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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及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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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指出当前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着中小企业自身、信贷外部环境、银行经营管理以及宏观政策和体制方面等四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原因分析及存在问题

(一)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1、经营管理能力弱,管理欠规范。特别是处于起步阶段的微小企业,大多采取家族式经营,缺乏主导产业,发展目标不明确等,达不到银行的授信标准。如根据苏州中支2009年的抽样问卷调查,在未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原因中,不符合银行贷款基本条件的29笔,占41%,贷款项目风险大的22笔,占31%,受银行资金紧张约束而未受理的仅4笔,占5.7%。

2、财务管理欠规范,财务信息不透明。中小企业的普遍问题是不能严格、规范、真实地实施财务会计核算,有些企业生产和销售状况较好,但从财务报表看难以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增大了银行贷款决策的难度。

3、抵押担保缺乏是中小企业贷款的主要障碍。中小企业设备陈旧落后或是专用性很强,对银行而言,其抵押价值较低;部分小型企业没有自己的房地产,靠租厂房或办公设备进行经营,拿不出符合条件的抵押资产。根据调查,银行未批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原因中,无充足的抵押担保占56%。而在担保机构不受理担保要求的原因中,占居第一位的也是无充足的反担保,占44%。

(二)信贷外部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中小企业贷款的综合成本偏高。目前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除贷款利息外,还包括抵押物评估费用、产权登记费用、担保费用等。以1年期贷款为例,中小企业实际支付的费用在10%左右,约高出银行贷款利率40%以上。

2、不动产抵押手续繁、费率高、效率低。中小企业能作为抵押物的主要是房地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包括抵押登记、评估及抵押合同公证等,涉及工商、房管、保险、公证多个部门,办理手续的时间较长,环节较多,效率较低。根据调查,10%的企业认为评估费过高,10%的企业认为手续过于繁琐,20%的企业认为可抵押的资产证件不全,办理困难,20%的企业认为银行规定的可办理抵押的资产种类太少。另据调查企业反映,评估登记的有效期与贷款期限不匹配,贷款期内重复评估,既降低了效率,又加重了企业负担。

3、担保体系的建设跟不上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需要。近年来,在市政府的引导和督促下,我市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有了较快的发展,部分解决了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但总体而言,担保机构在发展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严重阻碍了信贷担保业务的正常开展。(1)定位不准确。贷款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同属高风险行业,但在市场准入上视同于一般工商企业,准入门槛较低。(2)扶持政策未到位。税收上对部分担保公司虽免除了营业税,但所得税仍按25%比例征收,限制了贷款担保公司的业务发展和风险补偿。担保公司对贷款企业均有反担保要求,且收费偏高,严重抑制了企业通过担保公司担保获取贷款的需求。(3)缺乏专门的监管部门和监管标准。目前,对担保公司的业务监管基本上处于真空状态,对其经营风险和经营行为的规范性缺乏有效的监测和控制,银行普遍对大多数担保公司不能充分信任,严重阻碍了银行与担保机构在贷款担保业务上的合作。(4)部分担保公司偏离主业,存在代偿支付风险。

(三)银行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中小工业企业贷款额度小、成本高,对大银行而言相对不经济。目前,商业性金融机构经过体制改革后已走向市场化,追求利润最大化。中小企业贷款的额度不高,但银行贷款的发放程序和经办手续,对大中小企业都一样,银行所付出的调查、后续管理等各项成本往往高于大型企业的大额贷款。在大企业贷款市场仍有空间的情况下,权衡风险与收益,大银行对推进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益动力相对不足。

2、银行尚未完全建立起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审贷制度、信用评级体系和操作流程。对中小企业的服务还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要。表现为:一是贷款审批权过于集中。近年来,各大商业银行都纷纷上收信贷审批权,中小企业贷款要经过层层上报、审批,在时间上不能适应中小企业贷款“小、急、频、快”的要求;二是信用评级标准缺乏差异性和灵活性;三是贷款抵押品过于单一。银行贷款大多需要不动产抵押,动产、权益等被排除在抵押品之外;四是贷款期限结构过于单一。对小企业的贷款一般是一年内的短期贷款,对成长性较好的企业也很少发放中长期贷款,限制了这些企业的发展壮大。

3、对信贷人员的业绩考核制度不够科学完善。目前金融机构实行的客户经理制,对于防范信贷风险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过分强调信贷风险责任的追究,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客户经理的开拓创新精神,促使客户经理只关注那些已经成熟壮大的大企业,而不敢、也不愿对中小企业放贷。

(四)宏观政策和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融资渠道过于单一,制约中小企业多渠道、高效率、低成本获得资金。目前,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和直接金融工具发展滞后,导致企业的间接融资比重过高,直接融资的比重过低,绝大多数企业融资,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几乎完全依赖于银行信用。根据抽样问卷调查,除自有资金外,在样本企业的资金来源中,82%来自银行贷款,17%来自票据(主要是银票),民间借贷占0.2%,企业间相互借贷占0.1%,内部集资等占0.4%,没有股票和债券发行。

2、银行机构体系不完善,中小银行机构力量比较薄弱。在我国,以中小企业服务为主的正规银行机构,仅有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其数量和规模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信贷融资需求,而且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的发展,还受到历史包袱重、功能不全、政策管制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

3、税收负担较重,制约中小企业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也使其贷款条件达不到银行要求。我国现行税制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无论企业盈利与否,均按产品增值额征税,加上所得税等其他税种,征收了企业大部分的纯收入。我国上世纪九十年代实施税制改革,虽然将所得税税率从55%降至25%,但这一改革只是减轻了大中型企业的税收负担,并没有减轻小型企业的税负,因为小型企业的所得本来就不多。根据问卷调查,在79个样本企业中,认为当前税负很重的占15%,认为税负较重的占58%,两项相加占73%,认为税负一般的占27%,主要是外商投资企业,他们由于“两头在外”,账面利润不真实而可以避税。

二、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政策建议

(一)加快信用立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首先,要加快信用立法进程,尽快出台与《中小企业促进法》相配套的实施条例。其次,要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建议把人民银行的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各级政府综合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建立健全社会化的征信体系。最后,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经营者个人信用信息的披露和监管,为强化信用控制和风险控制创造基础性条件。

(二)加强中小企业自身建设,提高企业的信用程度和经营素质。一是要有良好的信用观念,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和融资活动,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在社会上树立起守信用、重履约的良好形象。要依法建账,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二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要尽快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经营管理模式,不断增强开发新产品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壮大中小企业实力。一是制定和实施中小企业的具体扶持政策和计划,如税收优惠政策、就业鼓励政策、风险基金政策、贷款担保计划、技术援助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等等。二是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大企业利用自身的垄断地位在市场交易中侵害中小企业的经济利益。三是加强信息服务,及时向中小企业提供其所需的各种政策法规、宏观经济形势、技术专利、国内外市场供求、项目投资等方面的信息。四是推进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加强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技术、管理、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五是改革和完善贷款抵押的相关配套政策,创造有利于中小企业贷款抵押的外部环境。进一步加强抵押登记、资产评估、信息公告、产权交易和流通等综合配套服务体系的建设。

(四)合理配置商业银行的信贷资源,大力拓展中小企业信贷市场。一是及时调整信贷市场发展战略,加快中小企业信贷创新。二是充分运用利率工具的风险覆盖作用,增强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承担意愿。商业银行要以人民银行放开利率浮动上限为契机,建立利率定价的风险溢价机制,针对不同中小企业的风险状况,通过适当上浮不同幅度的利率获得风险补偿。三是健全银行内部授权和转授权制度,合理确定基层分支机构贷款权限。要建立信贷约束与激励对称的机制,充分激发信贷人员拓展中小企业信贷市场的积极性。四是在风险拨备和风险处置方面要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

(五)积极支持地方性中小银行机构的发展,加强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组织体系建设。一方面,中央银行、监管当局和各级政府要从各方面扶持现有的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发展,积极支持其增资扩股,增强资本实力;另一方面,要适放宽地方中小银行机构的准入门槛,加快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融资服务的多种形式、多种所有制结构的金融机构。当前,特别要注意克服一种倾向,即通过显性或隐性的行政力量将一些地方性的中小银行进行合并重组,人为地片面扩大银行的资本和资产规模,并逐步扩大经营区域,发展为全国性的银行机构。这种银行机构扩张的路径、方式、目标是不利于中小银行机构健康发展的,也是背离我国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金融改革目标和发展战略的。

(六)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逐步扩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一是建立中小企业资本筹集的长效市场机制,不断扩充解决企业资本金。二是完善货币市场体系,为中小企业通过货币市场进行短期融资提供便利。建议人民银行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适度放宽短期融资券的规模条件,降低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门槛,为中小企业进行货币市场短期融资创造条件。三是规范发展风险投资基金,支持高科技中小企业的资本融资。各级政府应积极引导和扶持风险投资的发展,为自主创新型的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政策支持。

(七)加强和规范社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大力提高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的担保能力。一是明确信用担保机构作为金融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加强监督管理。将信用担保机构作为金融机构纳入金融监管的范围,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和业务操作规范,加强风险控制,规范其业务经营行为。二是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其可持续发展。三是加强商业银行与信用担保的业务合作,建立互惠互利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机制。

(八)规范引导民间融资的发展,发挥民间融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补充作用。从浙江等地的实践看,民间融资在满足中小企业“短、频、快、急”的贷款需求方面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国家对民间融资应当采取“导”而不是“堵”的办法,使其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补充渠道。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明确民间融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合理界定合法和非法的界限,杜绝其变相、非法办理金融业务,扰乱金融秩序。特别需要提及的是,目前典当行作为一个正规的企业组织,在民间融资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需要加强监管,规范经营,防止其发生风险而波及银行机构,也要防止不法分子通过典当行从事洗钱活动。

(作者单位:江苏银行苏州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