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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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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势头良好,目前试点工作正向全省铺开。本文作者作为亲身推动者,为我们展现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实践、改革和思索。

营业场必须设在乡镇,支持“三农”的信贷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江苏小额贷款始终坚持农树方向。

2008年江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迈出了新的一步。7月省政府召开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推进试点工作会议,决定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每个县(市、区)。年内全省将力争设立30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明年底前预计有100家左右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挂牌营运。

目前,全省已有13个市75个县(市、区)获准参加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11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相继获准开业,资本金总额达到10.5亿元,已发放贷款2亿多元,其中90%以上都投向了“三农”领域。

实践剖析

自2007年11月全面开展组织试点工作,江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势头良好,也形成了自己特有的经验和模式:

积极组织推动。《指导意见》出台后,省政府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省金融办具体承担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服务职责。各试点市、县(市、区)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并与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签订了风险控制责任书,形成了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管理构架。

狠抓规范管理。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运转实施全过程管理,具体制定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会计制度、盈亏核算等配套管理制度,编写了近15万字的业务指导手册,为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设计了统一标识。在各地申请试点、筹建、开业等重要审批环节上,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坚持集体研究、现场验收、从严把关。省金融办还分批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组织进行岗前业务培训,要求所有经营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坚持服务“三农”。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场必须设在乡镇,以农业、农村、农户和涉农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要服务对象,用于支持“三农”的信贷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严格控制大额放贷,单户贷款的最高余额不超过资本金的10%,小额贷款的余额或笔数之和占全部贷款总量的比重不低于70%。

实行市场运作。各试点县(市、区)都是通过向社会投资人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公司股东,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运用公司资本金面向“三农”发放贷款。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约定。

未来规划

随着江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不断发展,一些新的局面伴生而至,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也将作出相应调整:

一是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试点之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规定每个省辖市确定2个县(市、区)先行参加试点,目前该规定已经难以满足合理需求。为此,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可以申请设立1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由各省辖市领导小组统一制定辖区内试点方案、统一组织股东招投标、统一向省领导小组申报各项报批材料。对于金融管理部门和人员落实、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县(市)政府,可由省辖市领导小组报经省领导小组批准,由县(市)领导小组直接组织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并直接向省领导小组申报相关材料。

二是适当调整试点政策。在我省去年出台了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之后,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也于今年5月份联合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经过对比分析,我们认为后者意见最大的吸引力在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规范有可能改造为村镇银行。因此,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决定采取两套指导意见并行。允许各试点地区在审批条件的掌握上,可以参照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指导意见进行规范。如条件暂不具备,仍然按照省政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三是继续强化规范管理。随着试点范围、数量的不断扩大,规范管理对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愈发重要。江苏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仍将坚持“三农”、“只贷不存”、风险可控、积极稳妥等试点原则。

目前,省金融办已经建立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谈话制度、员工培训制度、业务资料报送制度、年审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并开始着手进行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统一业务系统的研发工作,下一步还将设立省、市、县(市、区)三级举报电话,坚决制止高息放贷、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

现实思索

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县域资金逆流等现象的背后,蕴含着金融制度滞后和金融资源配置失调的问题。一方面,大量的社会资金缺少阳光高效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农村大量的有效金融需求难以得到充分满足。基于这种矛盾的存在,在现行的金融制度尤其是金融产权制度远没有实现突破,国内民资控股金融机构还是一种美好愿景的情况下,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不失为缓解“三农”金融供给不足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县域资金逆流等现象的背后,蕴含着金融制度滞后和金融资源配置失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