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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日益复杂化,有些人道德观念淡薄、缺乏诚信,为了一己之私,不择手段,生产销售劣质的絮用纤维制品,蒙骗消费者,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屡禁不止的劣质絮用纤维制品(人们通常所说的“黑心棉”),就是一些不法生产厂家和商贩利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业下脚料、废旧棉絮、生活垃圾、医用废料、殡葬用废弃物等,经过简单的加工处理,用于生产、加工絮用纤维制品,赚取高额利润。虽然国家对生产絮用纤维制品有严格的规定,也相继出台了《絮用纤维制品监督管理办法》及《絮用纤维制品禁用原料暂行办法(施行)》等规章,各级纤检部门也加大了执法检查力度,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但絮用纤维制品质量还是不容乐观。
制售黑心棉的根源和途径
不法生产厂家及商贩处心积虑、费尽心机,为了将“黑心棉”冒充优质絮棉制品出售,赚取高额利润,采取各种手段对絮用纤维制品进行精细处理,较常见的是填充物外面用优质棉花,里面用禁用原料(包括再加工纤维、棉短绒、污染的棉花、医用下脚料等)填充,然后用精美面料包装,冒用正规厂家的厂名、厂址,达到蒙混过关的目的。有的生产厂家及商贩直接用经过梳棉机梳理的再加工纤维作为填充物制作絮用纤维制品。还有个别生产厂家及商贩,利用消费者对军用品诚信的心理,以绿色的面料作为外包装,来欺骗消费者,冒充军用品。
经常用于作假的原料有:
1.工业废料是指棉花加工厂、纺织厂、服装厂或其他纺织制品企业的下脚料(有土飞绒、棉短绒、落地棉、纱线头、布条等)。这种下脚料价格比棉花便宜得多,大大降低了絮用纤维制品的成本,经过简单处理后(漂洗、斩断、开松、钩拉等)即可作为填充物使用。加工后的纤维外观与棉花十分近似,一般消费者难以辨别,用它制成的絮用纤维制品冒充优质棉制成的絮棉制品,很容易欺骗消费者。工业废料大多沾染油污,有的受到过严重的工业污染,根本不能作为人体直接接触的絮棉制品,用该种原料制成的絮用纤维制品不仅保暖性差,纤维强度低、纤维长度短,达不到合格产品的保暖、耐用质量要求,而且由于未经任何消毒,含细菌很多,人体接触后会刺激皮肤,造成各种皮肤病。一些极细小的短纤维从纺织面料的缝隙中钻出,很容易被人吸入,易诱发哮喘、呼吸道疾病,影响人体健康。
2.废旧絮棉是指通过将废弃的旧的絮棉(旧棉被、旧棉絮、旧服装等)进行开松、钩拉后生产再加工纤维。不法生产厂家及商贩对旧的絮棉经过简单的处理加以翻新,不经任何消毒处理,况且废旧絮棉来路不明,可能携带了大量病毒病菌,将其作为人们生活用品对人体健康有不可预料的危害。
3.生活垃圾是指摒弃的废旧品(垃圾棉、用过的卫生巾、药棉、纱布、绷带等)。不法生产厂家及商贩打着“废物利用”的幌子,用带有棉花或棉制品的垃圾做原料加工絮棉制品,不法生产厂家及商贩昧着良心赚黑心钱。我们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用颜色较黑的絮棉制成的棉胎,其中夹杂着大量纸片、地毯绒、塑料薄膜,甚至还有卫生巾、药棉、纱布等。更甚的是用土飞绒、垃圾棉制作的棉被,当拆开棉被时,大量灰尘、绒毛扑面飞出,发出恶臭的气味,令人窒息。
造成“黑心棉”屡禁不止的根源
导致伪劣絮用纤维制品屡禁不止的原因是不法生产厂家及商贩暴利欲所致。在棉花价格上涨时,往往再加工纤维、落地棉、棉短绒身价也不断看涨。这些纤维本是纤维长度不够,在加工排杂过程中不能进入后续工序的废棉,却成了市场的抢手货。
废棉、棉短绒受到市场追捧的原因是它们被派上了新用场,那就是制作伪劣絮用纤维制品。由于棉花价格居高不下,纺织生产企业为保持一定的利润空间,降低纺织原料质量标准,导致大量废棉产生。这就给制造伪劣絮用纤维制品的不法商贩带来可乘之机,大规模地使用棉短绒、飞花、落地棉制造伪劣絮棉制品成风。再加工纤维、棉短绒、废棉的价格也一涨再涨,在这种情况下,不法商贩还觉得赚钱不多,在金钱的驱使下变本加厉。想象力发挥到了极限,只要手感蓬松、类似棉花,都被不法商贩用于加工伪劣絮用纤维制品,就这样一条条棉被、一床床褥子、一件件棉衣大踏步地走向市场。
伪劣的絮用纤维制品的市场空间
伪劣絮用纤维制品不仅在市场上横行,大批量流向了集团采购单位,出现在宾馆、学校、医院、矿区,真是无孔不入!经过近几年的监督检查,发现絮用纤维制品中大都掺有大量工业下脚料、再加工纤维、化纤、废棉等,都属于伪劣絮用纤维制品。不法生产厂家及商贩认识到大专院校的学生公寓、宾馆饭店、医院病房、工地、矿区等以絮用纤维制品作为有偿服务的用具,需求量大,充分利用集团采购便宜、对质量要求不清楚、把关不严的特点,趁机大肆推销给集团采购单位伪劣絮用纤维制品。这几年,大专院校学生公寓、宿舍、医院、矿区的床上用品质量问题反映强烈,经纤检部门的不断查处和治理,市场及集团采购单位的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状况有很大的改观。
保证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的整治措施
1.完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国家虽然公布了《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对规范管理絮用纤维以及制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执法过程中,如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絮用纤维制品的违法行为界定不十分明确,实际操作难度较大,相对人总是以无偿提供为借口,拒绝接受检查或处理(如工矿的公寓等)。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使每种违法行为都能做到有法可依。
2.集中整治,不留死角。再加工纤维的集散地已连续多年被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重点整治范围,经过近几年的治理整顿,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于这种边缘性行业,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联合乡镇政府,深入到每一个加工户,宣传再加工纤维生产销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生产加工行为。同时,对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非法生产加工的业户,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联合工商、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对其实施集中整治。
3.规范生产行为,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监管措施,全面规范生产加工行为。专业纤检机构要指导各生产加工业户按有关要求组织生产,使其购进的原料不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理因素,保证出厂的产品达到相应要求。帮助生产加工企业制定完善再加工纤维、絮用纤维制品的原料进厂验收、产品出厂销售以及仓储管理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原料购进、产品销售台账,详细记录原料的来源和产品的流向,使每一批原料、产品都具有可溯源性。生产的再加工纤维必须要有包装,且包装上必须标注“严禁用于生产加工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警示语,絮用纤维制品必须有标识,并且标识与实物相符。同时,结合区域监管制度的建立,要加大监管工作的力度,采取不定期巡查的方式,对再加工纤维、絮用纤维制品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管,对每个生产加工户都要做到有档案、有巡查记录,实现动态管理,确保非法生产加工行为不反弹,保证整治成效。
(作者单位:山东济宁纤检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