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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参与碳金融市场:现状\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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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中国企业参与金融市场现状出发,分析了影响中国企业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碳金融;碳排放权交易;清洁发展机制;中国企业

1.引言

碳金融是指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金融活动的总称(曾刚,万志宏,2009)。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7年缔结的《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各缔约国所需要达到的减排目标,奠定了国际碳排放权交易的可行性,碳金融市场由此产生和发展。近年来,中国企业也开始涉足碳金融市场,并取得了初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总体而言这一参与行为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下文将做出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2.中国企业参与碳金融市场的现状

根据《京都议定书》,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但中国企业却一直通过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清洁发展机制)参与碳排放市场。所谓CDM,是依据《京都议定书》建立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互利共赢的减排机制。发达国家能源利用效率高,新能源和新技术被大量采用,进一步减排成本较大;而发展中国家减排技术落后,能源开发和利用效率低,存在巨大的减排空间。由于边际成本递减规律,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发达国家可以有效地用资金和技术换取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核证单位(CERs);发展中国家则可以通过CDM项目换取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

由于中国正处于重化工业快速发展的时期,工业、电力等产业部门有非常高的温室气体排放,占发展中国家排放总量的50%,全球排放总量的15%。这种粗放型的排放现状同时也意味着很高的减排潜力,越来越多的国际机构和企业已经将目光投向中国。近两年来中国在CDM项目及核证减排量(CER)供应量方面已领先全球。截至2010年3月17日,中国已累计批准2443个CDM项目,国内已获得签发的减排量占全球的48.35%,减排量和项目数均居世界第一位①。

由于发电行业是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行业,因此电力企业最早尝试CDM项目②。在《京都议定书》正式实施之前,小孤山水电站、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分别与2003年和2004年开工。此后,化工、钢铁、轻工等行业的企业开始陆续通过CDM项目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随着参与碳金融市场的企业越来越多,中国的碳排放交易平台也在不断完善,2008年以来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能源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先后成立。不同行业的企业可以将其CDM项目(意向)在各大交易所挂牌融资或交易,效率大为提高。仅在2008年10月30日~2008年12月18日期间,上海能源环境交易所就有13个水电站CDM项目成交,该所目前仍有数百个挂牌项目,涉及电力、林业碳汇、垃圾处理、节水、新能源、冶金、造纸、酿酒、食品、纺织、汽车等行业的大量企业。

中国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成功案例很多。比如,2005年浙江巨化股份公司与日本JDM温室气体减排株式会社签订了一份CDM项目合同,根据协议,巨化公司出售CERs(认证减排单位)的收益超过50亿,在将收益的65%上缴国家后,所余资金仍然超过当时巨化公司的主营业务利润,可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③

除了有利可图的CDM项目,许多企业主动认购“自愿减排量”(Voluntary Emission Reduction,VER)。为了方便VER项目的交易,北京环境交易所还推出了我国首个自愿减排标准――熊猫标准,规定了自愿减排流程、评定机构、规则限定等内容,进一步方便了我国企业进行碳排放交易。

3.中国企业参与碳金融市场的主要问题

虽然大量中国企业不同程度地参与了碳金融市场,但总体而言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与其潜力还相差很远。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很复杂,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3.1 大多数企业对碳金融市场缺乏认知

大多数中国企业不知道碳排放权交易的必要性和趋势性,对由此产生的挑战和商机缺乏起码的认知。有关政府部门的宣传和指导不到位,相关的金融机构和咨询机构还比较少,专业化程度也比较低。

3.2 CDM项目有较高的交易成本

CDM项目是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主要渠道。CDM项目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程序繁琐,周期长,风险多,且对资金和技术存在特别要求,这都造成了较高的交易成本。我国企业申请CDM项目需要先通过国家发改委批准,然后再向联合国申报,条件非常苛刻,至少需要8~12个月的周期,一些规模较大的项目可能需要20万美元以上的运作成本。④这些因素直接将一些有意参与碳金融市场的中小企业拒之门外。

3.3 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不完善

目前最具国际影响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是欧洲CO2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除此以外还有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标准。而中国作为最大的CDM项目供应方,国内的交易体系刚刚起步,影响有限,政策、法律和相关咨询、监测、评价办法还不完善。这一制度劣势使得中国在CERs(认证减排单位)的定价上缺乏话语权,中国企业实施CDM项目所获得的补偿远远低于合理水平。比如,国内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一度只有欧洲二级市场的一半不到。⑤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的积极性。

3.4 有关金融工具匮乏

CDM项目实施周期长,客观需要一个通畅的融资渠道。国内的大多数金融机构,都还没有给予CDM项目特别的关注和投入:从经营角度讲,CDM项目对金融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许多金融机构尚不能适应;从社会责任角度讲,大多数金融机构说得多、做得少。国内许多CDM项目就是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而中断。为了对冲和分散CDM项目的风险,国外金融机构还开发了许多基于CERs的衍生产品,形成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现货和期货互为补充的碳金融工具体系,而国内金融机构尚远远不能为企业提供类似的服务。

4.促进中国企业参与碳金融市场的对策

随着各界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有效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将成为所有中国企业不能回避的一个课题。鉴于以上问题直接或间接阻碍了企业参与,本文提出以下促进中国企业参与碳金融市场的对策。

4.1 加大宣传、培训、咨询、监管等配套服务

对于大多数中国企业而言,碳金融市场还是一个陌生的领域。对此各级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要承担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宣传是为了提高企业的认知和了解,并推广示范项目;培训是为企业和中介机构培养能够胜任碳金融市场交易和管理的合格人员;咨询主要针对有意向实施CDM项目或通过其它形式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监管则是保证碳金融市场能够在金融创新和风险控制方面维持一个稳健均衡的发展路径。

4.2 建立统一的碳金融市场体系

近几年我国陆续组建的碳金融交易机构都没有形成规模经济,虽然定位有所差异,却难免各自为政。反观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不仅面向美国,更具国际影响力,真正体现了碳金融无国界的特征。因此,中国的几大交易所应该加强合作,或者进行整合,制定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共同应对中国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国际碳排放交易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通过机制、体制和工具创新,不断完善国内的CERs定价机制,增强中国在国际碳交易定价的主动权。

4.3 降低碳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

以CDM项目为例,企业要随时关注国家政策和国内外经济技术环境,有效借助政府和金融机构的资源;重点考虑与我国经济政治关系良好的国家合作,降低围绕碳减排形成的新贸易摩擦和金融摩擦带来的风险;在项目的基准线选取、监测计划、减排量测量等方面要注意学习示范企业的经验,提高项目申请成功的可能性;小企业、小项目可以通过特定的“绿色通道”打捆申请和实施……,通过以上做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交易成本。

4.4 扩大和完善CDM项目的融资渠道

首先继续充分利用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便利,争取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的支持;第二,鼓励国内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为CDM项目提供资金支持,这不仅便于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同时也为它们争取到可持续的利润来源;第三,发动公众参与的社会力量,面向社会募集碳基金;第四,以积极稳妥的态度,逐步开发基于碳排放权的金融衍生产品。

5.结语

碳金融市场本身还处于不断发展成熟的过程中,受到各国政策、国际经济形势、科学技术进展乃至社会文化思潮的影响,这为中国企业参与碳金融市场造成了许多不确定因素。2009哥本哈根会议前夕,中国政府主动做出了2020年较2005年减排40%以上的承诺,这一承诺意味着未来15年中国将形成一个规模可观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这一过程中,中国企业不仅有机会获得更多的CDM项目,更将面临庞大的碳金融“内需”。不管是把握国际还是国内的机遇,都要求中国企业做好基本功,充分借助国际与国内的碳金融市场,趋利避害,走一条低碳高效的发展道路。

注释:

①数据来源:北京环境交易所网站,“碳交易:小荷才露尖尖角――北京环交所总经理梅德文谈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与发展”。

②1990~2002年,中国发电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占全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41.1%,工业部门占34.3%。见吕学都、刘德顺等主编的《清洁发展机制在中国》第22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③数据来源:全球CDM市场跟踪报告,。

④赵贺.企业开发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对外经贸实务,2006年第7期。

⑤排污权交易:以市场手段促减排,第一财经日报,2008-08-07。

参考文献

[1]吕学都,刘德顺.清洁发展机制在中国[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2]赵贺.企业开发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M].对外经贸实务,2006(7).

[3]曾刚,万志宏.国际碳金融市场:现状、问题与前景[M].国际金融研究,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