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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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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政府采购的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

凡接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委托的采购机构,在办理政府采购事宜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采购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机构。

第四条采购机构根据市政府采购办的书面委托确定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采购机构在办理采购事宜时,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除涉及招标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投标人及其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外,其他所有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事项应当全部对外公开,维护供应商的利益,保护供应商的知情权。

第六条采购机构接受委托后,要核实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规格、型号、规模、用途等,各种参数务必准确。

第七条采购机构自市政府采购办交付政府采购资料之日起,2日内制定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日程,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查。

第八条采购机构自市政府采购办批准政府采购活动日程之日起,3日内编制完成招标文件和采购公告,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查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指定的媒体采购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收取并管理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的规定;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中标服务费收取的依据和标准以及交纳办法;

(十一)对需要进行现场公证的政府采购项目,公证费收取的依据和标准以及中标供应商缴纳办法;

(十二)市政府采购办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技术专家评委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机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采购机构应当在市政府采购办的监督下,于开标前3日,从同级或上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暂时不具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项目,采购机构应当于开标前3日,向市政府采购办提供技术专家评委候选人名单及资料,候选人名单不少于实际担任技术专家评委人数的三倍,市政府采购办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技术专家评委一经确定,不得更替,具体由采购机构负责办理聘用手续,严格专家评委的保密工作,并负责管理。

同一单位不得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同一采购项目中任评委;同一名专家评委不得连续3次在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中担任评委。

第十条在开标前,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召开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会议,向评标委员会成员介绍本次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明确政府采购纪律,提出评标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等。

第十一条采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既定的政府采购活动日程安排,举行开标会,组织评标。

采购机构必须加强评标现场的管理,实行封闭式评标,除评委、采购机构工作人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现场监管人员和被邀请其他监督部门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评标现场人员的通讯工具由工作人员统一妥善保管。

采购机构必须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情况,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足够的审阅投标文件的时间,原则上对每份投标文件的审阅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采购机构必须将评标过程中所有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等记录必须按照规定保管,以备存档。

第十二条评标过程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对投标人进行质疑和要求投标人答疑。

第十三条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24小时内要通过“*政府采购网”公告;同时对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采购机构和市政府采购办联合签发书面通知。

第十四条采购机构自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1日内拟定政府采购合同并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核;市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合同审核同意的当日,组织各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采购机构应当于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5日内无息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3日内转入履约保证金专户,有关投标保证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市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采购机构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移交市政府采购办。采购文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档案目录;

(二)《政府采购计划表》;

(三)政府采购活动日程;

(四)技术专家评委候选人名单;

(五)招标公告或邀请函;

(六)招标文件;

(七)领取招标文件企业名单;

(八)参加招标企业签到名单;

(九)报价汇总表;

(十)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表或意见书;

(十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二)中标通知书;

(十三)投标文件;

(十四)政府采购合同;

(十五)现场公证项目的公证书;

(十六)政府采购情况报告;

(十七)其他采购活动记录。

第十七条市政府采购办委托采购机构采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办理政府采购事宜时,应当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采购机构在办理政府采购事宜时,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府采购办制定的有关政府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并将其列为考核内容,计入考核结果;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上报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取消其采购机构资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