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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公告称,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此前印企承印境外图书在不同地区执行13%和17%两种税率。
据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介绍,其审批承印境外图书业务时,与审批国内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一样,对图书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两项审批的内容和目的相同。因此,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图书”,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
但国税总局表示,在公告执行日之前,可能存在不同地区理解不一、执行标准不同的情况,根据一般情况下“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此前,业界承印境外图书的增值税税率适用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不同地区执行不同税率。如某大型外资印刷企业在广东和北京均有印刷公司,广东公司承印境外图书执行13%的税率,而北京公司却一直执行17%的税率;二是同一地区不同区域执行两种税率。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印刷企业承印境外图书一直执行17%的税率,而北京市西城区某印刷企业则一直执行13%的税率。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政策出新规
2013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自2012年9月下发执行以后,各地在执行该文过程中反映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各地反映,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此11号公告。
40号公告后,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由于40号公告中规定,对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新资产,不得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对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原本搬迁补偿就很拮据,如果购置资产不允许扣除,这将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影响企业搬迁进度。因此,希望对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仍然允许扣除购置资产后,再计算搬迁收益。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新公告就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做了政策调整,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按规定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数,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此后签订搬迁协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与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凡涉及土地置换的,其换入土地计税成本可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加上换入土地应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对于其他资产置换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该公告未作规定。鉴于土地置换与其他资产置换性质相同,可采取同一原则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因此,新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取消和调整涉税行政审批项目
2013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以更进一步响应2012年9月23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公布了第六批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对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中,包含9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涉税行政审批项目,1项国务院决定调整(下放管理层级)的涉税行政审批项目,详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