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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靓颖“超女第一官司”的可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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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提示:

那么多绯闻报道,张靓颖为何偏偏选中这起“耍大牌”官司?

告媒体,反过来说,张靓颖还没学会如何“耍大牌”和当名人

分析表明,这起“超女第一官司可能会面临四种结果

无论官司结果如何,这起艺人告媒体事件都将带来四种思考

这是个超女横行娱乐圈的时代。有关超女的消息更是满天飞。新老超女共同主宰了这个时代。当李宇春、何洁、周笔畅纷纷因“首张专辑”而占据各大媒体版面时,去年超女的季军张靓颖也不甘寂寞,日前曝出她“状告上海《东方早报》侵犯她的名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作出书面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万元、赔偿公证费、律师费3.2万元。”的惊人消息。因为这之前还没有哪个超女因个人名誉权纠纷而打官司,所以这一告堪称是“超女第一官司”。其结果究竟如何,就像一部章回小说引人入胜。

虽然目前官司只是原告张靓颖于8月14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法院通过立案审查受理了该案;而被告上海《东方早报》及当事人李懿则称:“目前我们还并未收到律师函。”但由于原告是去年的超女总决赛季军、享有“海豚公主”美誉的当红歌手,而被告是上海一家知名媒体,因此消息传出,自是令人关注、令人猜测。

在原告张靓颖看来,被告2006年7月8日刊登署名李懿报道的《揭密明星“耍大牌”陈坤晃点慈善活动张靓颖酒店耍客服》的文中称,“之前到沪参加《电影之歌》演出的张靓颖的某些行为也颇让演出主办方头疼”,“张靓颖一行五人,到酒店时张靓颖便宣称,‘我要一个总统套房,我的四个助理每人要一间标准间’”,“由于主办方没能满足总统套房这一要求,因此张靓颖便在自己入住的房间内无度地呼叫‘客房服务’,其中大部分叫进房间的食物都仅仅只是品尝了几口而已”。张靓颖认为,这种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属捏造事实并向公众。该文章见报后迅速被其他报刊、网站大量转载。给不知情的读者、网民及其他媒体误认为,自己是“耍大牌”、“低素质”、“暴发户”的印象。这给自己的工作、生活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也给广大张靓颖歌迷(凉粉)的感情造成了伤害。

而当事人李懿在接受新浪娱乐采访时说:“我所做的,是以新闻记者基本的事实追求为准则的,并没有针对谁。”今天出版的一些报纸在报道此事时,转述上海娱记的话认为,张靓颖目前在上海人气大跌,因此此举有“借向记者打官司炒作名气”的嫌疑。

张靓颖的愤怒告状和媒体的“以新闻事实为准则”,到底谁对谁错,这还需法院的审理查明。但令人奇怪的是,在那么多关于张靓颖的报道中,有的甚至比这更八卦、更离谱、更“伤害感情”,比如张靓颖与黄健翔的“恋情”绯闻、张靓颖成名前的经历和学历等等,都不见张靓颖如此动怒、如此兴师动众、非得法庭上见不可。由于汉语言的丰富多彩,“耍大牌”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也就是在不同的人看来有不同的理解,当然也可大可小,但对一个成名的艺人而言,这应该算不上什么大不了的事。试想想,中国娱乐圈的名艺人们,有几个没耍过大牌?就像某明星曾说的,不耍大牌还叫什么大牌明星!王志文还动手打过记者、郑中基也对记者动过粗,张靓颖比起他们来可谓是小菜一碟(前提是假设耍大牌成立)。至于张靓颖说的“低素质”、“暴发户”印象,则更算不上什么了。艺人都有一个成长过程,何况作为公众人物,嘴在别人脸上,他要怎么说,你管得过来吗?

所以,张靓颖纠缠此事而打响“超女第一官司”,的确让人费解。是借此爆发对媒体报道的不满?还是为避免窦唯类似的悲剧而先发制人?还是像上海娱记所言的“借机炒作名气”?还是真的想讨回公道?但有一点,作为一个要在娱乐圈混下去的艺人,今后面对这样的报道可能还会有,难道每次都要以官司来说话?要知道艺人离不开媒体。就像一位女艺人曾经讲过的那样,不怕媒体乱写,就怕媒体不搭理。我的一位娱记朋友曾拿着一大把明星的照片对我说,这些都是明星主动给他的,并给他讲,只要你不写我、吸毒,其他随你怎么编造,只要给我时不时在报纸上报道就行。从这一点说,天娱对李宇春的运作是巨大成功的,从她去年成名以来,有关她的报道就一直没断过,虽然负面的远远多于正面的,但李宇春从来不搭理。别人骂她球经不懂还评球、指责她评球抄袭,但她照样每天写球评,心安理得地挣自己的钱;媒体曝光她几门功课不及格却还要考研、争演《花木兰》、与周杰伦、吴健飞擦出“火花”、首张专辑难产、裤子拉链开了……你越炒她越红,其风头甚至盖过章子怡、巩俐等等一线女星,还入选“中国最美50人”第二名。反过来说,张靓颖状告媒体,表明她还是个纯洁、率真、未被娱乐圈这个大染缸污染的好女孩,她还没学会“耍大牌”,还没学会怎么当名人。

但状告媒体,张靓颖作为超女第一人,自然是开弓没有回头箭。下一步肯定是等着法院开放审理了。从前面的分析和猜测,我们可以看出,张靓颖虽然索赔百万,但钱不是她最看重的,名才是她最看重的。因此,本案的另一个结局可能是,张靓颖胜诉,媒体和当事人败诉,但赔偿只会是象征性,在媒体上道歉才是张靓颖想达到的目的;第二个可能是,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驳回张靓颖的诉讼请求,原因是张靓颖作为公众人物,媒体和大众有评说的权利。这不是没有先例。当年范志毅状告上海媒体诽谤他,法院就是这么判的。第三种可能就是庭外和解或者当庭和解。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谅解,各退一步,张靓颖收回诉状,媒体和当事人对张表示歉意,双方表示以后“加强合作”;第四种可能是,张靓颖败诉,媒体和当事人胜诉。这要取决于对当时事件经过的详细举证,包括宾馆服务员等相关证人的证词,而且很大程度上是对汉语言“耍大牌”等的理解交锋。

总之,这件事告诉我们几个道理。一是艺人和媒体的关系在“鹏菲恋”、“窦唯烧车”、“王菲生子”、“李亚鹏女儿兔唇”等事件后,再次摆到公众眼前,值得艺人和媒体深思;二是不论谁胜谁败,这都是吸引公众眼球的一个炒作机会,双方的曝光率都会得到提升;三是艺人的艺德和权益保护、媒体的报道立场和客观公正,该如何把握好度,如何杜绝虚假报道,无疑都是面镜子;四是我们今天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娱乐和新闻,通过本案不知能否找到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