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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坎南货币宪法观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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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影响个人财富、市场交易与社会稳定,币值稳定、抑制通胀关系到自由社会的根基[1]。但学界多从经济学和金融学中的技术角度探讨货币问题,缺乏对货币基本制度的研究,布坎南货币宪法的研究填补了这一空白。基于公共选择理论对集体决策过程的分析,布坎南指出货币问题的核心是要保障竞争与选择自由,他从政府的理性人假设推导货币制度规则的必要性,并通过规则化相机抉策的货币政策防止利维坦式政府对货币的操纵[2];同时,布坎南认为如果国家发行货币与实施政策调控的权力不受规则指导,单纯的货币技术性分析并不能真正抑制通货膨胀,因此必须确立货币宪法。对布坎南的货币宪法思想的探讨可以为理解经济学增加一个有益的视角,特别是在目前我国通货膨胀形势严峻的关键时刻,可以为人民币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启示,为我国币值稳定的制度实践提供新的思路。

一、布坎南货币宪法思想的发展脉络

布坎南的研究主要涉及财政和税收问题,由于货币与财政税收问题联系紧密,货币问题也是布坎南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布坎南的货币宪法研究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20世纪80年中初,他专门就货币宪法撰写了《货币垄断与通胀:一个适用宪法约束政府的情形》一书,直到2009年他还就此问题发表论述,布坎南的货币宪法思想发展清晰体现在随后的《征税权》、《民主中的赤字》和《理性的规则》等论著中。

(一)可预测性:货币宪法的标准

《可预测性:货币宪法的标准》是布坎南最早论述货币问题的文章[3],通过将单位币值的可预测性与天气预报相类比,布坎南指出:如果能够准确预测货币价值变动,就可以为安排生产、配置资源提供有益指导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利用相对价格与绝对价格的古典二元划分,布坎南阐明币值可预测性标准是对绝对价格变化的预测,可预测性是对一组物价指数长期变动的平均值的预测,货币的可预测性能够通过对未来绝对价格走势的计算来减轻市场的不确定性。货币的可预测性可以通过管理型与自治型(商品制)两种货币制度整合进货币宪法,所有经济政策均由个体实施,而个人难免犯错,通过自发方式而非人为控制来保证可预测性的自治型货币制度在现实中更为可行[3]。理想的自治型货币制度下,基准商品的生产能准确反映所有其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在经济中的权重关系,总体经济能按比例体现在商品货币的生产过程中。在不充当货币时,如果商品货币的价格能够和物价指数同比例变动,则只需要货币当局承诺以预先确定的价格无限量地买进或出售该商品货币,就能以相对简单的制度变革达到货币的可预测性。虽然现实中不存在理想的商品货币,但这并不表示自治型货币制度无法实行,实际上,更好或更差的商品制是可以存在的,因为对商品制的评价取决于实际基准商品承载理想基准商品特质的多少。在这个意义上,布坎南认为普通的砖也可以考虑充当基准商品[3],而且这种货币制度将能够以与其他商品制相类似的方式运行。

(二)货币垄断与通胀:一个适用宪法约束政府的情形

《货币垄断与通胀:一个适用宪法约束政府的情形》是布坎南与布瑞南1981年合作的著作,该书第一部分以两则对应于不同货币制度的寓言开始,阐明货币不仅仅是技术分析的对象,还包含基本制度维度。布坎南指出凯恩斯主义会导致对预算赤字的偏好,而且在公共利益之外,有内在发展动力的政府更类似于垄断者,被赋予不受限制的货币创造权后,政府会利用此权力最大化税收,从而必然导致通胀。该书第二部分分析了政府货币创造的垄断权,绝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都拥有创造货币的垄断特权,垄断者通过首期货币的发行就可获得货币的所有交换价值,通过在首期后发行足够多的货币,货币当局可将现有货币的资本价值减少到接近于零。政府与个人的货币博弈不公平,因为个人必须在政府下一期发行货币前作出持币选择,而政府永远可以在个人行动后再选择策略。在这个意义上,通胀对货币所征收的税是回溯性的。回溯性使人们更易受到侵害,个人无力防止政府货币权力的侵害,从而引出了对货币宪法的需求[2]。在指出货币垄断特权的不正当性后,布坎南在第三部分在理论上阐明了多种在契约论的宪法检验中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用于抑制货币垄断导致的通胀,并能保障货币秩序的货币制度[2],这些制度共享了货币宪法的正当和合意性。

(三)货币的宪法化

2009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朝圣山学社会议上,布坎南再次以《货币的宪法化》一文探讨了他一直关心的货币问题[4],从社会契约角度探讨币值安全的意义,指出货币是表征秩序的符号,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商品。1971年后,货币不再有商品基准,而是纯粹的或Fiat交换和记账单位,货币完全依靠发行机关将其供给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来保持价值。由于货币本身没有价值,而且制造成本(印刷纸张)接近于零,就不存在节约制造的经济理由,而商品制货币需要耗费资源来创造使用价值。认识到商品制和Fiat纸币货币间的基本区别,对货币宪法制度设计和运作有深远的寓意,布坎南相信通过货币的宪法化可以建立起币值稳定的货币制度[4]。

二、货币宪法的理论根源

从1962年最早论及货币的可预测性,到2009年在朝圣山学社会议上对货币宪法化的探讨,布坎南的货币宪法思考已经持续了近半个世纪,这一思想的核心问题是货币宪法的必要性。基于经济学的规范分析方法,布坎南虽然没有勾画出现行金融体制下货币宪法化的具体步骤,但对需要货币宪法的理由进行了论述,这体现为对国家干预的反思、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预设以及个体自身的内在矛盾。

(一)对凯恩斯主义的反思

布坎南货币宪法思想源于对凯恩斯主义的反思。凯恩斯主义认为政府应当在货币事务上担任更积极的角色,当总需求不足时由预算赤字拉动需求,而总需求过剩时就创造预算盈余。民主选举政治下,政府有创造赤字的激励,却缺乏创造预算盈余的动机,因此凯恩斯主义在平衡商业周期中使政府预算面临危险的不对称,而这个不对称就是赤字偏好的根源[2]。奉行凯恩斯主义的民主社会倾向于尽可能地诉诸增发公债以借贷融资,不断增加的公债自然会强化增发货币的激励,或者直接促使政府发行货币弥补收支差额,这两种方式都会使货币供给增加,推高物价,这种赤字财政必然会导致通胀[5]。政府发行足够多的货币可以使现有货币的资本价值减少到几乎为零。当个体预期到持有货币的资本价值将被通胀全部没收时,没有人会持有货币,则经济会退回到物物交换,政府即使拥有发行货币的特权也无法获取任何资本价值,从而出现可信度僵局[2]。政府可以通过事先公布货币发行计划获取人们的信任来打破这一僵局。很明显,如果政府背弃诺言增发货币导致通胀,这虽然可以没收所有货币的资本价值,但会以丧失政府信用为代价。人们只可能相信这种声明一次,此后不会再有意愿持有货币。政府也能够认识到偏离预先宣布的货币发行计划会导致的丧失信任度的长期损失,这在一定程度形成了对政府行为的外部约束。但短期行为的张力会一直存在,短期收益的想法不会被完全排除。执政为固定期限的政府官员不会考虑信任缺失给他们离职后的政府带来的成本,既然可以以极小的成本没收货币的资本价值,他们就有动机在其任期的最后阶段实施通胀。即使政府在首期遵守预先宣布的货币发行计划,它在以后的各期中还是可能超出计划多发行货币,而且政府也可能发现自己严重高估了预先公布货币发行计划可以获取的实际商品和服务的数量。政府预期出错的原因非常简单,因为人们不相信政府会真正遵守诺言,只会持有少于政府发行数量的货币,从而政府必须发行比预先公布的通胀率更多的货币来为其提供资金[2]。通胀以货币创造弥补赤字,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债务人都能从突然通胀中获利。新发行货币对持币人实际财富的影响效果,是将财富从私人向政府重新分配。通胀对所得税的影响也是明显的———通胀使纳税人进入更高的税率区,使个人平均税率上升。通胀让人们受到回溯性的影响,仅仅限制政府的征税权已不能有效约束政府货币权力的侵害,这需要改革凯恩斯主义的财政和货币责任,建立起宪法性的货币制度。

(二)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预设

对凯恩斯主义的反思立足于霍布斯传统的利维坦预设,不确定性之幕下的社会契约论与方法论个人主义,这些同时也是布坎南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因此,对货币宪法理论根源的挖掘也为更好地考察经济学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1.霍布斯传统的利维坦预设。在货币的宪法改革的论证中,布坎南提出了理论预设:政府以利维坦式行动最大化其收入。这在1981年出版的《货币垄断与通胀》中体现的最明显,早一年的《征税权》第六章中也有相同思想[6]。布坎南注意到,早在1896年维克赛尔就提醒经济学同行们,经济政策中的“仁慈专制君主(benevolentdes-pot)”预设是错误的。由于决策由会犯错误的人做出,建设性改革的重心应该是完善决策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则和制度。仁慈专制君主的预设会分散注意力,如果假设政府总是为善,则预算、税收以及货币的宪法约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政府在民主社会中受到明确的选举约束,如果政府行为与普遍的公共利益或大多数选民的利益相悖,就会遭受选举的失败。由于选举对政府权力的约束也越来越受到批评性怀疑,特别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周期性选举并不能有效约束决策者的自由裁量权[7]。政府在为人们提供公共利益外还有自身的利益需求,会最大化其收入,并且由于政府具有货币创造权,会不可避免引致通胀。更准确地说,一旦有机会,政府就会如利维坦一样行动,通过对商品和劳务的支配权最大化其实际收入。可以假设大多数政治家和官僚一心为公,但肯定有一些会按照其自利的天然倾向行动,布坎南对此提出了著名的论断:至少在立宪阶段,在规则之下行为的主体必须被假设是无赖(knaves),他们可能并不占据人口中的大部分,但如果能行使不受限制的公共权力,他们就会带来巨大的危害[8]。这种“最坏情形”的存在为建设性改革———对政府货币创造权、征税权和经济调控权进行制度约束———提供了的制度需求[9]。

2.社会契约论与方法论个人主义。在霍布斯的无政府背景下,安全是人们的首要需求,币值稳定和可预测性也关涉安全,有必要将霍布斯的安全之伞扩展到货币。无政府背景和契约论通常被批评为非实在的、描述性的和合理化极权。布坎南认为,应该认识到霍布斯的目的不是描述性或辩护性的,相反,霍布斯力图为权威提供理性的逻辑基础,即人们遵守命令的同时,需要承担相应职责,即保障其承诺的安全并且接受社会契约明确规定的约束[4]。之所以将货币纳入到社会契约中,是需要将社会契约与方法论的个人主义相结合为货币制度提供最终判定标准。评价可欲社会秩序基本制度的最终标准是什么?在布坎南看来,如果拒绝承认外在的伦理准则,如自然法或神圣的信仰,则评价制度的标准必须来自个体自身,以个体作为唯一的有意义有评判能力的存在[10]。由于个体有自身特定的利益,存在家庭、群体和社会阶层间的差异,在有冲突的个人利益间如何产生普遍适用的标准?方法之一是去除个体能够关涉其利益的身份,如果人们不知道自己将是谁,更现实的,不知道特定的法律制度如何影响其利益,他就会以普遍标准而不是个人利益来评价制度,会倾向于选择能满足公平标准的制度和规则类型[11]。由此,如果一个制度能被所有人同意就能经受住合法性检验。这种契约能够在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或布坎南的不确定之幕下达成,使我们能够区别社会秩序制度包括货币制度是不是正当的[12]。在人人参与并且个人地位不确定或不可预期的真正的宪法计算下,人们不会同意政府不受约束的对货币创造的垄断。不受制约的垄断会导致社会福利净损失,由于个人地位的不确定,每个人都有可能遭受此净损失,因此人们不会自愿就垄断达成契约[13]。货币垄断使每一个体面临剥夺的可能,人们会就不可接受的货币制度达成一致,这为探析可欲的货币制度奠定了基础性的一步。

(三)自我的内在矛盾性

布坎南货币宪法理论的根源在最深层次上可以追溯到个体内在的矛盾性。在最抽象的意义上,可能违反公共利益而追寻自己目的的公权力行使者与私人主体间不再存在绝对区别,每一个体都扮演双重角色,既是集体决策参与者,又是个人事务决策者。于是权力与权利的冲突内在化,内在于每一个体的双重角色中,不能协调公共和私人选择中不同投资回报期而内在分裂的自我取代了利维坦。布坎南将威胁个人自由的深层原因追溯到了个体自身。在《规则的理由》第六章中,布坎南着力剖析了一系列自由的威胁———高税收、通胀、公债陷阱,并指出根源在于现代政治决策体制所体现的社会贴现率与个体在私人行为中的时间偏好率间的差异。与正统的成本收益分析的通常假设相反,公共政策的周期短、变化快,集体决策的社会贴现率实际高于个人的时间偏好,这表明未来自我或未来代际的效用在集体决策中受到的重视程度低于在私人消费或投资决策中的重要程度。集体决策中变短的个体投资回报期以及短期行为的盛行又归因于以保护个人自由为名保护个人财产时对政府投资成果或集体收益中个体应有份额或权利的确认和强调[13]。Kydland和Prescott指出,最优政策沦为次优很难归责于决策者的短视,而在于没有机制引导未来的决策者考虑他们的决策对当前决策的影响[15]。布坎南阐释了相似的两难局面,发现只有当政治决策者能够确信下一届政府不会为短期利益选择通货膨胀时,才会致力于长期抑制通胀[14]。布坎南认为摆脱个体内在矛盾性的困境,需要发挥个体预期的重要作用、构建宪法性规则、变革个体对政府行为的约束方式,从而扭转决策者便宜行事的历史记录,使反通胀政策能为人们所信任。

三、布坎南货币宪法思想的启示

布坎南通过警觉市场缺陷、防范政府垄断权力及自觉反思个人主义局限,来论证货币宪法在保障竞争和选择自由以及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中的必要性,认为在货币制度中也应当确立作为元规则的宪法的优先地位。从对市场与国家关系把握的宏观面到宪法对市场经济作用的中观层次,再到货币制度改革的可能途径的微观点上,布坎南货币宪法思想可以为我国货币制度的完善和币值稳定带来新的启示。

(一)以货币宪法保障选择自由与竞争

布坎南认为市场失灵并不能当然地合理化政府权力,对于天然向垄断发展的政府权力须有宪法规则予以限制和防范,以保障作为维护货币秩序主导力量的个体自由选择和竞争。

1.市场缺陷与权力的界限。市场经济能优化资源配置,但也有内在的缺陷,特别是在涉及货币时,自由竞争的货币制度会造成极大的损失。自由竞争不足以保障货币的效率,纯粹的市场调节无法防止货币供给的过快扩张和收缩,这导致银行业周期,并出现金融危机。因此,需要政府确定货币数量并调控货币价值,市场失灵被用于正当化政府对货币的干预和调控。但市场失灵并不能证明政府的干预就必然正当,必须对政府是否能适当履行货币调控职能进行分析论证。如果没有对政府运行过程的详细探析,市场失灵并不能为赋予政府货币创造权力提供合理说明。许多经济学和政治学的研究者忽略了这一问题,在讨论货币制度时,几乎不加反思地接受了乌托邦式政府是“仁慈的专制君主”的预设。原因在于经济学者将自己置于为经济政策改革献计献策的地位,设想政府决策者能完全摆脱任何人性的动机或冲动,接受并实施相关建议。如果无视政治的运行机理,经济学家的建议往往可能带来与最初设想完全相反的结果。权力的天然趋势是除非受到限制就会一直膨胀,政府如果不受约束就会有意无意地不遵守Fiat体制下产生可预测性的币值所必需的规则。

2.以货币宪法确定市场与政府的边界。布坎南偏爱实物货币而不是Fiat货币,因为商品制货币限制了政府的角色,只要求政府履行两项货币职能:确定基准商品的单位价格,以预先确定的价格无限量地买进或售出基准商品。商品货币内在的自治机制,可以保证该制度下价格水平长期稳定,市场竞争影响基准商品的货币和非货币用途,单位货币的购买力倾向于等于其平均的长期生产成本。商品制货币制度最主要的优势是不需要货币政策,市场竞争力量能直接保障货币的可预测性。布坎南认为经济中有两种力量可以保证商品价格水平的稳定。主要力量是市场竞争,表现为根据基准商品与其他商品的价格的高低,直接决定基准商品是充当货币进入流通还是退出流通减少货币量;另一种力量是人们的投机行为,由于投机者对个体动机受经济计算的影响持有共同信念,也可以促进币值的可预期性[3]。由此,可以看出货币宪法的中心职能是划定政府权力的行使范围,建立保障分立个体的经济计算并发挥作为自由选择过程的市场机制的效率的基本货币制度。在宪法保障的秩序下,无数分立个体以自治的行为追求自身利益,商品货币制的需求方是无数的个体,供给方是有限数量的相互间有竞争利益的相关主体,政府的职权被限定在法定范围内。宪法规则保护个体间的选择自由以发挥市场竞争的主要力量,同时明确界定货币当局的行为范围。

(二)确立宪法的优先地位

布坎南秉持元规则的宪法思想,认为政治、经济、法律在两个层次上运作:一是确认宪法性规则,二是在宪法规则划定的范围内实施政策。哈耶克看来,这就是法(Law)与立法(legistation)间的区别,即高级法与普通集体行动中产生的立法的区别。布坎南则将这两个层次区分为宪法约束和后宪法或宪法内的行为,只有社会契约参与者一致选择了确定的基本制度,才能够克服霍布斯所言的无政府[16]。布坎南指出货币制度的首要问题是确定评价不同货币制度绩效的标准,使人们能选取满意的制度。货币宪法与货币制度的区别在于,通过货币政策影响宏观经济变量以达到特定效益的具体技术操作问题。如果人们能同意并接受评判货币制度的标准,货币政策就是纯粹的手段和技术问题,而且不会导致与基本价值的冲突。只有基本货币制度确立后,货币政策、货币数量等技术问题才能真正有效解决。但货币分析几乎都只关注约束条件内的可能行为,没有考察作为约束条件本身的基本规则[4]。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不受约束的货币垄断是20世纪70年代大通胀的制度原因,政策制定者与普通人一样,以自己的目标而不是经济学理论作为行为动机。政策完善只有首先改革指导政策运行的规则才能成功,宪法约束而不是仅仅提出建议才是规训政府的唯一有效的方法[17],只有通过宪法规则约束货币当局的自由抉择权力才能抑制通胀。布坎南还认为适当的宪法观为货币改革所必需,人们必须同意并遵守货币制度的基本原则,虽然恪守而不背离确定的规则是人类行为中最困难的。文艺复兴以来,任何事物的有效性都需要经过理性的检验,一切事物都须由讨论和质疑的实证精神的验证,再进行审慎的改良和修正,而且过快过激的变化不合乎理性,也会导致混乱。在确定改变确实朝向更好的发展前,还是应接受当前的规则。因此,只有通过对现行制度运行的长期观察了解后,才能确定是否需要基础性的即宪法性的改变,这需要恪守规则,在规则指导下进行长期博弈以正确评价该规则本身,这就是适当的宪法观。

(三)构建货币宪法的可能途径

现行Fiat货币制度极易导致货币危机,需要以规则来控制货币总量。对央行宪法地位的探讨可以使人们在建立货币制度中吸取历史教训,这些都为货币宪法的建构途径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1.控制Fiat制度下的货币数量。现代货币制度的困境在于新兴的Fiat货币制度,与传统的与Fiat体制功能和目的并不匹配的金融银行结构间的矛盾。这类传统的金融银行体制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其基本特性能够部分适应商品制的货币标准,但在Fiat体制下则完全失去意义。货币总量的突然变化会给经济造成负面影响,这种负面作用还可能倍数变化,这种特性给货币危机提供了解释基础。无论是2008年至2009年的金融危机还是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罪魁都是货币账户的杠杆作用,它能够将震动扩散到经济的各个领域。商品制货币和Fiat货币间的关键区别对货币宪法制度设计和运作有深远的寓意。既然在Fiat制度下没有节约使用货币的效率逻辑,则传统部分准备金银行制度下账户价值的倍数化即银行杠杆的中心逻辑也不再有理由继续存在。则不应当允许任何Fiat货币账户的持有者借贷比资产负债表的进项更多的货币。因为如果允许银行在账户的资产栏中倍数化基础货币、创造短期债务,这会消除发行机关对货币总量(包括创造货币)的控制。创造货币也被视为货币,但在经济中却没有相对应的利益,这使得金融体制在政策工具不可预测的变动下变得脆弱[4],因此,必须以规则控制Fiat货币的数量。

2.确立央行的独立性。作为必要的改革,货币的宪法规则要求将单位货币的价值稳定作为经济交往的规则之一,经济交往要在这一币值稳定的规则下展开,不能将货币的价值作为规则内博弈策略的筹码。用哈耶克的话说,币值必须是高级法的一部分,被排除在政治操纵范围之外,与在法律之内进行的日常立法相对应。货币价值不能放任于无政府状态或交由政治操纵,要在Fiat制度下确定货币数量,就必须建立明确的程序和制度,并以真正的宪法权威,超越民主多数政治的影响。类似独立司法的最高法院,独立于政治的货币机关也是必需的,而且这类货币机关也必须受宪法规制约束。在央行独立性的当代探讨中,大量的宪法证据发现央行的独立程度与货币稳定正相关。真正与政治权威保持独立的央行在一定程度上是构建货币宪法的可能途径之一。央行的宪法化可通过宪法修正达到,重要的是确立央行的宪法地位,同时将其权力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保障币值稳定这个关键的目标。

四、结语

货币制度的重要性促使布坎南对货币宪法的思考持续了近半个世纪,布坎南认为可以以宪法为载体,建立起币值稳定的货币制度,为人们带来货币安全。以宪法规则界定市场和政府的边界,避免各自局限性、发挥两者的积极作用,布坎南的货币宪法思想对我国有重要的参考意义。这要求人们不能盲目相信市场神话,同时政府的干预又必须以法律规则为限度[18]。我国市场机制有待完善,货币制度由市场机制取代货币政策充当主导力量尚需研讨和摸索,但货币宪法仍为我国货币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和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