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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商品领域生产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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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汉代农业生产是自给生产和商品生产的结合,汉代农业生产的主体包括经营专业户、地主和小农,其生产都不同程度地含有商品生产的因素。汉代小农的生产是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的统一,在小农生产中商品生产的存在具有必然性,离开商品性生产,自给性生产也将无法维持。

【关键词】汉代;农业;商品生产

OntheAgriculturalCommodityProductioninHanDynasty

Abstract:AgriculturalproductioninHanDynastyconsistedofself-supportingproductionandcommodityproduction.ThemainbodyoftheagriculturalproductioninHanDynastyconsistedofthespecializedhouseholdandthelandlordandthethesmallfarmer,theirproductioncontaincommodityproductioninvaryingdegrees.ThesmallfarmeproductioninHanDynastywastheunityofself-supportingproductionandcommodityproduction.Thesmallfarmproductionmustcontaincommodityproduction.

Keywords:Handynasty;agriculture;commodityproduction

汉代农业领域的商品生产问题是商品经济研究中较为薄弱的环节,学界对此研究尚少。林甘泉先生《秦汉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1]是研究秦汉商品经济的一篇重要论文。林先生认为,秦汉大土地所有者的自营田庄既有自给性的生产,也有商品性的生产,这类从事商品性生产的大地主田庄,是秦汉时代农业中商品生产主要的经济单位,而小农和一部分租佃地主的剩余产品有限,不具备从事商品生产的条件。方行先生《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2]一文研究的是整个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但其中关于商品生产的观点,仍可作为研究汉代商品生产的参照。方行先生依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在个体农民生产中所占的比例关系,将个体农民的生产分为自给型生产、半自给型生产和交换型生产三种类型,认为,在封建社会初期,自给型农户占大多数,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还只是居于少数。他所说的“封建社会初期”当包括汉代。这就是说,汉代农民主要从事自给性生产,而非商品生产。这些研究为我们研究汉代农业领域商品生产提供了很好的平台。本文拟在此基础上对汉代农业领域中的商品生产问题,特别是小农家庭的商品生产,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经营专业户的商品生产

“陆地牧马二百蹄,牛蹄角千,千足羊,泽中千足彘,水居千石鱼陂,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问千树蔌;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及名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锺之田,若千亩卮茜,千畦姜韭: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①

以上实际列举了包括园圃、林、牧、渔各业的经营专业户和大地主。他们的生产用于自给的成分很少,大部分是为了市场而生产,是汉代农业商品生产的重要组织部分。

(一)园圃业

汉代私营园圃业既有“千树枣”、“千树栗”、“千树橘”、“千亩卮茜”、“千畦姜韭”的经营专业大户,也有规模较小的生产者,如《史记·萧相国世家》云:“召平者,故秦东陵侯。秦破,为布衣,贫,种瓜于长安城东,瓜美,故世俗谓之‘东陵瓜’”。

汉代园圃业出现的区域化特点,不仅是气候等自然因素作用的结果,而且与汉代转运贸易的发展有很大关系。汉代“周流天下”的富商大贾和小商小贩很多,他们经营的长途贩运的商品,就包括一些园圃商品,其中最明显的就是柑桔。大约在汉代以前,柑桔尚是中原地区希罕的珍贵果物,由于转运贸易的发展,至汉代,柑桔已成为富贵人家常食之物。东汉崔寔《政论》日:“桔柚之实,尧舜所不常御……,今之臣妾皆余黄甘而厌文绣者,盖以万数。”②甚至有“桔柚生于江南,而民皆甘之于口”,③“民间厌桔柚”④的说法。这种转运贸易的发展,可以将大量园圃产品由产地运往它地出售,大大刺激了一些特定区域园圃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和产品的商品化。

城廓园圃业仍然是汉代私营园圃业中的最重要部分,汉代城市规模和数量比以前有更大发展,城市人口大为增加,不少城市居民人数已达数万,十数万甚至数十万。尽管城市有一些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但消费人口占多数,东汉王符指出:“今察洛阳,浮末者什于农夫,虚伪游手者什于浮末。……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类皆如此。”[3](p137)由于城市居民中官僚、地主、军队较多,而工商业者受“禁民”二业政策影响,不得占有土地,所以他们日常的瓜果蔬菜消费很大一部分要靠城市商业供应。据崔寔《政论》云:百里长吏的一月之禄,“得粟二十斛,钱二千”,日常开支包括“膏肉五百,薪炭盐菜又五百”。可见,其所食之“菜”是需通过购买获得。“物物仰市”的官吏不在少数。城市瓜果蔬菜贸易的发达无疑刺激了城郊园圃业的商品生产。

就等量土地而言,园圃业的经营效益要高于大田经营。《汜胜之书》云:种瓜的收益,可达“亩万钱”。种瓠十亩,总收入除工本之外,“余有五十五万。肥猪、明烛,利在其外。”平均每亩收益在五万五千钱以上。而一亩地的谷物价值多大呢?汉代粮食亩产一般二石至三石之间,汉代谷物,正常年景每石百钱,则一亩地谷物价值在二百至三百钱之间。可见效益相差悬殊。丰厚的利润吸引大批人投入园圃业,甚至一些达官显宦参与进来,如《晋书·江统传》云:“秦汉以来,风俗转薄,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则收市井之利,渐冉相效,莫以为耻,乘以古道,诚可愧也。”这反映了当时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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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②[唐]魏征:《群书治要》卷45《政论》。

③《盐铁论·相刺》。

④《盐铁论·未通》。

(二)林、牧、渔业

华夏大地众多的山林川泽和草地为经营林、牧、渔业提供了良好条件。

汉代林业资源主要有天然林和人工林。据史料,关中西部的陇右地区,南部的秦岭山脉,江南的吴、楚之地都是天然森林分布地区。关中东部的黄土高原在当时也有部分森林分布。汉灵帝征发太原、河东林木营修宫室,说明这一带定有森林分布。《盐铁论·通有篇》云:“隋、唐之材,不可胜用”。这里所说“隋、唐”,即指今山西境内太岳山沿线至中条山一带。人工林木也很多,但分布零散。据材料可知,汉代园圃、陵墓、庭院、道旁、房前屋后均植树木,栽种的范围相当广泛。

丰富的林木资料,为专业的林木生产奠定了基础。据《汉书·地理志》云:江南吴、楚之地,拥有“江汉川泽山林之饶”,民“以渔猎山伐为业”,不少城市是当时木材的“输会”。《盐铁论·本议篇》云:“江南之楠梓竹箭……,养生送终之具也,待商而通。”可知江南森林资源被大量利用,并经过商业渠道外运而出。王符《潜夫论·浮侈篇》载,京师富贵之家丧葬所用之棺椁,必欲江南楠梓,豫章楩柟。这些名贵木材,“所出殊远,又乃生于深山穷谷,……倾倚险阻,崎岖不便,求之连日,然后见之,伐砍数月,然后讫。”再“连淮逆河,行数千里,然后到洛。”[3](p155)这种耗费巨大劳动量并需长途转运方可完成的生产,估计是经营专业大户所为。

木材是汉代市场重要的商品之一,汉代木材的消费以建材、器物、丧葬、燃料为大宗,所以当时以木材生产为业的人数不少。

畜牧业是汉代农业中重要的部门之一,据史料看,汉代专营牧业的生产者很多。《汉书·叙传》云:“班壹避堕于楼烦,致马、牛、羊数千群。”《汉书·卜式传》云:“卜式,河南人也。以田畜为事。有少弟,弟壮,式脱身出,独取畜羊百余,田宅财物尽与弟。式入山牧十余年,羊致千余头,买田宅。”《后汉书·马援传》云:马援“因处田牧,至有牛马羊数千头,谷数万斛。”

渔业是汉代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东南沿海地区、江南地区、巴蜀地区、关中和中原地区都有丰富的渔业资源。在一些沿海、沿江之地都有一些从事专门性“以渔为业”①的渔民。他们的产品是农耕之民所需而又不能生产的,而他们在很大程度上也要依赖前者供应粮食和其他生活日用品,这样就形成了通过市场进行交换的关系。渔民的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商品生产。汉代除了依靠天然渔业资源的渔民,还有专事人工养殖的养渔专业户。《史记·货殖列传》列举的“水居千石鱼陂”即是典型代表。

汉代林、牧、渔业的专业经营,较多地是依赖自然资源的区域性优势而进行生产的。他们生产的目的,有的仅仅是为了交换使用价值,因之多少还保留了自然经济的色彩,但在上述生产部门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性经营的出现,则更多地体现了社会分工,并且是以获得利润为目的的。它们的出现,标志着汉代林、牧、渔业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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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99《王莽传》。

二、地主的商品生产

自从商鞅变法以后,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变得迅速和频繁,但战国时期,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尚极少见。到了汉代,地主为数众多,甚至出现了占有几百顷至上千顷土地的大地主。《汉书·陈汤传》载:“关东富人益众,多规良田,役使贫民。”《汉书·张禹传》载:“(张禹)内殖货财,家以田为业。及富贵,多买田至四百顷,皆泾渭溉灌,极膏腴上价。”《汉记·酷吏列传》载,宁成“贳贷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后汉书·阴识传附阴兴传》载,宣帝时阴子方“暴至巨富,田有七百余顷,舆马仆隶,比于邦君。”《后汉书·郑太传》载,灵帝末郑太“家富于财,有田四百顷。”《后汉书·济南安王康传》载,刘康“多殖财货,大修宫室,奴婢至千四百人,厩马千二百匹,私田八百顷。”这些地主实际是谷物种植业的经营专业户。他们所产的粮食除了自用和储备外,一般还有大量利余,而市场就是这些余粮的流向所在。

汉代经营土地利润是很大的。由于汉代统治者的抑商政策,对商业经营者征收很重的商业税,而田税较轻(仅仅1/30),所以对于经营者来说,土地往往是较大而可靠的利润来源。《史记·货殖列传》云:“带廓千亩,亩钟之田”,亦可与“千户侯等”,并非是不切实际的夸张。

汉代大地主在经营谷物种植业同时,往往兼营多业,进行商业性的田庄生产。《后汉书·樊宏传》载:“(宏)父重,字君云,世善农稼,好货殖。重性温厚,有法度,三世共财……其营理产业,物无所弃,课役童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财利岁倍,至乃开广田土三百余顷。其所起庐舍,皆有重堂高阁,陂渠灌注。又池鱼牲畜,有求必给。尝欲作器物,先种梓漆,时人嗤之,然积以岁月,皆得其用,向之笑者咸求假焉。货至巨万,而赈赡宗族,恩加乡闾”。又《水经注·比水注》载:“(重)能治田,殖至三百顷,广起庐舍,高楼连阁,波陂灌注,竹木成林,六畜放牧,鱼赢梨果,檀棘桑麻,闭门成市,兵弩器械,资至百万,其兴工造作,为无穷之功,巧不可言,富拟封君。”

从这两条材料可以看出,在樊重的庄园里,实行了农、林、牧、渔多种经营。这些经营并非仅仅是为了自给,而是为了“货殖”。这是一个标准的多种经营的商品生产单位而非自给自足的庄园。仲长统在《昌言·理乱篇》中说:“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琦赂宝货,巨室不得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妖童美妾,填乎绮室;倡讴伎乐,列乎深堂。宾客待见而不敢进,车骑交错而不敢进。三牲之肉,臭而不可食;清醇之酎,败而不可饮。”①反映了大地主商业活动的频繁和经济力量的雄厚。

三、小农的商品生产

以上,我们考察了汉代园圃、林、牧、渔业的经营专业户以及大地主的商品生产和经营情况。但这两种经济活动在汉代农业经济中不占主要地位,居于主导位置的,是以谷物种植业为主的小农经济。下面我们简略考察一下小农的经济情况。

据《汉书·地理志》关于平帝时户口垦田数的记载:“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六十六顷,民户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六十二,口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八。”可以看出一户人口平均约数为4.9人,一户拥有土地68亩。所以估计,拥70亩左右土地的5口之家在当时是较为常见的。

汉代小农的收入大部分来自于谷物种植。计算这方面的收入,要涉及到汉代谷物亩产量的问题。关于汉代谷物亩产量的说法不一,据柳春藩先生综合各方面材料,推算汉代亩产量为大石二石,[4]则知70亩土地年产量为大石140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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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卷49《仲长统传》。

汉代小农谷物的自给性消费主要是饮食消费。据推算,汉代人均月食量大男(15岁及以上)为大石一石八斗,大女(15岁及以上)、使男(7岁至14岁)为大石一石三斗,使女(7岁至14岁)、未使男(6岁及以下)为大石一石,未使女(6岁以下)为大石七斗。如果5口之家为大男二人,大女或使男一人,使女或未使男一人,未使女一人计算,则全家一月用粮六石六斗(1人平均月食一石三斗二升),全年用粮约八十石。[4]除去以实物征收的田税(赋敛为贷币,故不算在内),约4.7石(按1/30税率),再除去种籽7石(亩一斗),则所剩余粮为48.3石。这便是当时一个小农之家每年剩余粮食的大致约数,约占其粮食总收成的24.5%,这也是小农可以用来交换其它使用价值和上交赋敛的基本产品之一,它们构成了汉代市场上粮食的主要来源。

在男耕女织的汉代社会,纺织业也是小农家庭的主业之一。纺织主要供家庭成员的衣服需要,一般应有剩余,其剩余率大约为50%。[5]

汉代小农还有一些副业收入。最基本的副业产品主要有园圃和家畜饲养,这对于小农家庭具有普遍性。园圃一般是利用房前屋后的小块宅地,种植一些瓜果疏菜,还饲养一些牲畜和家禽等。汉代小农副业生产的规模很难量化。西汉宣帝时,龚遂为渤海太守,曾“躬率以俭约,劝民务农桑,令口种一树榆,百本薤、五十本葱、一畦韭,家二母彘、五鸡”。①这当是个别地区的情况。大部分地区自耕农达不到这种规模,但估计大部分小农家庭除了经营家庭纺织业外,饲养一头耕牛,1—2只猪,数只鸡,还种植一些疏菜和瓜果是完全可能的。

对园圃和家畜饲养在维持小农的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应当忽视的。《管子·禁藏篇》对小农收入曾有计算:“食民有率,率三十亩而足于卒岁。岁兼美恶,亩收一石,则人有三十石,果蓏素食当十石,糠秕、六畜当十石,则人有五十石。布帛麻丝,旁入奇利,未在其中也。”我们不必考证这里所说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汉代实际,但从中可以看出,园圃和家畜饲养的收入在小农生产生活中起到重要的作用。耕牛是生产资料,不能作为收入,自不必说。小农饲养的猪一般是为了投入市场,而不是自给消费,这一点对于省吃俭用的小农是很好理解的,《盐铁论·散不足》:“夫一豕之肉,得中年之收十五石栗当丁男半月之食”。可知,猪一般并不是用于自给消费的。小农在需要时,可能“负粟而往,挈肉而归”,但不会杀掉整支猪供自己食用。鸡往往是小农家庭油盐醋酱等基本生活消费品的来源之一,但也不排除在逢年过节,亲朋相聚时,杀鸡自用。疏菜瓜果一般是小农口粮的替代物,所谓“园菜果蓏助米粮”②反映的就是这样一种情况,这使小农有可能节余更多的粮食投入市场。除了最基本的园圃和家畜饲养外,小农的副业产品还有其他多种产品,这些产品因自然条件和技术水平的不平衡而呈现分工的差异,这也是小农副业生产具有多样性的重要原因。在靠近山林地区,可以山伐作为副业。如《汉书·朱买臣传》:“朱买臣字翁子,吴人也。家贫,好读书,不治产业,常艾薪樵,卖以给食,担束薪,行且诵书。”在自然产品丰富地区,放养牲畜是最好的副业。如《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丞相公孙弘者,齐菑川国薛县人也,字季。少时为薛狱吏,有罪,免。家贫,牧豕海上。”这与普通家庭饲养1—2头猪,几只鸡已不同,放养牲畜已成为农民家庭主要的副业,他们往往是农村集市上牲畜和肉食商品的重要供应者。而有些副业显然是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如《后汉书·张楷传》:“(楷)常乘驴车,至县卖药足给食乡里。”制药显然不是每个农民家庭都可以从事的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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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89《循吏·龚遂传》。

②史游:《急救篇》。

农村集市是小农交易商品的地方。当时,农村集市上的商品种类很多:粮食类有粟、谷、米、粱、麦等;肉食类有猪肉、牛肉、油脂、鱼虾、鸡、鸭等;蔬食类有瓜果、芥菜、姜、藕、成芥等;牲畜类有马、牛、羊、猪、狗、驴等;器用类有铁器、陶器、漆器、竹木、编制品等;还有布帛、衣服、食盐、酒、药材等,主要是日常必须的生产、生活资料。[6](p270—280)除了官营的盐铁产品外,这些商品大多是小农提供的。显然,小农家庭与市场的联系是频繁而广泛的。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汉代农村集市上的商品种类繁多,但粮食与布匹乃是大宗,居于绝对统治地位。据统计,既使手工业更为发达的鸦片战争前,中国国内市场,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交换仍是布、盐与粮食之间的交换。[7](p253)这当是农业社会市场的共同特点。这说明,与市场相联系的并不是少数富裕或有一技之长的农民的专利,而是广大的仅仅以粮食和纺织品为生产内容的小农的共同要求,具有普遍性。正因为此,粮食和布匹才可能是市场上商品的主要成份。

通过以上考察,我们可以看出:在年成和国家剥削较为正常的情况下,汉代小农是有一定数量的剩余产品存在的。这就为商品交换提供了可能。《孟子·滕文公上》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反映的就是这样一种实际。由于汉代小农余粮、余布等剩余产品的存在和猪鸡等商品性禽畜的饲养,加之国家赋敛征收的货币形式,使得汉代小农经济中商品交换的发展并非偶然,而有其内在的必然性,这也成为汉代小农经济必然含有商品生产因素的条件之一。

传统观点认为,汉代小农家庭不具备从事商品性生产的条件,既使有些农民家庭可能有少量剩余产品出售,但也不是商品生产的经济单位,因为他们出售的剩余产品是有限的,交换行为是不经常和非预定的。故汉代小农生产是自给性生产。我认为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

第一,什么是“具备从事商品性生产的条件”?所谓商品生产,是指“物质生产出来,不仅是为了供生产者使用,而且也是为了交换的目的,就是说,是作为商品,而不是作为使用价值来生产的。”[8](p381)也就是说,为了交换的目的而进行的生产,就是商品生产。可见,商品生产的定性,关键是看该生产的目的是否是为了交换,至于交换之后是为获得使用价值抑或是价值,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为买而卖,以使用价值为终端,这正是小商品生产即简单商品生产的基本特征,前资本主义社会小手工业者的生产是此类商品生产的典型。

第二,汉代小农家庭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与市场有内在的联系,从而促使汉代小农的生产带有商品生产的因素。汉代小农维持生产和生活所需要的使用价值是多样性的,其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必须通过市场交换才能获得。

就生产资料而言。我们知道,商代、西周的农业生产工具以石木蚌角器为主,因之虽有通过交换获得的迹象,但主要还是生产者自制或至少能自制。然而春秋以来,随着农业生产领域铁器的日益普及,对小农来说则正如孟子所谓“固不可耕且为也”,必须与手工业者“通工易事”才能获得。汉代,随铁农具和牛耕的全面推广,小农的主要生产工具,可以说已建立在交换与市场的基础之上。铁农具和耕牛都不是小农家庭所能自给,而必须依赖市场。农家的纺织工具也是如此,不可家作即得。《管子·海王》云:“一女必有一剪一刀,若其事立。耕者必有一耒一耜一铫,若其事立。”1978年贵溪崖墓中发掘出一套完整的纺织品和纺织工具,内有用于纺织前作准备的刮麻具、刮浆具、纺砖、绕线框、纺纱板等,还有作为纺织机部件的织造工具,如打纬刀、挑经刀、经纬杆、夹布棍、分经棒、导经棍、清纱刀、撑经杆、提综杆等,计36件。这些是早期斜织机的主要构件。汉代一般家庭所使用的织机就是这种脚踏提综斜织机,不过比战国时增加了脚踏和提花的装置。[9]无疑,这种纺织器具不是小农家庭可以生产的。

汉代小农家庭的生活资料与市场同样息息相关。从他们基本的生活资料看,除天然依赖商业的食盐外,其他“养生送死之具”需得之于市场的也很多。汉代市场上的许多手工业品,如各种金属和陶、木、漆、竹、纺织等制品,都可以说与农村日常生活消费有关。另外,求医问药、送往迎来、婚丧嫁娶、礼仪宗教、祭祀占卜等形形的活动,无不需要小农为之破费付酬,这同样需要通过市场才能完成。

总之,汉代的小农经济无论从生产还是生活消费来说,都已与市场发生了一定的联系。市场已成为汉代小农维持再生产和生活的必要环节。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小农所投入市场的产品,已包括了一部分用以维系再生产的必要劳动。在此情况下,很难想象他们没有出卖部分产品的初衷。

第三,尽管小农家庭剩余产品有限,但不能因此否认汉代小农经济含有商品生产的因素。因为小农在生产之初,就隐含了产品用于自给消费和交换维持再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的双重用途。即使遇到略有欠收的年景,产品对于足量的自给消费而显得无有剩余时,小农还会通过部分产品交换,来获得维持再生产和生活所需的物质资料,而在青黄不接时借高利贷或外出雇工以维持生活。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汉代小农经济必然隐含着商品生产的因素,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构成了小农生产不可分割的整体,只要小农自给性生产能够维持,商品生产的因素,就必然作为其补充而存在着。交换行为的不经常和非预定是由农业经济本身的特点决定的,而不能作为否定小农经济存在商品生产的依据。我们知道,小手工业者经常或定期出售产品,换取维持再生产和生活的物质资料,而农业生产周期较长,小农只有在农作物收获或家养禽畜出栏后才能出卖产品,以换取维持再生产和生活的物质资料,故往往交换行为是不经常和非预定的,但就交换迟早要发生这一点,则可以说是预定的。至于小农剩余纺织品的交换,则更是经常和预定的。

总之,由于小农家庭生产能力的局限和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汉代小农家庭既有进行商品生产的必要,也有进行商品生产的可能,更有进行商品生产的事实。当然我们肯定汉代小农经济存在商品生产的因素,并不否认小农经济自给性生产的主体地位。事实上,汉代小农的商品生产一直是作为自给性生产的必要补充而存在的。

[参考文献]

[1]林甘泉.秦汉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J].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1).

[2]方行.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J].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1).

[3]王符.潜夫论[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4]柳春藩.汉代自耕农经济试析[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1).

[5]李恒全.试述汉代私营手工业的商品生产[J].江西社会科学,2002(5).

[6]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

[7]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与国内市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9]陈昌文,等.试论秦汉纺织业中的商品生产[J].南都学坛,19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