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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新闻出版局、文化局:
根据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20****年全市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工作于一季度进行。为开展好20****年全市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全市年检登记、行业统计工作须于20****年3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其中县区及市属发行单位报送年检材料时间为2月15日前,市局报送年检汇总材料时间为3月15日前。
二、年检范围
(一)按照省新闻出版局要求,市、县(区)新闻出版局负责所属出版物零售单位及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单位的年检登记工作。
(二)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对县(区)年检工作的组织动员,辖区内行业数据的统计汇总,对辖区内的出版物批发单位年检材料的审核备案,对通过审核单位的年检材料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凡经过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已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出版物经营单位均须参加年检登记。
三、年检内容
(一)检查企业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期间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督促企业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检查各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总结企业20****年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及库存等情况。
(四)核对经营单位相关信息资料,包括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经营面积、从业人员数量等情况。
四、年检程序
(一)凡参加年检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应按照上述年检内容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年检登记表(附件1),区属出版物发行单位还需提交《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经各县区审核把关后,于20****年2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年检登记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不含四县)报送至市新闻出版局。
(二)各县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出版物发行单位上报的年检材料要严格把关,督促其上报真实的数据,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材料一律退回,不得通过审核。
(三)对进入违规档案的单位,要进行重点检查,有无整改措施,整改是否到位,须作为年检工作的重点。
(四)各县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向市级新闻出版局报送年检总结、年检登记表(附件1)、《20****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统计汇总表》(附件2)、《20****年度出版物发行单位奖罚情况一览表》(附件3)及《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4),表格的统计数据为所属所有网点。各县区局经汇总后,向市局报送年检工作书面总结及上述四种表格,并附缓期登记、警告、吊销和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名单。
五、年检处理
(一)对不按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的,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给予警告、罚款处理。对经书面催告或警告处罚后仍不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的,取消登记资格,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二)有下列问题之一者,给予缓期登记处理:
1.经审核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各项发行管理规定行为应予处罚的;
2.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
3.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检材料的;
4.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缓期登记期限由负责审核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缓期登记的单位在缓登期间内应进行认真整改,在问题得到解决后,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递交年检申请,被批准后,方可办理年检登记手续。缓期登记结束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登记资格,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缓期登记的出版物批发单位年检申请,报市新闻出版局审核,由各市局报省局审批。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新闻出版局、文化局接此通知后,要扩大宣传、加强服务、精心组织,周密布置,指导好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工作。
(二)要将年检工作与诚信体系建设、法制教育、市场检查相结合,组织好法规培训和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的检查。
(三)在年检工作中要重视行业数据的统计,务求真实、准确,认真分析市场形势。各县区局提交的年检总结应包括辖区内发行单位发展的新变化,出版物市场呈现的新特点及年检工作的新做法和新经验等。
(四)为确保全市年检登记、行业统计工作在20****年一季度如期完成,请各县区局掌握工作进度,于20****年2月15日前务必将年检工作总结及各类表格报至市局新闻出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