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边沁的法哲学思想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边沁的法哲学思想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边沁是一位将其毕生精力贡献给英国法学研究事业和法制改革的思想家。在法学领域,他的最大影响在于法律的功利主义原则贯彻以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基础理论的奠定。边沁自始至终坚持以这一哲学观念分析法律概念和运用问题,为现代西方的法学思想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边沁对问题的论述并不是蜻蜓点水般的浅尝辄止,而是能从其理论体系中给出严密而深刻的见解,后来的许多学术思想都能在边沁的论述中得到启发。

关键词: 边沁 启蒙 法哲学功利主义

一、边沁的思想和他所批判的时代

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在一次演讲中说道:就动物而言,我们没有直接的义务。动物没有独立的自我意识,其存在只是到达某一目的的手段,这个目的便是人。同一年,即1780年,边沁完成了《道德与立法之原理》一书。在书中边沁对康德提出了针锋相对的驳斥:"问题不在于它们能推理吗?也不是它们能说话吗?而是,它们会感受到痛苦吗 ?"边沁期望有一天"动物可以取得原本属于它们、但只因为人的残暴之力而遭剥夺的权利"。这最彻底的表现了边沁一以贯之的功利主义思想,即将个体的感受视为思考和行动的起点。

边沁继承英国经验论的传统,主张知识的起源应建立在感觉经验的基础上,拒斥一切超出感觉经验范围之外的形而上学主张,同时认为对人性的理解也必须在对人的实际经验的基础之上而不是从关于理性、良知等伦理反思的角度出发。边沁对自然法理论持批判和否定的态度。他在《政府片论》中写道:"至于自然法,它什么也不是,而仅仅是一个术语"。他奚落这种理论是混乱、内容不明确、莫衷一是的解释,而这些'解释'又多是浮夸的无稽之谈。边沁反对自然法哲学家们关于社会契约和自然法的理论。他认为,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法学派关于"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等的观点,都不过是"虚构"和"想象"的产物。虚构的时代已经过去,要得到确定的知识,认识法律的性质,必须从功利原理出发。

边沁生活的时代是工业革命与思想启蒙的时代,科学技术发展打破了人们对形而上学和抽象概念的迷恋,人们更愿意接受的是可度量、可证实,同生活事实密切相关的观念。在这种时代精神影响下,哲学实证主义自然取代以往的抽象观念,反映到法学领域,必然要求把权利和义务归结为现实问题。作为工业革命发源地的英国,人民已经不满足所谓的自然权利,认为那是停留在纸面上的"应然"的权利,他们需要的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然"的权利。甚至,国家权威的正当性和所基于的原则都逐渐被世俗化了,而保持社会既存秩序的观念亦不可避免地被启蒙运动所产生的观点所冲击。

二、功利原则的确立:快乐与痛苦的含义无需求助于律师

在边沁之前,法律的原则和标准以正义、自由和理性为主导,这种传统从柏拉图到黑格尔都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对世界本源作抽象式的解读,是大陆理性主义的再次印证。这一传统被称为自然法理论传统。按照自然法观点,只要找到了人类认识的源头,通过剖析源头再抽象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再按此标准衡量个体,建构社会生活。自然法即理性之法,世界由人的理性所构建。人首先作为类的存在,然后才是个体化的一份子。即使在文艺复兴时期,该思维模式在法律观念上也并未得到纠正,直到边沁的出现。

边沁认为,社会秩序不完全是理性秩序,形而上学或理性主义并不能完美的揭示世界本质,或者说,对世界本质的追求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认识的起点并不是形而上学或者理性,而是当下最具体的感受。如果不对此进行批判就无法为自由法治社会探寻更加稳固的基础,运用理性的方法,足以破解理性主义的偏执。本质是什么,也许没有人可以给予绝对的论证,但是通过理性,本质具有何种性质,边沁有自己独到的方法,可以说,边沁的方法就是他的答案。

功利主义的含义是,对于某行为是否肯定,取决于该行为是否具有增进涉及切身利益的当事人的幸福。他认为,苦与乐两种情感主宰了人类的全部,且只有这两种情感才能向我们正确指出何者为应当以及何者为不应当,人们应当根据某一行为本身所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是否善恶。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的,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据此,边沁形成了系统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

边沁突出地强调了效果对于判断价值的决定性意义,他认为,如果动机有善恶可言,那是因为它们的效果决定。动机善,是由于它有产生快乐或阻止痛苦的趋势;动机恶,是由于它有产生痛苦或阻止快乐的趋势。边沁甚至提出了计量痛苦快乐及道德的值的具体指标:"即强度、持续时间或不确定性、临近或偏远、丰度、纯度、广度"。在某一行动中,如果快乐总值较大,则行动是善的;如果痛苦总值较大,则行动是恶的。行为的动机蕴含为追求某种效果,没有善的动机固然难有善的效果,但是光有善的动机未必就有善的效果。就此而论,功利主义的效果论比道德理想主义的动机论更具有说服力。

三、功利原则的法学观

边沁在确立功利原则后,并没有把功利原则局限在对物质利益的促进上,而把它应用到法和立法上,这样阐发的议题必然会导致探寻法律与功利的关系问题。对此问题,边沁有较新论述。

边沁认为:自有人类以来,就存在法;人类原初处于混乱而野蛮的状态,为趋乐避苦而相互谅解,互不侵犯与欺凌,这就是法的萌芽。在论及法律原则时,他说:"我们把功利原则称为一种原则,它可以控制并指导法律科学所研究的各种制度或制度组合体的安排。惟有用这种原则来解释这些制度的组合所具有的名称,才能使它们的安排变得清晰而令人满意。"可见,边沁把功利原则视为法律以至司法的本质。

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提出:"一切法律所具有或者通常应该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法律是增进人类幸福的办法,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也就是趋乐避苦。趋乐避苦既是道德原则,也是立法时必须遵循的原则。立法的须以国民全体的快乐为基础。那么如何来衡量和估计所订立的法律是符合还是违反趋乐避苦的原则呢? 边沁认为需通过苦乐值加以判断,衡量指标有三:一是看法律行为,对于任何人究竟苦胜于乐还是乐多余苦,二看法律内容是否依次遍及所有关系人,也就是说要以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来衡量。三看法律草案规定的内容受利受害的人数的比例而定。受利的人多于受害的人,这就符合功利原则,反之则违反功利原则,这样的法律就应当舍弃。

四、边沁思想的时代意义

作为一个观念的提供者,边沁对问题的论述并不是蜻蜓点水般的浅尝辄止,而是能从其理论体系中给出独到而深刻的见解,边沁的影响不局限于一时一地,对当下法律思想仍然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作为一个深刻的思想家,边沁有很强的问题意识和理论创新的勇气,他洞悉时代所存在的弊端,这些弊端在他锋利、一以贯之的思想下,彻底的暴露来。这种认识仅仅依靠边沁理性和常识,而不寄托于宏大的理论叙述,一改大陆理性主义者高度抽象甚至晦涩的弊端。边沁的学术品性和素养说明,法律人不应该把自己隔绝于法治实践之外,仅仅着力在书本知识世界和理论场域中建立自己的生存和生活空间,甚至把自己当作一种纯文化意义上的存在,同样,法学研究不应被当作一个不依赖于社会现实而存在的自闭、自洽以及价值自证的文化活动,而应该立基于法治的本国因素,直面本土的法治实践,对在本地土壤中如何实行法治做出自己的回答,为本土法治的创造性实践提供应有的智慧。另外,学者在阐述某个社会问题的时候,不可忽略常识的重要意义,以避免陷入概念的误区。

其二,边沁对人性的认识深刻透析,一针见血。边沁并没有从善恶的角度来定义人性,而撇开善恶,向内里深入一层。人性是什么,这正如康德的"物自体"一般,只能接近,无可彻底探查。如果人性作为一个实体是不可彻底认识的,那么人性是否善恶通过理性是无法彻底解决,边沁有意回避关于人性的本质讨论(这与他追求清晰概念、不容模糊的学术个性有关),他直接指出人性所具有的特点,趋利避害,追求快乐。趋利避害有时候体现为自私,但比自私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因为追求快乐的过程,不仅满足自我,而且将自我与社会联系起来,在这种联系网中,自利与自律、自利与利他,完全可以统一起来。因此,在功利主义原则下,自利的人性得到肯定,而且这种自利行为将人类的协作放在乐观的位置上。在边沁的眼里,认识的起点是当下的感知,这是任何理论都无法驳斥的,最有力的思想往往最简洁,边沁将功利作为他思想的起点,可谓根基牢固、滴水不漏。

边沁将人性的法则放在道德之上,有效解决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既清晰的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隔离开来,又辩证地将法律与道德统一在功利的原则下。这对于长期以来将道德与法律混为一谈,权利与义务混杂不堪的我国来说,无疑具有深刻的启发意义。法律毕竟不是道德说教,违背道德与违背法律并不能直接划等号,要求法律道德化,可能导致要求将人类的一切行为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这既容易导致"立法专制",并且在事实上也根本不可能,法律规制的对象只能是稳定、常态的人类行为。

其三,边沁对政治权威的深入分析拓展了法律研究的视野,加强了法律和经济之间的关系,具有深远的价值。边沁用功利原则取代社会契约论对政治权威合法性的证明,他将个人判断建立在功利计算基础上,认为的基础在于人们基于功利考量的服从习惯,这与社会契约理论相比存在明显不同,说明边沁对任何未经反思的理想主义持谨慎态度。

社会契约预设了人们自然权利的存在,而服从习惯并没有此种理论要求,法律的基础便从虚构的契约变成经验的事实,人不需论证即可得出这一结论;同时,社会契约理论中人们有守法的先在义务,因为人们放弃自然权利而缔结社会契约就意味着要服从自己的承诺,契约一旦形成,就必须遵守,后来者的感受可以不问,甚至,后来者竟无权质疑契约的有效性!这里便是社会契约论的"陷阱",它潜伏着思想异化、制度异化的可能性,这是边沁所不能容忍的。而服从习惯的论证模式则无此先在的义务,功利原则将个人利益放在重要地位,给个人权利预留了空间。任何承诺,如果不能落实到稳固的利益链条中,都可能成为某种空幻,甚至美好的诺言都可能异化成枷锁。人们遵从政治权威,乃基于功利考量。在边沁心中,民众服从政府,无非是政府可以提供给人民个体无法提供的某种利益,该利益即是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因此,稳固的利益链条可以有效的增强和改善政府与民众的关系。

参考文献:

[1]〔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2]〔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3]〔英〕边沁:《论一般法律》,毛国权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

[4] 徐爱国主编:《世界十大法学家评传》,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5] 谈火生:《民主审议与政治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6]〔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简介:丁浩(1982-),男,汉,湖北天门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张君(1981-),女,汉,湖南双峰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