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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东道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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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佚名

拆迁户自焚定性为暴力抗法是错上加错

魏文彪

11月29日晚,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16天前,她因阻止有关政府部门拆迁而站在楼顶抗争,最后泼上汽油用打火机自焚。如今,唐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地方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

所谓暴力抗法是指用暴力手段阻止执法人员依法执法,受到人身伤害的应该是执法人员。但是成都市金牛区拆迁户唐福珍在自己身上泼汽油自焚剥夺的是自己的生命,并未对强行拆迁人员构成身体伤害,所以当地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显然是定性错误。而且一个活生生的生命因为拆迁事件遭到损毁,在这种情形下,当地政府依然将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显然还是缺乏应有的人性化的体现。[论文网]

如果说当地政府所谓暴力抗法指的是唐福珍亲属的行为,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同样是难以令人信服的。据唐福珍的邻居邓尤德介绍,当时她看到唐福珍一遍遍喊话,两次朝自己身上浇汽油,想以死来阻止拆迁人员进攻,但是那些人完全不予理会,他们锯开三楼防盗门,头戴钢盔,手持棍棒,冲上三楼楼顶,由于唐家的人都躲在楼顶平台上,吼叫声、妇女孩子哭喊声混成一片,站在阁楼上的唐福珍情绪激动之下将汽油浇在身上自焚。另外,撇开现场打斗谁是谁非不说,正如北京市长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亚军所认为的,如果当地国土、规划等管理部门认定胡昌明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应当根据相关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并允许胡昌明对相关处罚提讼,如果处罚最终被依法认定为合法,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处罚决定,区政府本身并不具有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资格,其行为是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严重相违背的。

显而易见的是,如果当地政府对胡昌明的房屋能够遵循法定途径处理,即如律师刘亚军所说的首先对他们所认定的违法建筑作出行政处罚,并尊重当事人不服处罚提讼的权利,如果法院依法判决处罚合法有效,再申请法院执行相关处罚决定,事件的结果就不至于会如此的惨烈。而且如果当地政府遵循法定途径处理相关房屋,当事人申述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地位中立的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最终决定一般会令当事人心服口服,也就不会有所谓的“抗法”行为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其实从来都是先有违法暴力拆迁然后才有所谓的“暴力抗法”,地方政府在拆迁事务中充分尊重拆迁户权利,杜绝暴力拆迁行为,才是避免“暴力抗法”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

近些年来,类似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这样以极端方式阻止暴力拆迁的现象时有出现,而这些居民以包括自焚在内极端方式阻止拆迁行为的发生,究其根源在于部分地方政府没有在拆迁补偿上充分尊重拆迁户的权益,没有在拆迁工作方式方法上遵循法定途径,从而导致矛盾激化,拆迁户在缺乏权利救济情形下采取极端方式抗争。所以,类似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这样以极端方式阻止拆迁现象要能减少出现,最为根本的是各地政府应当进一步强化自身尊重民众权益的意识与法制意识,并在拆迁事务处置过程中贯彻人性化思维。而像成都金牛区当地政府这样不反思自身在拆迁户自焚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失当之处,反而轻率地将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显然无助于类似围绕着拆迁引发的极端事件的减少出现,无益于社会正义与和谐的促进。

代表参选人公开财产的“宣示”价值

盛大林

“不动产系2002年购买的,当时价值为14万元的173.5平方米房屋一套;存款系中行卡一张,内有余额39015.10元;私车系吉利金刚1.5排量小汽车一台,2007年6月9日购入时价格为5.78万元;无购物卡、有价证券、名人字画、古董,也无债务……”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秋林为了参选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大代表,11月12日在红网衡阳论坛上公示了自己的全部财产。他表示,如能当选,将每年公示一次财产供公众监督,同时他也希望有更多的人大代表能够公示财产接受监督。“如果当选了代表,获得了公权力,行使了公权力,那时也必须让渡一部分个人隐私权。”

罗秋林,这个名字怎么那么熟悉?上网一查,很快就找到了答案:2006年6月,罗秋林曾向衡阳市中级法院提讼,要求衡阳市国资委确认原告也就是他对国有资产占有的份额。这一事件曾轰动一时。国有资产属全民所有,包括罗秋林在内的每一个中国公民都应该拥有一份,所有权不能只是理论上的,要落实到每个公民的头上。

我国正致力于打造“阳光政府”,并试图推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但由于大多数官员不支持从而举步维艰。有的官员认为,个人的财产及收入状况是隐私;有的官员担心,财产的公开会影响个人及家人的财产安全;有的官员甚至反问:“老百姓为什么不公开自己的财产?”可以看出,在财产公开问题上,有的官员存在错误认识,有的官员则总是寻找借口……在罗秋林的行为面前,官员们的那些借口无处遁形。

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要想顺利推行,首先要取得社会的共识,而罗秋林的行为就有助于这种共识的建立。不管罗秋林的行为是不是“作秀”,也不管罗秋林最终能不能当选人大代表,他主动公开个人财产的行为都具有一种特殊的价值,那就是“宣示”——他用行动告诉世人:获得公权力的人应该让渡一部分个人的隐私权;他用行动说明了一个道理:光明磊落的人及其财产完全不必害怕阳光!

要求确认自己的国有资产份额,让世人蓦然明白了国资“所有者缺位”的道理;为选举而主动公开个人的财产,为所有掌握公权力的人作了一个生动的示范。即使罗秋林确实在“出风头”,我也认为这样的“风头”出得很有价值。

平等是法治的精髓

乔新生

与一位社会学家聊天,他讲了一个耐人寻味的故事:武汉某大型国企的一位职工曾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乡下农民,每天出出进进,总是对承租人恶语相向。不曾想,其后国有企业改制,他下了岗,为了生存不得不寄人篱下,摆摊赚钱。而他做小生意的地方,就在那位发达了的乡下农民所开饭馆附近。饭馆老板每次走到地摊前,总是恶语相向,有时甚至拳脚相加。社会学家感叹道,中国城乡关系的变化,由此可见一斑。

我非常赞同他的观点,但在我看来,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大的反差,根本原因在于中国人内心深处的等级意识。城里人瞧不起乡下人,认为自己高人一等;有钱人瞧不起穷人,认为自己应该拥有更多的权利。中国人习惯于超稳定的秩序结构,可一旦社会关系发生剧烈变化,那么,阶层之间难免发生激烈对峙与碰撞,进而出现一些令人发指的暴力事件。

现如今国家强调依法治国,越来越多的法学工作者走上领导岗位。但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随之出现:那些平时待人谦恭的学者一旦走上领导岗位,说话的口气,待人接物的方式,甚至连走路的姿态都发生了微妙的变化,面对昔日的同事和师长,他们不由自主地流露出一种居高临下的神态。

不能说这些人没有教养,也不能说这些人没有法律知识,他们之所以如此行事,是因为他们把整个社会想象成为等级森严的社会,而自己手中所掌握的权力,则代表着自己所处的等级地位。这些人虽然具有法学学位和大学教师职称,但是他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人,因为学位、职称只不过是他们加官晋爵的台阶,一旦高高在上,他们就可君临天下。这样的人培养出来的学生,究竟是现代社会的公民,还是封建社会的臣民,可想而知。

平等是自由的基础,而自由是权利的核心价值。如果没有平等的意识,那么,尽管有非常地道的法律专业知识,这些人仍然不能被称作合格的法律人。因为他们所拥有的法律知识,只不过是他们欺负其他社会阶层公民的工具和手段;他们所掌握的各种法律技能,只不过是他们走上更高领导岗位,从而实现对更多人统治的基础和条件罢了。

当今法律上写满了平等的字眼,只有树立平等的法治观念,整个社会关系才可能改善,我们才能彻底走出等级森严的藩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