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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投资项目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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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源头上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现就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审批流程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环评、用地规划、土地、立项、工程规划、招投标、施工、质监安监、竣工验收等流程办理手续。严禁未批先建或违规审批。

二、强化部门职责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流程,加强项目管理和手续审核。

(一)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帮助各项目单位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的办理。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帮助各项目单位做好安全评价等手续的办理。

(三)发展和改革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执行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程序,严格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市场准入标准等相关规定以及有关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立项手续。

(四)国土部门要严格划拨用地和限定协议出让土地范围,切实加强对征地审批和批后的监管。严格落实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切实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与监管,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行为。在土地矿业权审批和出让环节,严禁未批先用、边批边建。

(五)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切实抓好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的审批。加强对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以及违规调整容积率等问题的监督和查处。

(六)住房和建设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明确招标的政策界限和有关程序,落实责任要求。坚决杜绝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和暗箱操作。

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制度,规范执行项目法人、合同管理、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制度。

三、明确有关要求

(一)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批、核准、备案和监管等方面的职责。要主动加强相互联系,形成良性互动机制。对未办理审批立项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供地和规划手续。对未办理工程规划手续的,不得组织招标投标。对未办理招标投标手续的,一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办理放线开工手续。对手续不全或未进行公开招标投标的项目,财政等有关部门一律不予拨款。

(二)各项目单位要认真履行项目审批及建设过程中各项手续的办理及报备工作,不得出现瞒报、错报、漏报等情况。对拒不履行项目报建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审批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各职能部门要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对涉及收费的政府投资项目,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区内收费项目一律先审批后由财政部门统一结算的方式进行。对涉及需到省、市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要积极帮助各项目单位争取享受缴费减、免、缓政策,确保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手续完备。

(四)相关部门对通过本行业、本系统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审批立项的项目,要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五)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对违反本意见监管失职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职能部门和项目单位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