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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占罪问题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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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侵占罪在立法、理论以及实践中均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文章通过对侵占罪若干争议及疑难问题的提出与探析,从而实现对侵占罪各方面的良好把握。

【关键词】侵占罪;对象;客观;持有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5-132-01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机关借鉴外国刑事立法经验,并根据我国社会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在刑法典中明文规定了侵占罪。侵占罪的设立,对完善侵犯财产罪,保障公私财产不被非法侵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刑法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在对于侵占罪的理解以及具体的定罪量刑上均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侵占罪的客体与对象

侵占罪之对象包括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的“他人财物”和第2款规定的“遗忘物、埋藏物”。如何界定财物的性质,与侵占行为能否成立有直接关系。与此有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他人财物”的范围及自然属性

从财产的自然性质来看,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二者都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但应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不动产均能成为侵占罪之对象。不动产要成为侵占罪之对象,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其能被委托给他人代管;二是被委托人即行为人能够取得所有权。此二者必须同时具备。

(二)侵占罪的对象是否包括公共财产

从财产的所有制性质上看,多数学者认为,公私财产都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有的则认为,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公民的个人财产。持后一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有:1.刑法第270条规定的是“他人财物”,“他人”即是指个人。2.非法占有受委托保管的国有财产,依照刑法第382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不能定侵占罪。3.上述条文还规定,“本罪告诉的才处理”。刑法上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侮辱、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都是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的,因此侵占罪也是这样。

显然后一种意见是有失偏颇的。首先,刑法第382条规定的非法占有受委托保管的国有财产的“委托”应是指行政性质的委托,而不同于作为侵占罪的前提的受委托合法持有的民事性质的“委托”,即民事契约行为。并且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由个人代为保管公共财产是客观存在的,也完全可能存在侵占受委托代为保管的国有财产的现象。其次,在法律上“他人”有时指个人,但对本罪而言,“他人”应做广义理解,即既包括个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这样有利于保护公共财产。最后,对告诉才处理的理解片面。

由此可见,将犯罪对象界定为私有财物,或者由此推导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都是不恰当的。侵占罪的犯罪客体应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不是私有财产所有权。

(三)侵占罪的对象是否包括非法财物

赃物或用于犯罪的财物,都可以成为侵占的对象,但这并不意味着承认委托人对该财物具有所有权和返还请求权,而是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受托人对该财物没有所有权;2.受托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主观恶性是客观存在的,不处罚不利于对犯罪的预防;3.上述财物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没收或者发还被害人,因此,对其侵占是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四)有关“遗忘物”的问题

刑法第270条第2款规定,侵占他人遗忘物,数额较大的,按侵占罪处罚。但对于遗忘物的定义和范围,遗忘物和遗失物的区别,刑法典没有加以明确规定。目前多数学者认为,遗忘物与遗失物不同。前者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忘记拿走。遗失物是指失主丢失的财物,即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偶然将其财物失落在某处。

(五)关于“埋藏物”的理解问题

对于埋藏物,理论界有着不同的解释。一种观点认为,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所有人不明的财物。另一种观点认为,埋藏物是指埋在地下的财物。

二、侵占罪的客观特征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对此应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1.行为人侵占的财物必须预先已为其所合法持有

2.非法占为己有。这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向所有人退还财物的义务,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例如,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进行处分,如消费、出卖、赠予他人等。

3.拒不退还或交出。这是指在应当向所有人退还财物时,经所有人索取,仍然拒不退还或交出。无论是编造借口拒不交还,还是耍无赖,无理拒还,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侵占的财物必须数额较大。这是构成本罪的程度要件。如果数额较小,只能按民事违法行为处理,不以侵占罪论处。但是,定罪的数额应当是多大,有待司法机关做出相关司法解释。

三、关于侵占罪罪名的分解与完善

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侵占他人遗忘物、埋藏物应独立成罪并独立设置相应较轻的法定刑,而不应笼统包含在侵占罪中。鉴于此,本人主张根据侵占的对象以及行为方式的不同,对侵占罪的罪名做如下分解:将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之罪名启名为普通侵占罪;而将第2款之罪名启名为侵占遗忘物、埋藏物罪,即准侵占罪。由此,使侵占罪的罪名趋于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