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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电用工体制改革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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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农电管理体制上改革了县乡(镇)两级管电组织的管理模式,将乡(镇)农电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或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市)供电企业统一管理。由供电企业按定员定编和岗位设置规定进行测算和配备,统一由劳动事务中介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供电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借工协议。从劳动法律关系上,县(市)供电企业、劳动保障事务机构、被录用的农电工三者之间有两份合同,即供电企业与机构之间的委托合同;劳动保障事务机构根据委托合同与农电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一、改革农电用工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现行的用工体制不利于调动农电工积极性。农电工从事乡(镇)及以下低压电网的维护运行、抄表收费及供电服务工作,工作区域广,服务对象分散,劳动强度大。由于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农电工工资报酬主要来源于农电维护管理费,尚未从工资成本中列支。同时,由于农电工绩效考核体系建立不久,还不完善,考核激励力度不大,造成农电工收入相对较低。农电职工机构不能全面维护农电工的权益。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办劳务公司。有些农电劳务机构组织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力量薄弱,甚至只是几个人的空架子,满足于签签合同,收收费,从来不与农电工沟通,不主动听取农电工意见和建议,不能真正代表和维护农电工利益,农电职工没有认同感和归宿感。现行的农电用工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一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而制实施之初,有的供电企业为了规避用人风险,主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部门合作,合资成立机构,再通过机构向本企业或下属单位派谴农电工,显然已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农电生产经营工作则有长期性、主业性、不可替代性,其工作性质不在劳务派遣之列。三是《劳动合同法》还明确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与劳动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当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法律将劳务派遣组织与用工单位又捆绑在一起解决。这样,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将增加很多不可控制的风险因素。四是《劳动合同法》明确了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即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强调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内容可以适用集体合同内容,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现在农电劳务没有成立工会,也无法发挥集体合同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

二、改革农电用工管理体制的构想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明确指出:“稳步推进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促进农村电力发展。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开展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试点。”这一文件是指导农电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我们在学习领会文件的基础上,提出改革农电用工管理体制的设想,充分调动广大农电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电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1、建立农电服务有限公司思路

组建农电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农电公司)的目的,是以建设和谐企业和谐劳资关系为价值取向,取消或派谴关系,由农电公司依法与农电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让农资关系长久化、稳定化,增强农电工的归属感,不断提高其社会地位。农电公司成立党、团、工组织,以加强党团员管理,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协调作用,签订好集体劳动合同。组建农电公司的初步设想是:以县(市、区)为单位,一个县(市、区)一个公司,为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承担有限责任。农电公司应以保本微利,服务于广大农民群众为宗旨。农电公司可由县(市、区)供电企业投资组建。农电公司的经营模式是,通过与供电企业签订委托协议,负责农村低压电力电网的运行维护、建设改造、安全生产、电力销售、供电服务。农电公司的主要职责是,对服务区域内所属的用电客户实行“代抄、代收、代维、代管”和相关电力产品销售服务,承揽农村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开展社会用电咨询和社会化有偿服务、评估及电力工程设计、安装等业务,做好供电服务工作。农电公司收入来源是,供电企业支付的劳务费用和低压工程承装费用,以及开展社会用电咨询、服务费用等。

2、规范农电公司与农电工之间劳动关系

农电公司成立后,解除现有农电工与劳动保障事务机构的劳动关系,由县(市、区)农电公司依法与农电工直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农电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满,需续签劳动合同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考核,对符合续签条件的,由农电公司依法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由农电公司发给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为了拓宽农电公司员工的职业发展渠道,激励其奋发努力,为农电事业多作贡献,可建立考核机制,使农电员工可以有条件调入供电企业,成为供电企业的全民正式员工。

3、提高农电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建立农电公司员工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可以上年工资总额为基数,将农电员工每年工资的增长率50%与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挂钩、50%与电力行业平均工资增长率挂钩。搞好农电员工工资总额测算:一是按售电量的多少确定提取一定的工资总额,比重占工资总额的40%为宜。并按售电量规模分挡确定提取标准(1亿及以下,1-2亿,2-3亿,3亿及以上等等)。二是按管辖设备的多少确定提取一定的工资总额,比重占工资总额的60%为宜。三是人均工资水平略高于全省平均工资基数为宜。规范农电工工资结构:一是岗薪工资。根据农电工的责任轻重、技能高低、强度大小、业绩优劣确定岗薪工资。可以在省或地(市)范围内,建立相对统一的农电工岗位体系,打破原来电管员和村电工的界限,以岗位定薪酬。岗薪工资的岗级、薪级设置标准,可以分段确立不同的系数,拉开差距,形成各岗位适合的岗差。二是工龄工资。按照员工参加工作年限,采用分段累进计算,其标准为:10年以下,5元/年;10年及以上,10元/年。三是津贴、补贴。既补偿员工额外的或特殊的劳动消耗,也为了保障员工的生活水平不受物价上涨等特殊因素影响而下降,如通讯费、出差补贴费、高空津贴等,可参照供电企业职工的现行标准执行。四是绩效工资或奖金。这是对员工超额劳动支付报酬的一种分配形式。绩效工资必须与农电工本人的月度、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并向关键、重要岗位倾斜,拉开分配差距。重视农电员工保险福利:一是社会基本保险。农电公司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由单位负责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二是住房公积金。农电公司员工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工资基数、缴交比例,按照当地的政策规定执行。三是农电工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参照供电企业职工的现行标准执行。

4、加强农电公司员工绩效管理

建立三级绩效考核模式。根据“委托管理合同”,县(市)供电企业考核到农电公司;根据绩效合同,农电公司考核到所属的供电营业所;最终由营业所考核到每个员工,实现绩效指标层层分解、绩效考核层层落实。农电公司及所属的供电营业所的负责人作为绩效经理,按级实施绩效管理工作。农电公司对农电员工的绩效考核实现“三挂钩”,即与月度考评结果绩效工资挂钩;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同其年度综合奖、专项奖、评比先进挂钩;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同员工的岗薪工资等级相挂钩。总之,要通过绩效管理,形成岗薪升降和奖勤罚懒的机制,不断增加绩效激励的力度,鼓励农电员工立足本岗位建功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的贡献。

浙江嘉兴电力局叶和平叶伟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