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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秋后,由于部分地区仍是持续高温,用人单位往往不得不发放防暑降温饮料、高温津贴,乃至缩短工作时间、停工等等,即或多或少地给了农民工“甜枣”,这无形中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成本,降低了农民工的工作量。一些用人单位为弥补损失,便将花费折抵劳动者的福利、扣除农民工的工资。其实,这些举措是违法的。
发放防暑物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案例】自2010年8月以来,赵强等15名外线作业电力工所在的公司为赶进度,即使是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也要求赵强等一直照常露天工作,只是提供了充足的高温解暑、清凉饮料。发放了相应的保健用品。可赵强等领工资时发现,自己应得的高温津贴却被无形“蒸发”了。原来是公司将高温解暑、清凉饮料、保健用品的花费,冲抵了他们的高温津贴。
【说法】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一方面,高温解暑、清凉饮料、保健用品的开支属于防暑降温费的范畴,而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是不同概念。不能混为一谈。防暑降温费是针对暑期在岗的农民工。由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对高温气候的界定来确定,时间一般为5-9月份。而高温津贴则是指农民工在特殊环境下作业而给予的补偿,通常是针对需要在室内气温≥33℃、露天气温>35℃环境下工作的人群。这类人群除了有领取高温津贴权利外,还可以领取防暑降温费。另一方面,高温津贴的给予方式不同于防暑降温费。防暑降温费可以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发放物品的形式,而高温津贴只能是现金支付。且必须是工资以外的支出。
高温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李辉等6人是人力装卸工,常必须在户外工作。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010年8月以来,因天气实在炎热,他们有时难免耽误工作。公司发现后,立刻表示可以给予高温津贴。每人每天15元,并确实给大家预付了一个月。可当李辉等领取2010年8月的工资时。却发现工资比平时少了。公司解释说。此前发放的高温津贴已计人最低工资标准,并在总额中扣除。
【说法】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农民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从中可以看出。高温津贴并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而必须由用人单位另行给付。
高温缩短工作时间不得降低工资
【案例】洪亮等3人是机车司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月工资3000元。因入秋后仍连续高温,而工作相对缓和,公司遂决定自2010年8月10日起,暂停洪亮等高温时段工作,每天只干5小时,当洪亮等领取8月份工资时,猛然发现少了许多。公司答复,由于他们工作时间减少。工资只能按实际工作时间与正常工作时间的比例折算发放。
【说法】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一方面,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早在2007年6月8日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六)条就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另一方面,2010年8月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继续做好高温天气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要求必须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用人单位据此规定而停止或缩短农民工的工作时间,并非出自农民工本身的原因。因而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