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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更关注税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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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告,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一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这原本是一个正常公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因征收一元以下应纳税额形成的成本,入不敷出,不如免征。但由于其中有降低“纳税人负担”的字样,在网上反而引起民众的嘲讽与反感。

“一元税额免征”之所以招致如此结果,概源于对民众来说,较之减少无关痛痒的微小税款,大家其实更关心的是大幅度的减税、纳税能否以家庭为计算单位和税收支出的公开与透明。关于减税和家庭纳税的问题,近几年已经开始有了一些具体的实施,比如2011年推出的,将个税的起征点从2000元提升到3500元;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纳税的可行性,近年来也一直在调研中。唯独税收支出的公开透明方面,迟迟难见具体行动和时间表。间或有些地方政府偶尔有财政公开的举措,内容表述却又往往过于复杂或语焉不详,一般纳税人虽然十分关心,但实际很难了解。随着信息时代的千变万化,人们对知情权的要求愈发强烈,税收支出的公开与透明,更加成为民众多年来的热望。

纵观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国经济持续发展,成绩傲人、举世瞩目。与此同时,企业、个人的税赋负担也在逐步增加,要求减税、改革税制的呼声越来越高。值得注意的是,国外税制从初始都是公之于众,多年稳定,且由专业人员经办,无论是增税还是减税,尽管民众中赞成或反对者公开陈词,势若水火,但与政府的沟通并无障碍。而中国则不同了,一直以来,大陆税收都缺乏公开透明,使得民众对税收和支出不甚了了,甚至处于“你说交多少就交多少”的状态,更谈不上参与决策和监管了。一些地方政府对税收采取的多是临时政策和措施,缺乏长远观和系统性。本质上说,税收不只是一种经济调控手段,更是决定社会利益分配的重要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重要的基础。而税收的公开透明,是其中尤其重要的一环。税收的公开透明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税收立法、税收行政、税收使用等相关事项,需向公众或纳税人公开,让民众能参与讨论与决策,它不仅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备条件,也是预防税务腐败的基本条件。

首先,税收讲求公开透明,而税收立法是公开的前提。它包括税收法律的制定程序、决策与结果的公开。对税收公开,无论是发达的英、美、日,还是很多发展中国家,都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对税务公开有明确的法律与制度保障。如日本宪法就明确规定:“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必须有法律或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依据”。

其次,要让整个税务过程变得公开透明。这里不仅包括及时公开涉及纳税人权利的事项与信息,更重要的是税收行政执法的公开。大陆税收立法和执法都由税务部门一双手操办,容易造成利用职权的暗箱操作和腐败。在执行税收处罚时,要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民众交税是用来购买政府公共服务的,应当完善相应的法律救济程序,允许机构和个人通过法定方式申诉不同意见。可喜的是,最近四家总部在福州的企业福州市国税局一案,已在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相继开庭。这四家企业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合计6宗,涉及被追缴或不予退税金额约4110万元。尽管法院尚没结案,但其在税务争议与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所具有的指引性意义不容小觑。

再次,就是税收使用的公开,最主要的是政府财政预算细项的公开。政府财政预算是管理公共事务与调控资源分配的主要机制,只有实施财政预算细项公开,才能让政府支出不偏离纳税人利益,有效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如美国白宫网站就有专用工具,向美国民众公开个人所纳税款的去向,个人可随时查询每年所纳税款的用途和开销明细。

很显然,目前大陆的税收公开还停留在初级阶段,无论在立法、行政和结果的公开上,都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性”,并没有相应的制度、程序保障。这也是“一元税额免征”引来非议的主因。国务院虽然三令五申要实行结构性减税,但地方政府却一直缺少实质性的减税举措,也与税务的不公开有关。由于缺失纳税人对税收的监督与制约机制,纳税人无法表达自己的意见,于是一切由地方税务部门说了算。没有社会与公众的监督,要让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限制和削减自身利益,显然难上加难。

可见,要想获得民众对各项税制改革的支持和拥戴,最好的契合点当在税收公开。因为公开是公正的前提,只有税务公开才能增进了解,减少误会,民众才会在知情权上建立起对税务的信任感,对相应的政府举措才能给予理解支持,而不是冷嘲热讽。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纳税人与政府平等,政府为纳税人服务,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本质性特征。未来的税制改革,必须通过制度保障纳税人的监管权,公开相关税收的用途和去向,才是避免民众误解、控制地方政府变相增税、滥用征税权的最佳途径,国家税收制度才能获得一个坚实的政治和民意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