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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新修订)热点问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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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什么时候起正式施行?其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由财政部、教育部最新颁布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该制度执行。

问: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出了哪些硬性规定?

答:在管理体制方面,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在专用基金管理方面,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在资产管理方面,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在负债管理方面,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规定“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

问:中小学校的收入包括哪些?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对中小学校的收入提出怎样的规定?

答: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1)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2)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3)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5)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6)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问:中小学校的支出包括哪些?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对中小学校的支出有哪些规定?

答: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1)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2)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4)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5)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分别从预算、核算、采购、票据管理等方面对中小学校的支出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指出,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