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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烟尘调控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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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驻合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县于1992年在城区划分了烟尘控制区,并制定了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城区环境质量有了明显改善。近年来,随着县城建成区规模的不断扩大,原划分区范围已达不到对建成区烟尘的控制要求。为了有效防治城区大气环境污染,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县城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城区烟尘控制区范围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烟尘控制区的范围

本次烟尘控制区范围在原来4.6平方公里的基础上扩展至目前县城全部建成区。具体范围为东起中学、西至西环路向西600米,北起泰山路向北300米,南至洽川大道(包括以南所有单位),面积17.4平方公里(具体范围见附图)。

二、烟尘控制区建设执行依据及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四)《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WPB5—2000);

(五)《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六)《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废气部分)》;

(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八)《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国环字〔87〕第016字);

(九)《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在本次划定的烟尘控制区范围内环境空气质量应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类功能区,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三、烟尘控制区建设的职责分工

(一)县环保局对烟尘控制区的建设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烟尘控制区内企事业单位的日常检查和监测工作,依法查处城区内工业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督促超标排放烟尘的单位进行限期治理,对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报请县政府对其进行关停或搬迁。

(二)建设局负责在烟尘控制区内推进禁煤工作,督促烟控区范围内所有餐饮娱乐服务行业、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对原有燃煤炉、灶进行改造,全部使用清洁能源;督促宾馆、饭店、单位食堂和饮食业设置必要的抽排油烟设施,防治油烟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督促城区建筑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重点做好烟尘控制区的整体功能布局规划工作。

(三)工商局加强要对烟尘控制区内经营性锅炉、灶具清洁燃料使用的监管工作,对不能完成改造任务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烟尘控制区内现有燃煤锅炉的技术改造,对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新建锅炉不予审批。

(五)县广电局负责烟控区建设的宣传工作。

(六)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配合做好烟尘控制区内超标污染源的综合整治工作。

四、烟尘控制区的建设要求

(一)烟尘控制区内各种锅炉、窑炉、茶炉、营业灶和食堂大灶(以下简称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和烟气浓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现使用的炉、窑、灶必须按计划逐步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和低污染燃料,经改造使用燃油、燃气、电等炉、窑、灶,要加强管理和完善抽排油烟设施、装置,严格操作,以防治油烟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三)凡在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原则上禁止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和新建燃煤锅炉。

(四)烟尘控制区范围内各排污单位要加强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工作,定期向环保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五)对烟尘控制区内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炉、窑、灶必须限期治理,对燃烧技术落后或难以治理的限期搬迁、淘汰或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