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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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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即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后续产业发展项目和补植补造项目。

第三条按照省里规定的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的原则,县政府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负总责,将项目建设目标和责任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村、户。

第四条*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农村经济发展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畜牧局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年度计划编报、审核、下达,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和审批,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检查和项目竣工后验收以及资金管理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财政局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监督以及地方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的落实。

农村经济发展局、畜牧局负责后续产业发展中设施农业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技术指导等工作。

林业局负责补植补造项目、后续产业发展中干鲜果种植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技术指导等工作。

水利局负责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技术指导等工作。

各乡镇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计划的申报与下达

第五条各乡(镇)根据《*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确定的任务、退耕农户对建设项目的实际需求,以及项目建设条件,编制本乡(镇)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工程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管理办公室结合《*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审核、汇总各乡(镇)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工程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计划,经综合平衡后,形成*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工程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计划,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退耕办会同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部门联合上报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退耕办和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部门。

第七条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工程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计划,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管理办公室结合各乡镇上报的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工程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计划,综合平衡后,将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工程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到有关乡镇,同时抄送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部门。

第八条县农村经济发展局、林业局、水利局、畜牧局根据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管理办公室下达的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工程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计划将工程建设任务落实到各乡(镇)、村和退耕农户。

第三章项目前期审批

第九条县农村经济发展局、林业局、水利局、畜牧局将下达的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工程建设任务落实到乡(镇)、村和退耕农户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以县为单位分别组织编制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基本口粮田建设、后续产业发展设施农业建设、后续产业发展干鲜果基地建设、补植补造工程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条项目实施方案要达到指导施工的设计深度。实施方案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项目建设技术方案、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受益退耕农户数量、建设年限及建后管理等方面内容。

第十一条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的各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时抄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项目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负总责,负责本乡镇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积极推行退耕农户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项目民主管理,依法保障退耕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退耕农户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利。

要实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度,结合乡村政务公开,将工程建设范围、内容、标准进行公示,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各业务部门和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组织和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地点。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县政府同意,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实施方案变更手续,但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工程建设任务的总规模不能调整。

第十六条各乡(镇)要根据工程建设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要根据项目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十七条县发改委、退耕办会同财政局、审计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畜牧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切实做好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审计和指导等工作。

第十八条各业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项目建设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将工程建设情况报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管理办公室和省、市业务部门。

第十九条年度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后,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工程进行全面自查验收,验收结果要有验收人员及项目负责人签字,自查验收合格后申请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管理办公室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管理办公室和各业务部门对项目全面验收后将验收结果报市有关部门。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08]320号)精神,项目建设资金要建立专用帐户,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资金。在资金拨付、使用等环节,要保证质量,加快进度,防止滞留资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认真接受上级及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国家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县财政局要根据年度建设任务需要,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每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到达我县后,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实施方案拨付40%项目起动资金,项目建设完成80%后再拨付40%专项资金,项目竣工经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管理办公室检查验收合格,并经项目验收人员(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管理办公室三人以上)和项目负责人员签字,财务报帐单据合格后,拨付剩余20%项目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行质量负责制,项目因后期管理等原因造成项目不能达到使用年限,或经审计发现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等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除追回专项资金外,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