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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案例看中职德育课案例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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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德育课的基本理论抽象而深奥,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想方设法引进案例教学,将具体的、现实的社会生活情境引入课堂,帮助学生了解社会的纷繁复杂性,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案例教学有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

德育课基本理论本身就比较抽象,加上中职学生中很多是文化课学习的失败者,所以德育课堂教学存在着“学生难管、教师难教”的尴尬局面。为了激发学生探究知识的兴趣,提高他们的学习积极性,我在课堂中适时引入了案例教学,为学生铺架起课本知识和现实生活的纽带,成效良好。实际授课时,我选用的案例遵循了实效性、方向性原则,选用的案例绝大多数都是积极的案例,以正面引导为主,讴歌公平和正义,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优越性,从而鼓舞和激励了学生们,增强了他们的制度自信;偶尔引入反面教育,则有一石激起千层浪的效果,以一则案例为例:

高一课本《职业道德与法律》中,在学习“法律的作用”时,我介绍了2013年发生在我们城阳当地的一个案例,引发了学生的深度思考。某女已婚,某天发现银行账户被封,了解情况后才知道因为老公在外借债被人,她也成了被告之一。该女因和老公感情不和,分居已经一年,根本不知道老公借债的缘由。学生们讨论后认为:一人做事一人当,该女和案件无关,债主肯定应该去找男方主张权利。随后,我在电子白板上罗列了相关法律条文供他们查询: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2014年3月,一审法院判决该女对债务有连带清偿义务。看到这里,教室里一片唏嘘。学生们分组讨论后认为该女应该上诉,因为国家法律规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该女应该立即离婚,摆脱不幸的婚姻,也摆脱莫须有的债务。

而案件进展是:女方于一审判决生效的15天内提起了上诉,并同时提起了离婚诉讼,但二审维持了原判。判决的理由就是女方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债主和男方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男方的个人债务,亦无法证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主知道该约定,所以认定原审判决正确,维持原判。该女后来离婚了,但因为关于债务纠纷的判决已经生效,她依然要清偿债务。

学生们义愤填膺。纷纷发言:这样的判决根本就不合理,破坏了宪法33条关于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原则!此条文不管夫妻非举债方是否无辜,反正只要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就一棍子打死,严重违背了《民法通则》第四条公平正义的原则。

我很欣慰,学生们积极进入情境,自主探索发现,初步形成关于案例中的问题的原因分析和解决方案,且综合利用课本知识表达自己的观点。最后我做了总结:在本案中,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条文没有很好地平衡债权人和非举债人的利益,侧重保护了债权人,把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了没有参与交易的非举债人,显失公平。婚内,夫妻双方虽然是利益共同体,但夫妻双方都具有独立人格,可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民事责任,法律应该承认婚内夫或妻单独一方个人债务的存在,仅仅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个时间段作为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明显搞了一刀切,难以令人信服。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希望将来踏上社会的每一个同学遇事都能三思而后行,严肃认真地对待每一个遇到的法律问题,高度负责地规划自己的人生路。

总之,社会现实生活纷繁复杂,而学校学习生活相对简单,学生渴望了解社会,了解身边的事物。作为一名德育教师,应多关注社会生活,走出课堂,寻找一些鲜活的案例,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高度,对学生关注的及容易忽视的问题给出令人信服的解答,对于将来他们可能遇到的问题及早提个醒。因而,在当前新课改背景下,将案例教学法运用于德育课堂教学中,可以有效吸引学生注意力,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提高课堂效率。今后,我将继续践行师生互动、教学相长的教育理念,不断努力,积极探索,在课堂中大力推行案例教学法,彰显德育课独有的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