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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查目的
为了摸清全县境内从事第一、二、三产业的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数量、规模、经营活动类别,准确界定全县第三次经济普查的对象与种类,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发放种类准确和普查单位的不重不漏,为普查培训、运用新的普查工具(PDA)进行入户普查登记和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动员等各项经济普查工作奠定基础。
二、核查范围
根据《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国统字[2012]108号),第二产业包括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开采辅助活动,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按照《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进行界定。
为保证基本单位的不重不漏,按照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要求,对第一产业(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核查登记。
三、核查的原则和方法
单位核查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组织原则。县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要向县普查办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按照国家七部委文件国经普办字(2013)8号文件中的报表格式执行);银行、保险等部门,要向县普查办提供本系统在我县的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并协助县普查机构做好单位核查工作;县教育、卫生、邮政、电信等有条件的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要向县普查办提供本系统的法人单位、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名录,并协助县普查办做好单位核查工作。
单位核查实行在地登记原则。各镇经济普查办公室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划分普查区,对普查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核查。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均填报《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核查表》,个体经营户填报《个体经营户核查表》。
单位核查的组织方法。采用统一的统计标准,统一进行业务培训、问题解答、数据处理、数据质量抽查和综合分析,分专业审核评估数据。
四、核查表式和内容
单位核查表式包括单位核查表、手工汇总表和机器汇总表。
(一)单位核查表
1、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核查登记表
内容包括:核查顺序码、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现经营地址、机构类型、单位类型、主营业务活动、专业代码、行业代码、营业收入、从业人数、联系人、联系电话、核查情况(详见附1)。
2、个体经营户核查登记表
内容包括:个体经营户名称、户主姓名、街(村)门牌号、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行业代码(小类)、期末从业人员数、联系电话、有无营业执照、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证等(详见附2)。
(二)手工汇总表
1、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核查手工汇总表
汇总分行业、分镇的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数、营业收入及从业人员数,用以确定各镇的单位数量,为经济普查的正式登记提供依据(详见附3)。
2、个体经营户核查手工汇总表
汇总分行业、分镇的个体经营户数及从业人员数,为经济普查的正式登记提供依据(详见附4)。
(三)机器汇总表
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核查登记表、个体经营户核查登记表经审核、编码后录入国家联网数据处理平台(核查程序)后,生成四张专门的机器汇总表,便于部门和专业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确保单位核查数据质量。
五、单位核查时间
单位核查登记的时点数据2013年6月30日数据,时期数据为2013年1—6月份数据。
单位核查工作于2013年10月8日开始,至2013年11月15日结束。
六、核查步骤
单位核查采取“先比对后核查”的方式。即各镇经普办按照县经普办提供的部门行政登记资料(核查底册)比对结果,对本管辖区内的单位及个体户进行“地毯式”核查,重点进行查遗补漏。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核查准备阶段(2013年10月8日-10月27日)
1、收集整理部门资料(10月8日-10月27日)
县经普办负责县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质检、等部门县本级单位名录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导入基本单位核查数据处理程序,经审核,改错后,形成核查底册,按照行政区划(普查区)反馈给各镇经普办。
2、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调(10月28日前)
各镇经普办负责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调工作,于2013年10月28日前完成,并将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名单以文件形式上报县经普办。
3、普查区的划分(10月28日前)
各镇经普办负责组织实施本管辖区域的普查区划分和普查区图手工绘制工作,于2013年10月28日前完成。
4、核查资料的准备(10月28日前)
单位核查前,要准备好开展经济普查的文件、有关法律文书、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本、行政区划代码本、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单位核查表、普查区图、临时法人代码码段、普查员工作证件、普查员手册、普查告知书、普查员用品等有关资料,并发放到基层普查工作人员。
(二)单位核查方案培训(10月28日-10月29日)
5、单位核查方案培训
县经普办10月28日对各镇经普办业务骨干进行业务培训;各镇经普办10月29日对各村(居)委会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进行培训,县经普办派员指导。
(三)单位核查阶段(10月30日¬-11月5日)
6、“地毯式”核查
县经普办负责,镇经普办组织实施,各普查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单位核查登记工作。
7、核查表审核、整理与装订
普查指导员负责本普查区核查表的审核、整理和装订。各镇经普办负责组织各普查区核查表的审核,单位的查遗补漏等工作。
单位核查的基层表、汇总表、综合表和核查数据上报说明要经经普办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方可上报。全部核查表确认无误、签字,上报县经普办。
(四)核查数据的处理、分析与质量抽查验收阶段(11月6日-11月15日)
8、单位查遗补漏(11月10日前)
各镇经普办负责组织进行单位的查遗补漏工作。对“地毯式”核查数据与统计部门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和各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分别进行比对,对其中基本单位名录库或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中存在而“地毯式”核查中没有找到的单位,重点进行查遗补漏。
9、人工审核、编码与数据处理(11月6日-11月9日)
县经普办负责各镇核查表上报数据的审核、行业代码的编写、录入和汇总等工作。
10、核查数据比对分析(11月10日前)
(1)与部门数据比对分析。县经普办负责核查数据与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的行政登记资料的比对分析,形成单位核查数据和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之间的差异分析报告。
(2)统计部门内部的数据比对分析。县经普办负责核查数据与第二次经济普查数据和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的比对分析,评估数据质量,分析差别存在的原因。统计部门内部各相关专业人员负责对本专业统计年报规模(限额、资质等级)以上数据的对比分析,并确认本专业统计年报单位。
11、数据质量抽查验收(11月13日前)
县经普办负责对各镇的核查数据质量进行抽查验收。每个镇至少要抽取1个普查区进行检查验收,被抽普查区的单位数量应不低于该镇单位总数的5%。
数据质量抽查验收的标准为:⑴漏报率。法人、产业活动单位漏报率低于1%,个体经营户漏报率低于2%。⑵单位界定错误率低于1%。
12、编制普查单位名录(11月15日前)
县经普办负责汇总生成各专业统计年报范围以内的普查名录和各普查区统计年报范围以外的普查名录。
13、上报单位核查数据(11月15日前)
单位核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合格后,县经普办按要求向市经普办上报全县核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