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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下的公司监管体制问题法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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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司登记制度安排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法律在确认和保障主体最大限度的、广泛的、彼此相容的平等自由基础上,通过有限的积极干预,相信市场的力量,已经成为了全球经济的趋势。要将公司监管体系融入工商登记改革框架,为完善公司法律法规体系提供可持续发展空间,既要宽进又要严管,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关键词:商事登记;登记制度;公司监管体制

图分类号: D9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3-0169-02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指出,逐步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变“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工商登记条件。笔者所在的海林市,因为改革的影响,也确实带来了一股新的创业热潮。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现有的监管体制在工商登记制度中显现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出现了诸多关于公司准入及公司股权问题的法律纠纷。大量法律纠纷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对市场主体的交易安全带来了风险。笔者认为,将公司监管体系融入工商登记改革框架内迫在眉睫,这也是为完善公司法律法规体系提供可持续发展空间,既要宽进又要严管,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一、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基本情况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自2014年3月1日起,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条件,不再限制股东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由股东自主约定,并记载于章程。公司设立时不再限制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营业执照不再体现实收资本。除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外,无须提交验资报告。这些简政放权的举措,有力推动了海林市各类市场主体的快速增长。自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仅一个季度,该市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1108户,注册资本金14.72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33%、235.44%。其中,新登记企业197户,注册资本金14.11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84.11%、281.65%。

(二)推行 “四证合一,一照一码”

“四证合一”是整合了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社保5个部门4项证照的审批,实现了工商1个部门窗口受理、并联审批、统一发证。“一照一码”是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税务登记证号统一合并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源头顺序赋码原则,采用统一的编码规则,一份工商营业执照仅加载一个独立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称作企业唯一的“身份证”。 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向新设立企业、变更企业发放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质监、税务、人社部门分别发放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再发放,并推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各部门、各领域得到广泛认可和普遍应用。“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实行后,不仅优化了审批流程,缩短了办结时间,激发了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更是有力减轻了企业负担和奔波之苦。截至今年9月1日,全市已发放“一照一码”营业执照1 400份。

(三)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按照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黑龙江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工商登记实施了“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取消和调整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精简保留了34项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简化了审批手续,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全市市场主体出现快速增长态势,极大释放了改革红利,激发了市场主体创业活力。海林市的地貌特征是“九山半水半分田”。这样的地貌特征使得很多农民以种植食用菌为生,很多企业以加工生产食用菌来出口创汇。在“先照后证”改革前,很多企业核准了名称,却迟迟开不了业,原因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英文QS)是前置审批,办这一个证需要大半年的时间,在这个时间里什么也做不了,白白耗费房子租金和人员的开工费。“先照后证”改革后,这一问题得到了极大的解决,可以说是给企业开了一个绿色通道。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后再去办相应许可证,既可一边申办许可一边开业,又不耽误洽谈合同。

据统计,“先照后证”改革以来,2015年海林市新增市场主体2 652户,其中,企业增长386户,比上年同期增长6.1%;个体工商户增长2266户,比上年同期增长7.7%。2016年上半年全市新增市场主体1 461户,其中,企业增长322户,比上年同期增长67.7%;个体工商户增长1 139户,比上年同期增长12.5%。

(四)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按照黑龙江省政府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简化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条件,允许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允许房屋产权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房产归属的文件作为住所证明文件,有效降低了市场主体的创业成本,使市场主体登记在法律、法规的限定的范围内更具操作性、灵活性和多样性。

二、改革中显现的问题

(一)一些企业注册资本虚高,带来市场交易法律风险

在公司参与的市场活动中,一个企业的注册资本多与少,常常被作为考量其实力的标准。注册资本多,被认为实力雄厚;注册资本少,被认为实力单薄,从而影响企业在招标和合同签订中能否抢占商机、拔得头筹。基于这样的原因,一些企业为了签订合同,虚报注册资本,出现注册资本虚高现象,严重增加了市场交易的风险。《合同法》规定了此种行为应负的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这类合同的风险,除了合同法规定的诸多无效合同,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还有一些可撤消的合同,如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

(二)行政许可与监督管理脱节严重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把公司法定位为商法的组成部分,属民事特别法,当然也属私法范畴。对于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强调以私法而非公法手段予以调整。具体讲,就是排除行政干预,依靠私法救济手段如仲裁、诉讼等方式协调公司与股东、公司与债权人、公司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公司的经营管理虽属私权力范畴,但当私权力的行使影响到公共安全时就应当积极介入,这也符合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原则之一的公共利益干预原则。行政部门应积极主动加强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相关审批部门之间在行业监管上存在一些工作脱节,往往出现市场主体已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相关审批,却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屡见不鲜。比如,由于工商登记取消了对食品生产的前置审批,产生了大量食品加工企业,但当他们进一步了解到食品加工业需要具备的其他审批要求不变后,大部分人放弃了继续申请相关审批的想法,或者抱有侥幸心理,被查到了就关门,没被查到继续开。这样的“黑作坊”企业,不仅给市场交易安全带来极大风险,而且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很大危害。

三、 应对措施

(一)将公司的资本评价权交由市场,加速改进和建设信用信息公示和监管平台

公司无论实行认缴出资还是实缴出资,它的宗旨就是诚信,真实有效地向社会公示股东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期限、认缴出资方式是公司股东责任是其义务。同时,市场监管的核心目标就是提升公司资本的社会公信力。

(二)将责任厘清给各个部门,构建市场综合巡查体系

市场监管涉及各个行政部门、涵盖方方面面,遵循谁许可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按照监管职责,确定监管内容,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建立政府牵头的相关审批部门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以信息化平台为依托,实时公开监管信息,逐步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交换、利用,实现部门监管无缝连接,打通最后”一公里“。

(三)将法律法规重新梳理,建立完善的商事主体监管制度

当前涉及商事登记及商事主体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位阶不一、法律规定矛盾的内容,对于基层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所以必须通过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汇编整理,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商事法律制度。有了统一的商事登记制度,各类商事主体在设立登记时享有同等的行政待遇和司法待遇,更能激发市场的内在动力。同时要提高监管制度的法律位阶,给予广泛适用性,为加强监管和执法效率带来便利。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影响重大、意义深远。它一方面降低了创业门槛,让更多人实现创业、创富,共享改革红利;另一方面通过修改现行法律法规并加紧立法活动来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步伐,从法律上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形成倒逼机制,规范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实现长效监管。这将会有利于促进政府、市场、各类经济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有利于实现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