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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变双倍赔偿为三倍赔偿,并以500元为兜底赔偿;第二款是针对经营者明知商品和服务有缺陷,对消费者人身造成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可要求遭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此条款的出台更好的打击了经营者的不法行为,使消费者得到更多的赔偿,但此条款仍存在问题:例如会出现更多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消费者的范围过于狭窄;“欺诈”和“明知”消费者可能面临举证不能;赔偿兜底数额伍佰元不够合理的问题。因此我国需要最高法院尽快出台对《新消法》的司法解释,立法完善减轻消费者在使用《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的举证责任和兜底赔偿条款的数额。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 欺诈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消法》经过二十年的实施,于去年进行了修改,2013年10月25日通过,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新消法》结合我国现今的情况,在以前内容的基础上修改和增加了部分内容。引起消费者重点关注的是《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1《新消法》的出台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
1.1加大惩罚力度,使消费者可获得更多赔偿
从内容上说,《新消法》第五十五条包括2款规定,第1款规定是对《旧消法》第四十九条双倍赔偿的修改,变双倍赔偿为三倍赔偿,并以500为兜底赔偿,第二款是针对经营者明知商品和服务有缺陷,对消费者人身造成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可要求遭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当然这两款惩罚性赔偿适用也仅仅是针对经营者恶意造成严重后果才适用,但增加的赔偿倍数使受侵害的消费者能获得更多的赔偿。
1.2预防了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侵权
《旧消法》的内容中包括损害赔偿,虽然也有一定的预防功能,但是其效果并不明显,特别是在食品安全、产品质量问题频发的今天,经营者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故意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按照《旧消法》也只不过是双倍赔偿,这样很难以达到真正预防之目的,《新消法》,加重了对经营者故意欺诈或明知有缺陷的惩罚性赔偿的倍数,这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威慑功能巨大,这样就会使经营者注意此问题,减少经营者故意欺诈行为的发生,很好的预防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侵权。
2对《消法》的修改可能会存在的问题
2.1可能会出现更多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
虽然在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三条就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只是对食品和药品认可知假买假,对于其他商品和服务并未认可知假买假。《新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我国《新消法》规定赔偿的倍数从两倍提高到三倍,经济利益的驱使,可能又会出现更多像职业打假人王海知假买假的情形,除了食品与药品还要在具体地案件中针对具体案情判断是否为消费者,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法官在实际判断过程中仍然存在有一定难度。
2.2消费者的范围过于狭窄
消法中的消费者学界理论上只限定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但现实生活中,单位为员工发放福利购买的商品,发放到员工手里,以及改善员工办公环境购买的空调,为员工提供旅游服务等情况,这些通过仔细判断应当属于生活消费。在学界理论和实践中,单位成员可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购买商品过程中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则依据民法通则或合同法等其他法律规定寻求救济。对于《新消法》第五十五条如果真正的购买者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纠纷后,应当有法人和他组织承担举证经营者故意欺诈或明知有缺陷而不告诉的责任,那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应该纳入消费者这个概念来,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能够惩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
2.3关于“欺诈”和“明知”消费者可能面临举证不能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要求经营者是存在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司法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这个前置条件下,《新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规定为500元的。这样消费者就要面临举证的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消费者要举证商家对其欺诈,在现实中如果是经营者口头的说明,消费者就很难能证明有欺诈的事实,那么消费者就要承担(下转第145页)(上接第138页)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要求是经营者明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就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时,受害人即可主张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第一,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缺陷。这里的缺陷是指商品或者服务中“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第二,损害的事实是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的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第三,该缺陷与上述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四,与一般的产品责任不同,这里要求须具有故意的主观方面的要件,即经营者明知有缺陷而希望或者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这就要求消费者举证,可现实中消费者往往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很难举证说明经营者是存在故意,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适用《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缺陷的赔偿,产品责任赔偿就不包含惩罚性赔偿的条款了,那么该条款就起不到惩罚经营者的目的。
2.4赔偿兜底数额伍佰元不够合理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赔偿的兜底条款数额是一个固定的数值500元,目的是主要针对一些生活中数额较小的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给予一定的惩罚,但仅只有500元,我国经济发展较快,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地提高,物价一直上涨,500元很快就跟不上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不利于法律的稳定性,消费者可能很难产生打假维权的热情,因而显得过于僵硬,不利于打击不法经营者,使得其在实际适用的过程中常常无法实现制度设置的初衷。
3完善《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的建议
3.1最高法院尽快出台对《新消法》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应该主要针对法院在认定消费者的身份认定上给以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可以更好的区分除食品和药品外的知假买假的专业打假人不适用该条款。
另一方面最高法应当扩大对“消费者”的范围不仅仅针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应纳入消费者的行列。这样才能通过《新消法》五十五条更好地保护员工在接受单位福利等情况下被经营者欺诈的情形。
3.2立法完善减轻消费者在使用《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的举证责任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的两款规定,消费者要想适用,必须证明经营者有欺诈的故意和明知有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情况,这增加了消费者的举证难度。笔者认为,可以使用举证责任倒置,让经营者自证其清,如果不能证明没有欺诈行为或不知存在缺陷就应当据此条款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这样可以使消费者得到更全面的保护。
3.3立法完善兜底赔偿条款的数额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兜底赔偿条款的数额为500元固定值并不科学,因为经济在飞快发展变化。笔者认为如果参照某一数值的百分比(比如上一年度全国人均消费数额),来确定赔偿数额,这样更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参考文献
[1] 郑志峰,苏双.解读《新消法》第55条惩罚性赔偿条款[EB/OL]. http:///article/detail/2013/10/id/111645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