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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孤儿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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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在网络或者某媒体上发现了特别想使用的摄影作品,但始终无法确定或者联系不上权利人,最后只能放弃。这一类摄影作品被称为“孤儿作品(orphan works)”,据国外媒体报道,每年都有数以万计的“孤儿作品”的使用请求。

就“孤儿作品”而言,如果严格按照“先授权,再使用”的基本原则使用上述作品,会给使用者带来很大困难,这也就导致了目前大量的摄影作品无法进入流通领域或者形成客观上的违法使用,从而无法正常实现作品本身价值,同时也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激活这些“孤儿作品”的使用具有重大意义。

“孤儿摄影作品”存在两种情况:一类是真正的“孤儿”,即作者死亡后以及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享有的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摄影作品;还有一类是作者仍旧在世,但暂时联系不上或者联系起来成本太高的摄影作品。

“孤儿作品”不容侵犯

对于第一类“孤儿作品”,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其权利归国家所有,对于此类作品的管理和使用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我国继承法、著作权法中相关规定:

自然人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依照继承法转移;

法人变更、终止后,其享有的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组织享有。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法人变更、终止后,又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享有的著作权归国家所有。

上述规定表明,我国政府对此类“孤儿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但在摄影作品的日常使用中,由国家行政机关对此类作品发放授权并收转稿酬显然是不现实的,目前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由它们来代为行使此项职能。

第二类“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人属于不确定状态,权利人在将来某个时期可能会出现,也可能永远保持沉默。在当今全民摄影的时代,此类作品的数量会越来越多。

“孤儿作品”有了“家”

中国摄著协作为国内唯一的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孤儿摄影作品”的使用上应该并且能够发挥以下三个职能作用:

1.代为发放授权。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重要职能就是管理著作权人无法行使或者行使起来成本较高的权利,在当前法律环境下最适合管理的权利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摄影作品报刊转载稿酬的收转和法定许可摄影作品使用费的转付。由中国摄著协代为发放“孤儿作品”的使用授权也符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立的宗旨,可以极大地降低社会成本,盘活海量“孤儿作品”的使用,不仅方便了使用者,同时帮助此类摄影作品实现了其自身存在的价值,维护了摄影人的合法权益。

2.收转稿酬。

由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制定收费标准,向提出申请的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并在协会网站公告,协会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权利人转付稿酬,如果3-5年内无人领取,则该笔稿酬进入专用基金,用于发展与摄影有关的公益事业。

3.免除使用者的侵权责任。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是由中国摄影家协会以及国内多家机构、著名摄影家等百余名发起人联合发起、并由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国内唯一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权威性。使用者向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提出“孤儿作品”使用申请,即尽到了其“合理寻找权利人”的勤勉义务,可以免除其使用此类作品的侵权责任。国内很多法学专家在这一点上是有共识的。

在实践中,中国摄影家协会也曾经以此方式帮助作品使用者实现了作品的正常使用,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摄著协成立后,我们又收到了大量来自于社会各界对此类“孤儿摄影作品”的使用申请,这不仅体现了国内作品使用者著作权意识的提高,也说明了当前解决“孤儿作品”正常使用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孤儿作品”现象是在大规模数字化过程中引人注目的,如果此类作品能够顺利进入流通领域,必然能够充分实现其商业和文化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