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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图书馆管理工作意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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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1.由政府举办的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的公共图书馆;

2.由政府举办的不属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但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其它系统图书馆;

3.其它机构举办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图书馆。

二、对辖区内各级公共图书馆设置实施统筹规划的要求:

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设置的市、区(县)和街道(乡镇)图书馆,其设置规模(面积、藏书、阅览座位)按《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三、设置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

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其设置办法可根据不同条件采用不同方法:

1、当书馆的建设达到标准后,应当设置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

2.设置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的条件尚未成熟的区、县,为加强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工作,应设置分馆性质的少年儿童图书馆或少儿图书室,由一名副馆长直接领导,在业务上独立开展工作。

四、公共图书馆的专业管理:

专业管理包括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业务标准的统一、技术规范的培训、现代化手段的管理、图书馆网络和学会(协会)的建设等。

五、设计方案的审核: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图书馆,应当在建设部门正式立项后,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报送文化行政部门审核。

报送设计方案时应当附以下材料:

1.设计方案的总体构想;

2.基本规模的说明;

3.整体布局的平面图;

4.工程进度计划;

5.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六、馆舍面积的要求:

1.市级图书馆的面积参照文化部制定的“评估”标准;

2.区(县)图书馆最低要求为5000平方米,同一辖区内的区、县级图书馆,面积可合并计算;

3.街道(乡镇)图书馆的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

七、阅览座位的要求:

区(县)和街道(乡镇)图书馆的阅览座位总和要达到人口总数的2%。

八、设置登记的办法:

设置图书馆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填写设置登记表一式三份,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办理。

九、占用阅览用房和藏书库房的审批办法:

“确需占用公共图书馆的阅览用房或藏书库房的”,应当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在占用前申报,申报时应当提出占用的理由和补偿办法,获得主管文化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占用。

十、禁止设置“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

公共图书馆内禁止设置对外营业的文化娱乐活动项目。

十一、关于终止和变更的手续:

1.公共图书馆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变更馆址、馆名的,应当在发生前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办理手续时要书面提出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变更馆址、馆名的理由,并经主管文化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2.经批准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变更馆址、馆名的,应当自发生情况之日起的30日内按规定的程序向主管文化行政部门填写变更登记表。

十二、书刊资料的收藏量:

“书刊资料的收藏量”主要指印刷型书刊资料。

十三、建立完善的书刊资料目录系统的要求:

1.完善的书刊资料目录系统要求,

(1)藏书与款目相符;

(2)区(县)以上图书馆至少应当具有分类目录和题名目录供读者与公务使用。

2.在建设机读目录的过程中,卡片式目录尚不能废除。

十四、书刊资料清理的要求:

1.藏书、款目和登记帐相符;

2.开架流通的图书应定期清理,全馆藏书每3—5年清理一次。

十五、出版物样本送缴问题:

由市文化局、市出版局与市图书馆一起共同拟订实施办法。

十六、关于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设置由市人事局、市文化局共同确定。

十七、现代化专用设备的配置要求:

在“九五”期间区县以上的图书馆的计算机建设要求做到:

1.在图书的采集、编目、流通、检索、咨询和行政管理方面,全面应用计算机技术,建立局域网;

2.全市区、县图书馆借阅实行联网;

3.应用多媒体技术,开辟电子阅览室,建立特色数据库,实现办公自动化;

4.市和区、县图书馆实行联网。

十八、购书经费的保证:

执行市财政局与市文化局*财行**第8号,*文计**第221号关于“九五”期间区、县图书馆购书经费的规定。

十九、书刊资料赔偿的规定:

读者失损书刊,须赔偿同样版本的书刊。如购不到原书刊,应酌情按原价1至10倍赔偿现金;失损多卷书中之一卷者,按单本定价或总价折算单位加5至8倍赔偿;失损特藏书画册、碑贴,以及其它珍藏书刊,赔偿价格另议。经赔偿后,在三个月内又找回原书刊时,仍可将原书刊连同原赔款收据交回图书馆,由图书馆退回赔偿金额,但须交一定手续费。如发现有意损毁书刊或偷窃书刊时,除照章赔偿外,应责令检查,必要时向该读者所在单位反映,作出处理。

其它载体读物的赔偿办法可参照书刊资料的赔偿规定。

二十、图书、报刊借阅实行免费服务的规定:

1.公共图书馆借阅图书、报刊应当免费服务,但可以收取借书证的工本费,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与市文化局制订。

2.对部分热门书刊,为加速流通,可缩短借阅周期;对逾期未归还的图书可收取适当的逾期费,其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