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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行业服务网点管理办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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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3日,商务部表示为了完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管理,规范直销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直销员的合法权益,起草了《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设立缘于2005年《直销管理条例》的颁布,其中第十条要求“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区域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建立并依法报批相关服务网点”。

2006年8月21日,商务部通过了《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此条例在2007年3月21日正式进行了明确,直销企业的牌照申请从只面对地方商务厅和商务部,一下子扩大到面向全国申请直销网点,难度也增加了数倍。截至2014年底,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数量已超过1.2万个。

直销企业设立服务网点的相关规定,是我国在开放直销市场之初,根据当时国情及直销行业实际情况,而做出的重要部署,但随着社会和直销行业的发展,多年前制定的《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已明显不符合直销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实际上在直销企业发展中,先做市场后申请网点,已经成为众多企业共同的选择。随着获牌企业的增多,直销网点带来的问题也日渐突出。艰难和复杂的审批程序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制约了监管部门的正常执法。

此次,商务部《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呼应了直销企业的迫切诉求,顺应了直销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虽然修订意见稿没有完全解决相关问题,但是相关部门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重视和重新审视的态度值得赞赏。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办法》新旧变化

服务网点的数量

旧版:

对于设区的市:在该市的每个区域设立不少于1个服务网点。(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

新版:

(一)直辖市:不少于2个服务网点;

(二)地级行政区(市、州、盟)、副省级城市:不少于1个服务网点;

(三)在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开展直销经营,相邻的地级行政区(市、州、盟)、副省级城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没有服务网点的,应设立不少于1个服务网点。

点评:设立服务网点数量下降,人力、物力、财力各方面的费用将降低,企业负担将大大减轻。这有利于企业集中资金建立其他功能更为齐全的体验馆或者旗舰店,更好地为消费者、直销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服务网点的设立要求

旧版:

(一)便于满足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商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等要求;

(二)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

(三)符合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关于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的相关要求。

新版:

(一)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

(二)在显著位置设置企业统一的服务网点标志;

(三)具备提供服务必需的硬件设施和服务人员;

(四)直销员不得担任服务网点负责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服务网点设立有特别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点评:此次修订在设立要求方面是对之前管理办法的细化,提出的相关要求,将使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管理更为规范化。

服务网点服务内容

旧版:

未做明确规定。

新版:

(一)查询服务;

(二)咨询服务;

(三)退换货服务;

(四)受理消费者、直销员的投诉、举报;

(五)直销企业依法提供的其他服务。

点评:服务网点的服务内容和功能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还指出服务网点与消费者、直销员因产品退换货发生纠纷的,由服务网点承担举证责任。

直销行业声音

*以姓名拼音为序

金云义

世界直销(中国)研究中心主任

本质传媒副总经理

1.首先是管理部门已经认识到直销是一种企业的市场经营行为,而不再把直销当成一种“活动”,这是认识上的一个巨大进步。

2.意见稿降低了对服务网点设立数量的要求,这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经营成本。但对服务网点的设立制定了更明确更全面的规定,无形中又增加了企业的经营负担。

3.意见稿把服务网点的变更和减少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这是管理部门在简政放权上的一种进步,也进一步明确了服务网点的变更,更多是一种企业经营行为。

4.直销牌照虽然由商务部颁发,但直销企业的经营行为则是由工商部门在监管。但在意见稿中,首次提出地方商务部门以监管部门的角色出现。这种变化值得关注。

5.直销服务网点的设立,必须建立在企业已经在相关地区获得允许直销经营的基础之上。因此服务网点的管理不论如何改变,如果企业直销区域的获批得不到改善,行政管理部门人为对直销企业市场经营行为的区域限制就不会有根本的变化。

匿名

某外资直销企业董事副总裁

在《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示征求意见之前,我们已和商务部、工商总局进行了几轮的讨论,听取部分企业的建议,当然其中的很多修改意见也采纳了。虽然还不尽如意,但站在政府的立场已经是很不错了。

结合实际来看,对企业无论是减少多少服务网点,在审批中,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都需要熟悉和了解政策,并且确实按照规定对企业提出的及时审批。对此,我持比较消极的态度。因为对服务网点的功能定位,对消费者和市场而言能够起到什么作用,是企业一直以来的困扰,如果两个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不修改,其他小打小闹都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当然数量上减下来,也是一个进步,对我所在的公司而言服务网点已不再是困扰了,我们已完成了全国的服务网点建设,但是对大部分企业而言,无论服务网点如何审批、备案都将是前途漫漫。服务网点的审批绝对不光是数量的问题。

束昱辉

权健集团董事长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的开设,会消耗大量企业精力且会增加企业产品成本,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市场扩展。

朱厚丞

太阳神集团副总经理兼

营销总部总裁

数量减少会给申报扩大区域带来很大方便,但更关键的问题是必须先租场所装修,然后请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同意设立服务网点,再向上申报扩大区域,在漫长的申报过程中,服务网点只能闲置在那里,如果申报不下来,所有投入就浪费。

赵学清

知名法学专家、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此次修订稿很好地诠释了新一届政府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管齐下”的改革方向;从内容看,政府对于直销企业的管理更加细则化、明确化,在贯彻依法治国的同时也满足企业、经销商、消费者有法可依,是直销行业的一大进步。

与2006年9月20日的《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相比,修订案在时效、维护权益细则等方面有更加全面的规定。

一、服务网点的设立、变更由原来的审批制变为备案制,同时简化及缩短变更服务网点手续及时间。

二、对于直销产品退换货机制做明确规定,服务网点与消费者、直销员因产品退换货发生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由服务网点承担举证责任。

三、严格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对服务网点的法律责任。

张旭辉

知名职业经理人

随着“创业”、“创新”成为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热词,国务院总理6月4日再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经济参考报》称,2015年上半年尚未结束,总理已至少七次在其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就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做出部署。

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基本国策息息相关,商务部6月3日透过直销行业信息管理系统《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初衷明晰,内容贴切,以规制之“减法”换取市场活力之“乘法”的格局,堪称近十年来中国直销行业翘首期盼的首个政策红利,对于中国直销行业新常态建设,尤其本土中小直销企业乘势发展,意义深邃且令人振奋!

服务网点建设是企业开展直销业务的先决条件

2005年9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及商务部负责人在《直销管理条例》颁布后答新华社记者问时首次强调: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建立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的服务网点,以方便和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和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需要。满足了这个条件,直销企业才能在该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然后才能从事相关的直销活动”。

为此,商务部商资函(2005)98号(急件)《商务部关于答复设计直销企业有关问题的函》中明确要求“可从事直销的企业应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否则不得从事直销业务。

2006年9月21日,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颁布实施《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既明确了“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更明确了“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

基于监管的立场,《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还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

2007年3月21日,商务部商资函(2007)35号《商务部关于明确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强调:“服务网点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经商务部批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和《直销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原则上,调减服务网点数量或跨区/县变更服务网点地址均属于未按照方案完成设立的情况,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应要求企业按照原程序报批修改后的服务网点方案,经批准后按照新的方案一次性进行核查”。

2007年4月26日,商务部在4月18日(即八天前)刚刚答复浙江省商务厅《关于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确认、核查及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等有关问题的答复》的基础上,祭出国家宪法并以《商务部关于答复有关服务网点设立要求问题的函》,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重申:“根据中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中,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为设区的市,其区政府为县级以上。据此,《管理办法》所称‘设区的市’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要求设立服务网点的各个城区应为县级或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强调“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这一规定对于内外资直销企业统一适用”。

服务网点建设规制严重迟滞中国直销行业发展

基于上述(1)“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2)“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等一系列严谨的规制及反复的重申和强调,先不说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为配合服务网点所在(县级或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逐一核查服务网点的奔波劳顿,单是“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及“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的严格规制,便已让正处于初创或成长初级阶段的本土直销企业百上加斤。既要服从政府职能部门的严格监管,又必须忍耐和承受直销员及直销产品只会循消费需求而非行政审批确立的直销区域流动和流通的极不匹配,甚至因为暂不符合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条件而一再迟滞扩增直销区域并因此屡屡接受监管部门的违规处罚。

与此同时,财大气粗的外资直销企业却因此赢得难得的发展空间,雅芳公司公共事务负责人甚至在广东省工商局召开的直销企业座谈会上骄傲地告诫刚入门的中国同行:“没有那个条件就不要急着申请直销牌照嘛,真是的”!

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8月(《直销管理条例》颁布)至2007年6月期间,商务部就直销企业准入及规范运营至少22次发文,内容涉及直销员业务培训、直销企业保证金管理、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直销产品和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等多个方面,其中专就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设立、核查与备案的文件就有五个,内容涉及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设立、核查与备案的文件则多达半数以上。

基于上述规制造成的监管不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屡次从直销监管实务出发吁请实事求是。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邀请商务部出席直销企业监管会议,时任浙江省工商局经检处处长朱建军便在发言中反映:城市发展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城乡结合部的区分,一条马路的左边是直销区域,右边是非直销区域,监管部门怎么限制企业营销人员不能从人行道走到马路对面去销售产品、服务顾客,并因此做出处罚?《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的某些规定不符合实际情况,大大加重了工商部门的行使监管职责的成本,也不利于企业发展和自律规范……

服务网点规范管理调研珊珊来迟

秉承政府职能转变暨促进直销行业发展的出发点,国家工商总局应直销企业连年吁请,终于2012年9月6日协调商务部联合开展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专项调研(详见商办秩函(2012)958号《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规范管理调研的通知》),实事求是地针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工作的基本情况(选址、硬件设施、管理制度、人员配备、变更管理和所发挥作用等)及存在问题,听取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和直销企业意见建议。

中国直销即将迎来首个政策红利

历经三年漫长调研,《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终于出台。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和第八条内容: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直辖市开展直销经营的,应设立不少于2个服务网点;(二)在地级行政区(市、州、盟)、副省级城市开展直销经营的,应设立不少于1个服务网点;(三)在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开展直销经营,相邻的地级行政区(市、州、盟)、副省级城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没有服务网点的,应设立不少于1个服务网点。除此之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服务网点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社会公布。

征求意见稿之于中国直销企业乘势发展和自律经营的意义,不只在于直销企业可以不再因为繁琐的行政程序而深陷服务网点核查与备案的疲于奔命和拖沓之中,更在于顺应“互联网+”的理念和趋势,将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备案的权限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且须于5个工作日内备案,从此直销企业可以不再因服务网点布局和数量不足而深陷难于申请和扩增直销区域的困扰,以及因为难于申请和扩增直销区域而备受跨区域营销的违规处罚。

征求意见稿之于中国直销行业新常态建设的意义,不只在于融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更在于征求意见稿内容倘若成为正式文件付诸实施,必将成为《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的首个政策红利,以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汰弱留强,迎来中国直销行业(尤其是本土直销企业)二次创业的明媚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