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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市的指导意见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要求,为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根据市的会议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大精神为指导,实践“*”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增加补助、全面覆盖、巩固提高”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合作医疗工作的发展,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缓解农民看病难,保障农民身体健康,加快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二、工作目标
(一)规范和完善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体、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保大病统筹为主,适当兼顾受益面的农民互助共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科学的补偿机制,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进一步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完善区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制度,资助特困人群、五保户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对患大病、重病的特困人群、五保户和大额医疗费用患者给予一定的医疗救助,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防范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运作风险。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区办区统筹管理模型,2009年实现农村合作医疗常住人口覆盖率96%以上。
三、基本内容
2009年我区合作医疗工作的重点是提高保障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制度,扩大受益面,让农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全区统筹管理模式,由区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农村合作医疗运作年度以2009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一次性筹资,今年的10月至11月为2009年度合作医疗集中宣传发动、登记造册、向农户收款阶段,到期未参加农户,只能在下一年度参加。11月30日基本完成向农户收款的工作。12月为资金入户、统计上报、参合人员名单录入电脑阶段。各街道(村居)必须在12月10日前将农户缴交的合作医疗资金全部划入区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户。
(二)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合作医疗。2009年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110元(含各级财政扶持资金),其中中央财政4元、省财政61元、市财政15元、区财政10元、农民每人20元,村集体经济可量力扶持农民参加合作医疗。
(三)以保大病为主,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2009年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封顶线定为50000元,补偿比例区内70%、区外40%。
(四)扩大受益面,将部分慢性病大额门诊纳入补偿范围。大额慢性病门诊报销起付线500元,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为40%,市外门诊费用不得报销,大额慢性病门诊最高报销限额15000元。如既有门诊又有住院的,住院和门诊总额累计最高补偿限额为规定的封顶线50000元。
(五)加强区内新农合定点医疗管理,完善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即时补偿工作,按要求推行普通门诊统筹制度。
(六)按上级的要求加强信息化管理建设,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
(七)建立严格的基金管理制度。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区级统筹,要按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通知》粤财社﹝2007﹞250号文要求,以区为单位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封闭运行,各街道建立严格的管理机制,确保基金运作安全。
(八)建立和完善区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制度,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资助特困人群参加合作医疗,以及对患大病、重病的特困人群和大额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救助。救助基金以各级财政筹集为主,并吸收社会捐助。
四、具体措施
规范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解决农民基本医疗保障和看病难问题,是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实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的目标的重要举措。各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加大工作力度,巩固现有的成果,把合作医疗工作做好做扎实。
(一)加强领导、健全管理机构。
要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区已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卫生、农业、财政、宣传、计划、民政、审计、社保、街道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各街道相应成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各村(居)委会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协助做好合作医疗宣传、筹资、登记、报销等工作。
(二)积极做好宣传和筹资工作。
今年第四季度为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期,全区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以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宣传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后享有的权益和区合作医疗工作的具体做法,引导农民加深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自愿、积极参加合作医疗。
(三)落实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我区合作医疗按年人均110元的标准筹资,除上级财政扶持资金外,2009年区财政按每年人均10元的标准安排合作医疗基金,同时要安排一定的救助基金和按参合人数人均1元的标准安排合作医疗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建立健全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是农民自愿缴纳,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合作医疗保障基金统一储存区合作医疗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各街道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登记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公示制度和合作医疗票证、表、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