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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是为人们所关注的,而“婚外性”更引人注目,如果恰巧加上“多性伴”佐料的话,那真是一场娱乐大宴了。不幸的是,“夜幕下的哈尔滨案件”发展到今天,越来越朝着好莱坞艳情片的方向发展。据《广州日报》3月26日报道,在向伤害致死林松岭的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除了林松岭的父母外,还有一名“林某某”――林松岭的遗腹女。林松岭未婚先孕,这本已是一个新闻了,而且林松岭的父亲林吉利还否认该女孩的母亲是传闻中林松岭的女友吴琼,这就给某些网民们找到了兴奋的“G点”了。
如果我们不健忘的话,在这起案件之初,围绕着林松岭与故意伤害致死他的警察之间,网络上掀起了一场前所未有的“网络审判”,各方的支持者在网上进行了一场口水仗。抨击警察一方的观点此处省略,但抨击林松岭我们犹记得有这么一些――社会上的“烂仔”、有吸毒史等等,虽然这些为林的家属一一澄清,不过,这种伤害却威力甚大。今天,媒体又爆料出林松岭有婚外的遗腹女,又为那些当初抨击林松岭提供了佐证,似乎这个遗腹女再次印证了“烂仔”的传闻,而他的死亡就不足为惜了。
即便是林松岭以前经常打架斗殴或者有过吸毒史,这些也不过是“品格证据”,它只能说明当事人以前的品行,并不能证明本案的任何事实,也不能对本案的定罪量刑产生任何实质意义上的影响――除非是曾经因为犯罪被刑罚处罚而构成“累犯”。在英美法系里,“品格证据”是要排除在法庭之外。何况,这些传闻并没有事实依据。如今,林松岭有遗腹女这一事被坐实,但是,诸位,这是性道德的问题,这与打架斗殴的劣迹风牛马不相及,与本案更是差距万里。一个人的道德如何能说明他爱惹是生非吗?用林松岭有遗腹女能证明本案中林松岭死有余辜,或者几位伤害他人的警察可以减轻罪行吗?
媒体和网络炒作林松岭的遗腹女,对于这位无辜的小生命而言,这是一种伤害和不公平。上一辈的恩恩怨怨自然有法律会去解决,但是,谁也没有必要和无权利将这种恩怨延续到尚在娘胎的小生命。尊重她的隐私,善待她作为一个人的权利,那是人类能称作文明人的起码体现,而炒作这种隐私,则如某官员要求普通公民公布财产一样无聊与。公开审判是现代司法的原则,而公布审判文书更是原则中的原则,但是,在涉及未成年人的隐私面前,现代法治国家无一例外让步。《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提出“除保护少年有此必要,或事关婚姻争执或子女监护问题外,刑事民事之判决一律公开宣示”,因此,为保护未成年人,法院不但可以不公开审判,而且还可以不向公众公布判决书。司法如此强调对于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我不知媒体与网络有何权利来炒作这位遗腹女、无辜的小生命的隐私;而网民有何权利来对林松岭与本案无关的“性道德”进行抨击,来潜在伤害这位尚在娘胎中的小生命。
我无意于过多指责媒体与网民,事实上,媒体报道还算克制,除了报道林松岭有遗腹女及不是传闻中的女友所生,没有进一步挖掘;而网民也除了指责林松岭性道德外,没有进行“人肉搜索”来进一步披露林松岭的遗腹女隐私。但即使如此,这已经向侵权迈向了危险的一步,我看还是悬崖勒马,让我们回归到案件事实本身的讨论吧。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