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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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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2年,国务院制定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与以往产权登记办法有本质不同,在很多地方都发生了变化。新办法出台后,产权登记表证不再具有国有产权法律凭证的功能,产权登记范围也将延伸到实际控制企业。本文将对新办法与旧办法之间的区别做一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新旧产权;区别;思考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历史沿革

199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1990]38号文件)颁布,标志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正式拉开了序幕。随着近20年来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的组织形式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以往的产权登记办法已经不能完全的反应国有资本的流向。

2012年,国务院制定的新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混合产权登记问题。新办法颁布的目的就是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混合所有制下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对外投资企业产权的总体情况,反映国有资本在不同级次、组织形式、地域、国民经济行业和企业内部主辅业的分布情况。这一举措,标志着国家产权管理迈上新台阶,也更加适应新国情。

二、新旧制度区别

1.登记范围和内容。首先,新办法明确产权登记的工作定位由政府部门界定权属的确权行为转变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旧办法下,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工作定义是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实收资本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在新办法下,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工作定义是对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其次,新办法将境内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统一到登记办法予以规范。新办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而在旧办法下,这类企业不做登记。

2.登记程序和方式。新办法与旧办法在登记程序环节上没有变动,都需要经历企业逐级上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核发产权登记表、证和工商登记这几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唯一不同之处在于工商登记资料的补录上,新办法要求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企业补录工商登记资料。

在办理方式上,新办法采用网络申报和网络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而旧办法是人工报送方式。新办法下要求填写的申报表格更加丰富,在旧办法的“占有、变更、注销产权登记表”的基础上,增加了相关经济行为过程信息采集表和相关经济行为合规性资料目录等。

3.存档方式。旧办法下,企业通过审核后,国资委核发产权登记表证作为权属凭证、资信证明文件,档案存放在国资监管机构。新办法下,企业通过网络审核后,国资委向国家出资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证;国资委授权国家出资企业向所属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表,并通过登记系统进行统一编号管理。国资监管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分别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企业基础档案材料存放在国家出资企业。

三、新制度下的先进地方

1.加强境外产权管理。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三个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境外国有资产、国有产权管理的标志性文件,形成一套针对境外国有资产、产权、投资监管的系统的、完整的、适应“走出去”需要的监管体系,帮助国有企业防范风险,安全发展。随着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颁布,利用这个契机,开展对境外企业数量、级次、分布及组织机构建设、投资管理、重大事项管理等全方位的摸底调查工作,可以更加清晰地理顺了境外投资产权树。

2.加强参股企业产权管理。新办法把以往不需要登记的参股企业纳入了登记范围,登记范围扩大,更加完善了国有资产产权树的关系。

3.改善工商与产权登记脱节问题。新办法要求企业先完成产权登记,再补录工商资料。解决了工商和产权脱节的现象。同时,也督促了企业重视产权登记。

4.网络方式高效。不同于旧办法的人工报送方式,新办法利用现在较为发达的网络通讯设备,设置了专门的报送软件,明文规定实行网络申报和网络审核。并且审核不通过时直接退回初始提请企业,而不是逐级退回。

四、企业执行新办法遇到的困难

1.不适应网络申报。在20年来的产权登记方式都采用人工申报的情况下,新办法要求的网络申报让很多产权管理人员或多或少都有点手足无措。特别是一些年纪偏大的老员工,对电脑和网络的操作不熟练,填报资料的时候反而降低了效率。

2.参股企业基础资料缺失。在补录数据的时候,本文作者发现,旧办法对参股企业不做产权登记这一规定导致大部分这类企业对产权管理重视不够,而由于新办法明确规定参股企业纳入产权登记范围,所以在收集整理这类企业时,产权登记资料时缺失现象很严重。更有甚者,由于工商登记资料也保管不当,在企业数次变更工商登记信息后,无法获取产权登记文件要求的“相关经济行为的发生时间、决策批准、实施过程等情况描述,以及国家出资企业的审核意见等”资料。严重地影响了新办法下产权登记工作的开展。

五、结论

1.增强产权管理人员的培训。由于新办法出台以后,大多数产权管理人员还处于学习阶段,增加一些针对性的培训,可以使其掌握产权管理的主要政策和基本原则。为继续开展产权登记工作奠定基础。

2.档案管理需要加强。由于新办法对档案的存放方式有了一定的改变。这一变化要求各个产权登记的单位需要有一套完善的档案管理方式来保存这类重要的资料。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对已完成的产权登记事项,按照合规性资料目录所列资料整理归档,分户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参考文献:

[1]孙文彪:关于新旧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的变化问题,2013-1,内蒙古科技与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