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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土地管理改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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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本文从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出发,论述了要遵循地域性的发展规律,在加强对现行土地制度的认识的同时,明确分析了的方向,并立足市场经济的特点,深入具体地探究了改革和完善现有土地制度的策略,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地域性 产权关系 市场化

一、要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地域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对土地价值体现与功能的发挥上。当土地成为某一地区的主要经济收入时,土地最基础的社会保障功能得以体现;又因为受到发展环境、条件以及农业本身的弱质性的制约,使得对土地的利用不能从农业的范畴内转移出去,出现了人均占有最基础的土地的社会保障状态。因此,这一地区的土地制度改革应设立多元化发展的目标。一方面,要在土地的价值和功能上意识到,该地区是我国“三农”问题的核心所在,实行要以当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适当加大科技投入,不断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还要鼓励当地居民大胆创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实现当地居民从农民到市民的角色转变。另一方面,从政府对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视角出发,实行要有利于当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要在稳定当地居民农业经济来源的同时,实现该地区的传统土地应用模式到现代科技型土地资源应用模式的转移,为加快该地区的城市化发展进程提供制度保障。

当出现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的郊区时,实行的目标和方式将发生巨大的变化。因为该地区的土地价值和功能已经脱离了当地居民的社会保障状态,也就是说土地已不再对保障农民基本生存具有决定性作用。由于该地区经济条较好,对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有足够的启动资金和消费人群,同时也解决了当地不富裕居民的就业问题。可以看出,土地最基础的社会保障功能对该地区的居民来说已经不再重要。取而代之的是,城市规模的外延式扩张所引发的土地资源紧张的问题,才是该地区应关注的重点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土地的所有权上,对特殊的剩余土地要做到合理的分配,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为实现城市的跨越式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对现行土地制度的认识,明确改革方向

一方面,我国现行土地所有权关系比较混乱,主要表现在土地所有权难以得到确切的落实,从而导致农民土地权益被剥夺。探究其原因在于土地的公有制管理制度的影响。公有制即集体所有制,是将生产资料的划分群体定位在多人享用的概念上。也就是说,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下,每个农民都是土地的所有者,也是土地的共有者,他们对土地的使用和处置没有自主控制权、决定权,也不具备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职能。为了解决过于复杂的集体决断行为,公有权主体的概念应运而生。它的主要职责是对生产资料进行管理以及合理的分配,它的出现改变了公有制的内部关系,使集体中的个人不再享有所有者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势必会引起土地产权关系不清、产权虚置的现象。因此,土地实现私有化改革的方式和模式,是值得进一步深入探究和关注的。

另一方面,在土地的使用和经营权上,对于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不能就其隶属的本质去推断生产方式的落后与否,关键是看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人们对土地的使用状况。是传统的小土地所有制,还是应用现代生产工具和先进的科学技术的大土地所有制,无疑将成为衡量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的重要指标。但是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是势在必行的。

三、以市场经济为导向,改革和完善现有的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改革中,市场经济是通过生产资料的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相互作用而达成自我组织的效果的。土地制度改革的市场经济化,是以市场需求为发展契机,广泛利用各种市场资源,对现有的土地资源进行产品的生产与深度加工,以满足市场的需要,而不是象传统农业生产那样,局限在单一作物的范围内。

1、土地生产要素商品化发展

要想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不仅要求土地生产资料的的商品化,而且各种生产要素(如科技投入、市场信息获得、生产资本等)也要商品化。也就是说,在以土地为基础的一切经济活动中,都要以市场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来实现生产资料的交换、分配与生产,并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统一完整的市场体系和反映灵敏的市场化的土地管理机制。

2、改革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要以树立现代产权制度为目标。现代化的产权制度中,土地管理者拥有自己的产权,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人实体,具备生产资料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砝码。改革和完善土地产权制度,要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具体落到实处,还要坚持权利平等的原则,有条件的用户可以利用土地进行再建设,允许该用地的使用权流入市场。流入市场的土地,往往以土地的价值来定位生产要素的主导信号,土地的价值最直接的说法就是土地的价格,它不仅仅是土地管理部门实现土地合理配置的工具,而且还是调节土地的市场化供求关系的快捷方式。

3、完善机制,实现土地市场化发展对社会保障功能的替代

首先市场化的要具有最基础的社会保障机制,具备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援助基础,使被用于市场化运作的失地农民有失业、医疗以及养老保险等方方面面的保证。除了建立相关的法律体系外,还要加强对征地行为的有效监督,确保土地征用过程的合法性,以保证征地工作顺利开展的同时,农民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得到及时的维护。

参考文献:

[1]蔡孝箴,郝寿文.我国城市土地市场的若干问题[J].城市.1989.02

[2]熊文武,陈娟.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切实保护农民利益[J].法学杂志,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