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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的核心及利益平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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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著作权法立法的进程中,利益平衡理论始终是著作权法发展、完善的基本指导思想,一直都是著作权法发展的核心,无论是在传统的著作权保护的进程中还是在新的网络环境领域下这一点始终未曾改变,而且不会改变,只会越来越突出;在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及制度设计之中处处都渗透着利益平衡,可以说整个著作权法就是一部各方利益角逐、博弈后利益平衡的结果。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私权保护;利益平衡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2-097-01

一、利益平衡理论的缘由

利益平衡也称为利益均衡,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出现的利益体系相对和平共处、相对均势的状态。利益平衡既是一项立法原则也是一项司法原则。法律、规则和制度都建立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在法律层而上,利益平衡是指“通过法律的权威来协调各方而冲突因素,使相关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

利益平衡理论应该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理论,必须使网络著作权保护中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用户二者处于一种动态的平衡。

应该建立以利益平衡精神为基础原则和核心的著作权法理论框架和体系。以利益平衡精神为指导,通过对网络著作权保护在社会中存在的现实问题的深度挖掘,在理论系统化的基础上形成网络著作权法保护的新方式。

二、利益平衡理论是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核心

著作权的立法从根本上讲是不同的利益集团相互博弃而后平衡的结果,利益平衡是著作权法得以产生并顺利实施的核心和基本准则。著作权法始终处在一个动态的平衡之中,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著作权法的平衡不断被打破,旧的平衡不断的被新的平衡所替代,同时著作权法也不断的发展和完善。要实现这种动态的平衡,就需要把技术的发展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失通过赋予著作权人与新技术相对应的权利来加以弥补,与此同时,为了保证平衡,必须对赋予著作权人的新的权利附加相应的限制,以此来确保公共利益从而又不至于造成著作权人对于权利的垄断,影响社会效益的实现。

著作权法的起源来白于制定现行宪法的近代国家,权利是建立在他人对白己的权利的让渡之下,该让渡的权利就应该成为对方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以期使得大家利益共享,否则就会导致他人或者整个社会的不公平、不公正。对于让渡人白身来说,该让渡出的权利,从另一个层而上来说正是为了实现或更好的实现白己的权利,这也即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正如康德所说:“对那些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人的法律关系:有效。有这样一种关系,因为这是人对人的关系”。①

三、私权保护是网络著作权保护中利益平衡的前提条件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平衡的前提是著作权领域的私权保护原则,在高速传播的网络环境下,这一前提更应坚持并不断深化。无论网络技术如何快速发展、如何进步,亦或者是出现了新的传播方式,促进科技创新与社会进步在本质上最终还是要依靠著作权人的创造,著作权人才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科学和文化进步的根本力量。

鼓励个体的智力创造依旧是未来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原动力,因而,著作权人在读者利用其具有价值的作品而获得利益的权利必须在著作权法中首先得到保护。在如今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著作权产品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知识资本,合理的确定著作权产品的使用对价,对于遏制侵权、实现著作权质押,保护著作权人的私权、促进社会文化、科技持续健康发展都有及其重要的作用。

四、利益平衡理论的终极目标

在当前,公共利益和著作权人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二者之间矛盾突出,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二者之间不断的改变既有的模式,不断的碰撞、融合,交叉、合作,还是为“共赢”的实现提供了现实可能性。技术的进步、科技的创新往往能够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和经济效益(微信,红包,银行卡),与此同时,科技创新又会促成新作品的使用方式和新型经济增长模式的产生,人们获取知识、作品的情况大幅增加,需要的作品数量及种类也大幅提升,创造能力自然也水涨船高,社会公共利益与著作权人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也必然同步增加。既能够使得更多的人群接触到著作权人的作品增加著作权人的权利收益,又为其获得更多更好的的作品提供了现实基础和可能。

“平衡”一词在不同的语境中具有不同的概念内涵及外延,在汉语言表达中,平衡意味着利益冲突的双方或多方主体在数量或质量上保持相等或者相对抵消的一种状态。在无机化学反应中,平衡意味着可逆反应的正逆反应速率相等,反应物的浓度与生成物的浓度不再改变,使得反应物及生成物的消耗与生成在总量上保持不变,在宏观上表现为一种静止的固定的状态,在微观上则是动态的平衡,如果要改变该既有的平衡就必须改变反应物或生成物在其中的浓度,以达到新的平衡满足预期的目的,同理,在网络著作权保护过程中也存在着利益平衡,不因外界的承认与否都必然的存在,是一种固有的规律,只有改变其中一方或多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使得达种平衡趋于一种新的状态继而满足预期目的,整个利益主体各方在相关制度、法规的调和下实现彼此利益冲突的中和,给激烈的利益冲突留下一个缓冲的空间,保持该社会关系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避免社会总财富因冲突而巨大消耗,继而达到促进社会不断向前发展。

注释:

①[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沈叔平,译商务印刷馆,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