术创新效果最优化。如果这个动态均衡机制失灵就容易导致两个缺陷:一是创新集群内部缺少基于知识溢出与互动学习方面的绩效,创新集群地理邻近、文化根植等特定因素在转换默会知识方面的优势难以充分发挥,创新集群可能演变为一个没有生命力的区域组织;二是当知识产权保护极其脆弱、知识溢出成为一种“泛滥成灾”现象时,没有企业愿意主动承担研发工作,整个创新集群就可能出现技术停滞,转而依靠规模经济与成本管理进行低价倾销,以过度竞争与模仿创新占主导,表现出与传统集群相似的许多特征,不利于发挥创新集群的产业导向功能。

从创新集群层面考察,尽管知识溢出能给整个创新集群带来经济回报,但对于个体成员来说,则可能由于知识外溢而降低知识的独占性价值。因此,必须辩证地分析知识溢出、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问题,一个基本的思路是知识溢出与产权保护并不是绝对对立的。首先,鉴于创新集群的技术创新知识多点分布格局,小企业同样具有某一方面的技术优势,对于某一个高技术企业而言,不会总是知识的输出者,还会是另一次知识溢出的受益者,尽管并不是直接一一对应。第二,知识输出者和知识接受者的知识流动格局可能导致某一个高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本身就是接受其它企业知识溢出而受益的结果。存在“拥有者被施予”的可能,接受企业也不是永远能够享受“免费午餐”。第三,企业过分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于企业自身的技术创新与技术升级,闭门造车式的技术创新没有实践前景。更重要的,知识溢出从长远来看,永远都不可能是单边的,尤其是知识溢出发生性地理邻近、重复博弈的创新集群内部。创新集群必须设计一个知识溢出与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机制,这个机制无论对于创新集群成员而言,还是对于整个创新集群而言,实质上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对于创新集群成员而言,偏好于自身知识的最少溢出以及外部知识的最大化学习;而对于整个创新集群而言,在制度设计上则偏好于每个成员知识最大化溢出。

(二)产品趋同的过度竞争与潜在风险

创新集群存在两种创新形式:自主创新与模仿创新。第一层次经济学习的有效开展无疑为区域内企业成功实施模仿创新战略提供了优质的“土壤”。在这种适宜的条件下,模仿创新可能会在区域内成群出现,形成模仿创新集群。而对区域创新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来说,模仿创新集群却是一柄既有利也有弊的“双刃剑”:其利在于它可以使区域内企业的知识基础和技术能力得到普遍和快速的提高;其弊在于它同时也会导致区域内企业的创新成果大同小异、严重趋同,而这显然是与创新的本质要求背道而驰的。因为创新的本意和生命在于“标新立异”和“与众不同”。“创新趋同”的严重“恶果”是使整个区域的创新因缺乏差异而失去市场竞争力。

如果在创新集群发展的某个时期,模仿创新使一部分企业生产的产品具有雷同特征,另一方面,知识溢出加剧了模仿创新与产品雷同,存在过度竞争的威胁(North,1981)。过度竞争的表现之一就是低价竞争,由此导致柠檬市场出现,构成创新集群发展过程的内部潜在风险。在创新集群声誉作为一种共享的公共产品之后,一部分企业就可能具有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产生“搭便车”的行为。因为生产低质量产品的企业知道,顾客很难从创新集群内众多同类产品中有效甄别。如果个别行为演变为“羊群效应”,创新集群的柠檬市场便会逐步形成,导致一个成熟的创新集群衰退(彭灿,2003)。

因此,必须对创新集群内的模仿创新行为因势利导以适度控制,趋利避害。要做到这一点,集群内的企业必须“双管齐下”:一方面,要深入、系统和持久地向创新集群这个重要的创新源和外部知识源学习,并努力提高学习的效率和质量,以充分享受创新集群所带来的“溢出效应”,使自己的知识基础、技术能力和创新绩效能够得到快速提高,从而为企业技术创新模式的进化,即由以模仿创新为主转变为以自主创新为主奠定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要大力实施“创新差异化”战略,以提高创新的差异度和竞争力,从而打破因模仿创新过度而形成的企业趋同。

(三)内部学习与外部学习的非均衡及创新集群锁定风险

当地根植是创新集群的本质特征,但是如果过分强调内部联系而忽视外部联系就可能导致“技术锁定”,具有结构刚性的互动学习网络容易陷入静态学习的误区。在创新集群内部,制度的路径依赖性不仅可以解释创新集群内部有效习俗、规范的产生,同样地,当创新集群外部技术条件发生改变时,网络的路径依赖性也可能引发创新集群的各种锁定效应,导致创新集群衰退甚至灭亡。格拉伯赫关于德国鲁尔地区钢铁业创新集群的研究,为我们展现了这种因关系网络路径依赖性所导致的创新集群锁定效应。他把这种锁定效应概括为三种:一是功能性锁定;二是认知性锁定;三是政治性锁定。当然,与创新集群外部的过多合作联系也可能会因稀释当地的创新网络而带来不利影响(Grabher,1993)。

三、创新集群提高自增强能力的政策与建议

首先,在提高产业关联度的基础上,确定知识溢出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均衡点,既要保护高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又要通过知识溢出提升整个创新集群的创新水平。

其次,明确参与主体在技术创新领域的专业化分工,形成新型的产学研联动创新机制。根据不同技术创新活动的具体特征,一些基础领域的技术创新活动应该由公共研究机构来进行,所生产的一部分产品具有公共产品性质,可以通过无偿转让的方式交由高技术企业进行应用开发,并由公共研究机构提供有偿的技术支持服务,另外一部分技术创新成果则可以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由高技术企业进行应用开发。大型高技术企业可以对技术创新的核心业务进行集中研发,一部分非关键、非核心业务则交由与之关联的中小型高技术企业进行研发。

再次,充分发挥中小型高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源头作用,大力发展大、中、小型高技术企业的合作创新模式。我们必须做好下述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风险投资制度,为小型高技术企业的衍生提供足够的金融支持;二是由研究机构提供充分的智力支持,通过技术转让等多种途径提高新的创新企业的技术水平;三是优先支持与已有创新集群特征相关联的小型高技术企业,并积极推进新的小型高技术企业与大型高技术企业之间的业务联系,培育它们之间的经济根植性。

最后,在已有企业间合作创新格局与产学研联动机制中,积极拓展其它合作创新模式。一是建立高技术重大产品项目的联合申报制度,积极建立相关参与主体的新型合作创新模式。通过建立科技项目的联合申报制度,可使相似的或有关联的参与主体联合起来进行开发,能有力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和项目从一个企业、一项技术的单一开发走向创新集群化发展的道路。二是由地方科技部门牵头形成高技术企业技术论坛,引导高技术企业加强相关技术的合作与开发,推动高新技术创新集群发展。例如形成高新技术企业论坛,该论坛需由地方科技部门牵头组织,南高新技术企业承办,定期举行,每期都设立一个或少数几个要讨论的核心技术论题。这种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论坛,能有效促进产业集聚中的合作机制,使创新集群中的各企业在竞争中求动力,在合作中求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