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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过渡期技术壁垒特性分析与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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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壁垒并不可怕,敏锐的思维、敏感的反应、积极的行动以及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是应对技术壁垒,取得双赢的最好途径。

事实胜于雄辩,加入世贸组织给我国带来了机遇与挑战。五年来国民经济和进出口贸易的迅速发展有力证明了机遇大于挑战。入世第三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破历史纪录超过1万亿美元。入世第四年,这个数字超过1.42万亿美元。入世第五年,这个数字又超过1.76万亿美元。我国经济贸易在世界上的排位,从入世时第六位跃居世界第三位,超过日本仅次于美国和欧盟。经济实力的增强,使我国国际地位显著上升,任何国际级经济论坛都缺少不了中国的声音。事实证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战略方针是完全正确的。

国际贸易的发展道路从来都不是平坦的,只要有不同国家存在,各种形式的壁垒就始终存在。这既是必然,也是自然。国际贸易发展的历史事实客观地显示着关税与非关税措施两类贸易壁垒。20世纪40年代前,关税壁垒是跨国贸易的主要壁垒,对国际贸易产生重大影响。当二战结束,经济发展成为人类进步的主要矛盾时,关税壁垒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1948年1月、生效与实施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便成为历史的必然。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1973年开始的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的重要起因,是国际贸易发展进程中,出现了以非关税措施为主要矛盾的新型壁垒,最有代表性的当属配额、补贴、倾销、行政禁令与标准。作为东京回合谈判一系列守则文件之一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成为各缔约方制约政府行为、减少乃至消除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促进跨国贸易发展措施的必然。

技术壁垒设置重重

WTO的成立标志着国际多边贸易体系的建立,10年来,各成员通过规范政府行为,为减少和消除各种贸易壁垒做出了巨大努力。国际贸易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国际科学技术、人民生活水平、地理生态环境却发生了巨大变化。能源的有效利用、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更高水平的人类健康安全成为当前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问题的严重性深沉而冷酷,为了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欧盟、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韩国等制定了相关战略政策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措施。这些措施构成了一层层靓丽的技术屏障,这就是当前的主要贸易壁垒-新形势下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技术壁垒。其主要表现形式为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标签标志制度。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指令性法规当属欧盟出台的三大技术法规:ROHS指令、WEEE指令和EUP指令,在执行性法规方面,影响面最广的当属REACH法规。

ROHS指令系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制定的关于“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02/95/EC号指令)。该指令对八类电子电气设备中不得含有六种有害物质,它们是: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这八类电子电气设备包括:大型家电、小型家电、信息和通信设备、消费品、照明设备、电子电气工具(工业用固定式大型工具除外)、玩具、游乐设施、运动器具以及自动售货机等。该指令已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WEEE指令系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制定的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2/96/EC号指令)。该指令的目的是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它要求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从设计阶段就注意产品的可循环利用和环境亲和化问题,通过设计使产品尽可能便于拆分,使部件可重复使用。如系新产品,要提供如何重复使用和进行处理的信息。生产商还要负担报废产品的回收、处理、维修和环境亲和处置的相关费用。该指令已于2005年8月起实施。

EUP指令系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用能产品生态设计要求指令” (EC/2005/32/EC号指令)。该指令全文30页,分27个条款和3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产品投放市场或服务的条件、进口商责任、合格标志与复合性声明、生态设计产品的自由流动、保护条款、协调标准、零部件要求、中小型企业、消费者信息、实施措施等。该指令于2005年6月6日签署,7月22日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要求欧盟各成员国最迟于2007年8月11日前制定本国相应法律法规以正式实施。

REACH法规系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化学品注册、评估和授权法规”(1907/2006/EC号法规)。从预防理念出发,为保护人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1998年倡议制定一项管理和控制化学品市场准入的法规,以形成新的化学品管理体制,并责成欧盟委员会制定有关文件。根据上述倡议,欧盟委员会2001年2月制定了《关于未来化学品策略战略白皮书》。2003年5月7日,欧盟委员会完成《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的法规》(简称REACH法规)征求意见稿,并上网咨询;2003年10月29日,欧盟委员会经修订完成《REACH法规正式提案》,提交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审批。2005年7月,欧洲议会完成了对REACH法规的一读并提出修改意见。2005年11月17日欧洲议会批准修订的欧盟委员会《REACH法规正式提案(修订本)》。2006年6月12日欧盟理事会批准并了《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法规》(欧洲议会一读后修订本)。2006年12月13日,欧洲议会通过《REACH法规》二读。2006年12月18日,欧盟理事会批准了《REACH法规》二读文本。至此,欧盟完成了《REACH法规》的立法过程。正式法律文本2006年12月30日在《欧盟官方公报》第L396卷上。REACH法规涉及1981年以前上市的3万种现有化学物质及下游产品,包括化工、机械、电子、电气、纺织、玩具等产品领域。根据该法规,生产商或进口商要对进入欧盟市场的定量上述物质或产品提交注册文件,接受评估或授权,以保证物质不会对人和环境造成损害。所承担的风险责任由政府转向企业。《REACH法规》于2007年6月1日起生效,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此外,2006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还联合出台了一项称为“欧盟环境责任指令”的新法规。根据欧盟立法程序,所有欧盟成员国政府要在不超过3年期间内,制定本国相应的“国家环境责任法”。该法律适用于在欧盟运作的所有企业和个人,包括进口产品及其制造商。新指令的主要针对行为是“职业活动”造成的“环境损害”。法规中的操作者不仅包括实际操作人员,也包括授权该活动的人员、对该活动进行注册的人员以及对该项活动进行通报的机构。

指令实施范围覆盖所有工商业活动。环境损害指生物物种损害:严重影响欧盟动植物生存环境和物种守恒的损害;国家法律保护地带的损害;水损害;土地损害――由于土壤污染给人身健康造成的实际或潜在的伤害。环境责任指令是一个“最低协调”指令。成员国可以制定更严格的规定。根据规定,操作机构是修复损害的主体,若政府修复损害,费用由操作者承担。

指令涉及的活动包括向水和地下水排放危险物质;水的提取与围堵;废物管理;危险物质和配制品、植物保护产品和杀虫剂生产、储存或使用;危险货物在公路和铁路上运输;转基因生物的封闭使用和谨慎释放;污染物质向空气排放及废料的跨国运输等。法人或自然人有权要求政府采取行动。

机电产品“碰壁”首当其冲

以上代表性法律法规产生的技术壁垒波及几乎所有工业品特别是机电产品。在国际贸易中,占半壁江山的是工业产品,在工业产品中,起支撑作用的属机电产品。以我国为例,作为世界第三贸易大国,2006年,根据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我国机电产品出口5494.2亿美元,同比增长28.7%,占全国外贸出口的56.7%。出口净增额1226.7亿美元,占全国外贸出口增量的59.2%,拉动全国外贸出口16.1个百分点。出口额领先的机电产品依次是自动数据处理设备(1260.5亿美元)、通信设备(688.3亿美元)、家电和消费类电子(641.9亿美元)、电子元器件(403.5亿美元)、电工器材(342.7亿美元)。以上产品占我国机电产品出口额的60.7%。从具体产品看,取得明显增长的产品有:手机出口3.85亿部、增长69%,液晶彩电出口1471万台、增长102%,光缆出口2.9万吨、增长95%。

在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中,加工贸易占很大比重,2006年我国机电进出口贸易中产生顺差1758.7亿美元。从企业类别看,2006年国有企业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增长18.1%。民营企业过去几年进出口贸易增长迅速,在国家进出口贸易中的所占份额不断上升,出口方面所占份额从2000年的3.9%增长到12.8%。外资企业保持稳定增长,所占比例超过75%,其中,出口达4000亿美元,进口达到3268.8亿美元,所占比例超过76.4%。从地理区域的分布来看,我国东部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额占95.7%,出口占比96.3%。进出口贸易额前三位的省市有广东(机电贸易额3452.6亿美元)、江苏(1979亿美元)、上海(1487.3亿美元)。但从增长幅度来看,中西部地区进出口增长相对突出。

应对技术壁垒的最佳途径

技术壁垒已经成为对国际贸易中产生最重大影响的因素。但国际经济和人类进步的发展,需要对产品提出更加严格的技术要求,只要这种要求基于科学的依据、具有合理的政策目标,就要执行。应以积极的态度面对当前的形势,政府、企业需要采取积极应对的措施。而掌握并熟练运用WTO/TBT协定和SPS协定规则,就是应对各种技术壁垒的最佳途径。如何应对?

首先,充分利用WTO透明度规则,尽早了解国外的技术信息,根据对近五年WTO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数据分析,各国制定技术法规的数量呈上升趋势。从2002年到2006年WTO成员的技术法规的年度数量分别为586项、849项、727项、888项、1001项;各成员制定的SPS(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年度数量分别为806项、857项、922项、851项和1022项。也就是说这些非关税措施即技术措施对国际贸易产生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

其次,积极开展针对国外技术措施的技术评议活动。评议是WTO成员的权利。参与评议活动,从实质上说,是参与了相关国家制定技术法规的活动。通过政府渠道正式提出评议意见,增加了对相关法规制定的影响力度,有助于将技术壁垒防范于未然。

第三,积极参与双边自由贸易区谈判活动。技术性贸易措施在过去五年中呈现区域化特点。TBT、SPS协定规则成为自由贸易区谈判的主要内容。中国与智利签署的2006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协定、中国与东盟十国谈判的自由贸易区协定、中国与新西兰、澳大利亚谈判的自由贸易区协定中,TBT和SPS成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积极制定我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提高我国市场产品准入门槛,形成保护人类健康安全、保护环境的国际统一市场。作为世界第三贸易大国,我国成为国际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技术法规为提高本土产品技术水平起重要的作用。

第五,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活动。根据WTO规则,减少和消除国际贸易中不必要的技术障碍的最有效办法是制定和采用国际标准。自1978年以来,我国已积极参与的世界上最大的标准化专门机构ISO的活动,参与了IEC以及通信方面的国际电联ITU的活动。作为联合国成员,我国参与了“全球化学品分类和标签体系”,简称GHS体系的制定活动。该体系已于2006年被联合国批准,2008年在全球广泛实施。各国家正在制定GHS体系本国实施方案。根据这个体系,对于所有的危险化学品的分类的方法以及它们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的标签、标志都将使用统一的规定。

技术壁垒并不可怕,敏锐的思维、敏感的反应、积极的行动以及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是应对技术壁垒,取得双赢的最好途径。

(作者单位: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