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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职务犯罪作为腐败的极端形式,已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几例国企营销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特点以及成因,以期对国企营销人员预防职务犯罪提出几点对策。
关键词:国企营销;职务犯罪;特点;成因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2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11(C)-0158-02
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销售作为企业经营的核心,越来越受到企业领导重视。国企营售人员代表企业销售产品,手中握有大量企业产品或资金,但由于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就时常有营售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因此,如何加强对国企营销人员进行监督就成了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下面笔者结合国有企业营售人员职务犯罪的有关案例,透析其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特点及成因,从而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
案例一:某国企销售副经理李某(处级干部),自2001年至2009年1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客户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客户财物共计人民币38万元。李某后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违法所得3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二:某国企销售科科长王某伙同某橡胶厂供应科计划员刘某以天健物贸中心(两人合办的公司)名义向橡胶厂销售其所在国企生产的抗氧剂,贪污直属公司利润13万元,王某还挪用直属公司货款21万元。王某后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案例三:某国企销售人员冯某、蒋某,从2002年6月至2003年12月在办理郴州某厂欠款时,私自从本息款中截流10万元用于个人开支。2006年5月,冯某、蒋某主动找组织交代问题,并退还了全部赃款。冯某被给予党内一年,行政留用察看一年处分;蒋某被给与行政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一、国企销售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以上案例中可以发现,国企营售人员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是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有的国企营销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为客户在产品提供、发货及结算上提供方便,收受他人财物。如李某受贿案中,岳阳某贸易公司黄某请李某关照自己的硫胺仓储业务和开展硫胺销售业务,并承诺给与李某40%的利润。后来黄某将国企1300余吨仓储中硫胺以低于场内挂牌价格卖出,然后在市场行情走低时从国企及其他地方将1300吨硫胺买进补仓,从中获取差价,并送给李某13万元。
二是以企业营销为招牌,经营自己的公司。有些营销人员,利用长期从事营销工作形成的关系,自己开公司销售产品,当资金紧张时,把企业的销货款用于自己的产品经营。如上述案例中的王某和橡胶厂计划员刘某合伙成立私人公司,在外单位采购30吨抗氧剂,并将外单位包装换成国企生产的抗氧剂包装,然后以王某所在国企名义销售给某橡胶厂,累计谋取私利13万元。
三是收入不记账,直接将公款侵吞。企业对营销人员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产品的提供和销售后货款的回笼,而对货售人员日常的货款往来过问较少,使有些人钻了空子,如同从自已的钱包掏钱使用一样方便。如在冯某、蒋某截流欠款案中,冯某、蒋某截流10万元本息款用于个人开支。
二、国企营销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从以上案例中可以发现,国企营售人员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1、从案件性质上看,国企营销人员职务犯罪主要以贪污、贿赂、挪用为主。如:李某就是典型的受贿案,王某、刘某为典型的贪污案,冯某、蒋某为典型的挪用案。
2、从犯罪主体上看,国企营销人员职务犯罪既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也有企业中层管理干部,还有一般营销人员,涉及层面非常广泛。如上述案例中,犯罪主体就涉及处级、科级和一般营销人员。
3、从犯罪目的上看,有的国企营销人员作案目的不止限于满足一时消费和占有,而出现了由生活资料的占有向生产资料占有的转变、从财物的积累向资本的积累转变的现象,如:王某自己开公司就是典型。
4、从犯罪数额上看,涉案人员在作案时胆子越来越大,犯罪数额已由过去的几千元发展到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犯罪数额正趋向巨额化。如:李某受贿案涉案金额就高达38万元。
5、从犯罪时间跨度上看,涉案人员在营销活动中,因监管机制缺失,导致长期作案不被发现,在上述案件中,李某作案时间跨度长达8年,冯某、蒋某作案时间跨度长达3年。
三、国企销售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国企营销人员职务犯罪的成因很多,有国企营销人员主观因素,也有国企管理客观因素,还有历史积淀下来的各种“劣质遗产”的困扰等。笔者认为导致国企营销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国企营销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是其职务犯罪的直接原因。国企营销人员综合素质体现在个人的人生追求、生活态度、思想品质、道德修养、价值观念,以及与群众的关系等方面。它虽不直接表现为国企营销人员的能力和政绩,但它对国企营销人员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却常常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国企营销人员的经营行为、领导方式、工作方法和行为准则。有的营销人员因不注意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忽视自身修养的提升,也没有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模糊了理想信念,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错位,特别是在营销工作中看到与自己打交道的私企老板文化水平、能力都比自己低,但比自己有钱,生活过得好,由此反差心理强烈,开始利用手中的权力寻求补偿,直到走上犯罪的道路,葬送了自己一生的清白。
2、权力失去监督、制约是国企营销人员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国企营销职务犯罪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所固有的潜在矛盾的现实反映。由于国企营销人员销售的是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且缺乏必要的产权制度的约束,不必顾虑承担国有资产流失风险责任,加上国企内部纪检、监察体制存在弊端,不能对国企营销人员在营销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效实施监督,使国企营销人员能够运用其掌握的营销决策权,以侵害所有者权益为代价来实现个人或小集体利益的最大化,为其职务犯罪大开方便之门。如在上述三起案例中的李某,在处理库存帘子布时,讲的是招标方式,但没有什么正规程序,需方可以电话询价。青岛某公司纪某为得到这批货,遂与主管销售的副经理李某电话联系,并答应如果该批帘子布价格适中,其可以在每吨700―1000元的标准范围内给李某费用。后利李某采取虚假招标方式让纪某得到该批货物,并收取纪某送的回扣9万元。
3、国企内部管理体制落后、管理混乱是国企营销人员职务犯罪的关键原因。目前,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内部管理体制陈旧落后,尚未真正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尤其是在企业营销管理上,要么就是现有的管理制度只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停在嘴上,形同虚设;要么就是现有的管理制度混乱,松散、低效甚至失控,给营销人员职务犯罪分子有隙可钻,有机可乘。如某国企销售经理尹某未经公司审批,且不按规定出据相应的购销合同,就以付货款为名擅自将公司公款306万元汇至珠海用于自己与他人共同投资兴办的公司营利。
4、打击不力、预防不够是国企营销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惩治职务犯罪的刑事法律不够周密,尚无一部统一专门预防和惩治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致使预防工作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支持,预防实效也因此大打折扣。比如,在查证营销人员贪污犯罪的证据时,不能仅从发货减去回款减去退货减去在途等来认定犯罪。而要求查明具体贪污的是哪一批货款?从何处获取的?而且要求有相关书证。而事实上,涉嫌的营销人员贪污占用货款时,并不考虑贪污占用哪笔货款。而且所贪污占用的货款往往直接占有现金,书证很难获取。特别是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查下不查上,治小不治大,惩外不惩内,罚疏不罚亲的司法不公现象,这无形中滋长了营销人员的侥幸心理,也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腐败思想的蔓延。
四、国企营销人员职务犯罪预防的对策
针对国企营销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特点及成因,笔者认为要遏制和减少国企营销人员职务犯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从思想教育入手,构筑预防营销人员职务犯罪的思想道德防线,使其“不想为”。预防营销人员职务犯罪工作必须从其素质教育入手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运用多种形式开展营销人员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国企营销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意识,使其对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有深刻的认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一是要坚持廉洁从业教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思想观念会随着经济发展而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坚持开展廉洁自律教育,根据各时期廉洁自律的规定认真组织学习,使其知道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什么必须坚持,什么必须反对,并使之入耳入脑,强化营销人员的自律意识。自律是最好的自我防腐剂,也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措施。二是要坚持抓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通过大张旗鼓地学习宣传先进典型,起到树立榜样、正面引导、弘扬正气、凝聚人心的作用。开展警示教育,以案示纪,以案说法,使国企营销真正认识到手中的权利是一种责任,“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从思想上增强勤政廉政和防腐拒变的意识。三是要狠抓职业道德教育,使每个营销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切不可轻小节,而忘乎所以,所谓小洞不堵,大洞受苦,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教育每个营销人员应正确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不越权不失职,依纪依法办事。
2、从管理制度入手,构筑预防营销人员职务犯罪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其“不能为”。思想教育虽然是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环节,但如果离开了法律和制度的保证,就会软弱无力。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把握市场经济条件和企业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制定和完善各项监督约束制度,使之与教育手段配合起来,才能达到综合施治、标本兼治目的,健康、持久地促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一是国企在建立健全营销管理制度方面,要多建立健全完善针对性强的规章制度,少一些形式主义的规章制度。特别是要针对营销管理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一些关键人员,制定切实可行又可操作的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的防范制度。二是必须建立健全和完善保障制度运行的制度。以前有的国有企业建立了很好的规章制度,但缺乏保障规章制度运行的制度,从而使好的规章制度成了纸上谈兵,规定是一套,但实施的却是一套,缺乏约束制度,造成了少数营销人员明目张胆地无视制度,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三是国企内部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能作用,将制度监督、职能部门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形成监督合力,进一步增强内部监督透明度,使那些违规、违法行为无立足之地。
3、从责任追究入手,构筑构筑预防营销人员职务犯罪的威慑机制,使其“不敢为”。一是国企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从爱护营销人员的角度出发,转变观念,更新理念,要看到包庇纵容放纵发生在企业内部的违法行为,不是爱护,而是害。要定期对营销人员贯彻执行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对有苗头性的问题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及时处理。要通过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达到教育违法违纪本人和其他人员的效果,使那些想违而未违的人不敢再违。二是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纠正那种小案不查,放水养鱼的错误思想;要充分认识及时查办发生在国企营销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性,防止由于查处违法违纪和发生在国企营销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不及时,使违法违纪行为发展为犯罪行为,小案变成了大案,国企干部变成了囚犯。国企纪检监察人员和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要树立不及时查处违法违纪和犯罪案件就是失职的思想。
遏制和预防国企职务犯罪既是一项复杂而具体的系统工程,更是一项艰巨的历史任务。因此,必须关注国企营销人员职务犯罪出现的新动向、新特点,不断研究其职务犯罪规律,采取相应的有效对策,逐步形成国企营销人员职务犯罪“不敢犯、不能犯、不想犯”的约束机制,真正做到从源头上遏制其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为国企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从而促进国企健康、快速地发展。
作者单位:巴陵石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