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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园交通事故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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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学校园交通的概念,它已不仅仅是关系学生的生活、学习,而且开始部分担当社会交通的角色。大学校园人员密度大,学生活动相对集中,教职工私有车辆和部分社会车辆进入校园,随之而来的是校园交通安全事故案件的频发,本文对大学校园交通事故中学校和学生之间法律关系、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对校园交通安全事故中学校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关键词】大学校园,交通事故,责任归责

近年来,高校校园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学生因受到伤害而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而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因此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归责原则以及举证责任对学校合法地处理大学校园交通事故,保护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很大帮助。

一、大学校园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原因

1.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大学校园交通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高校校园的规模不断扩大,学校与社会的交往不断增多,校园内交通与社会大交通的关系日益密切,社会车辆和人员进入学校的数量不断增加。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日益提升,大学教职工私家车越来越多,一年新增数十辆甚至上百辆私人车辆已成常态。以北京建筑大学为例,2004年至2014年机动车有87辆增加到559辆,增长了近六倍。另外,大学生自驾私家车进入校园不断增加,加之校园教学区和生活区不能分开,社会车辆和师生车辆经常从教学区和生活区穿越,都给校园的交通安全带来新的隐患。

2.学生安全意识淡薄。大学生从中学到大学,校园环境发生了变化,且刚刚离开父母,在中学家庭式的教育下,缺乏社会生活经验,头脑里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意识不到中学和大学校园交通环境的变化,很多交通事故都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

3.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力度弱。校园道路没有条件分道行驶,不能设车俩、行人分道线,人车混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交通方式,直接导致交通秩序混乱;刚取得驾驶资格就购买车辆,驾驶技术差;社会车辆大量进入校园,但不了解校园交通环境的特点,都是校园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

4.高校没有交通执法权。尽管学校已经尽最大努力完善了管理措施,健全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但由于缺乏强制性的执法权力,学校只能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因此校园交通秩序的维护主要靠机动车驾驶员的自觉遵守,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驾驶员只能以说服教育为主。目前没有任何法律对校园交通管理做出明确规定,校园交通执法主体不明晰,社会交通管理部门也因此无法进校园执法,使校园变成了交通执法的盲区。

二、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和告知责任。而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应是民事过错责任。根据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本原因是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从这一点来看,学校对学生的教育、指导、监督、保护、照顾以及组织、管理等各项职责和义务,其总的目的在于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防止发生学生伤亡事故。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归责,只能是违反法定义务的侵权行为。

校园交通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三、大学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解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所以,高校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处理可以借鉴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在归责原则上有无过错责任说和过错推定责任说两种观点。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的法律渊源。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与否,“无损害,即无责任”是其典型特征,是一种客观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说。是指在因果关系存在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案件的需要,依据已有的事实,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若加害人不能提出反证对其过错的推定,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学界公认的处理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本人认为在校园交通安全事故中也应当遵循无过错原则,维护受害者的合法利益。而且,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社会效益看,无过错原则一方面能及时、有效地填补受害人损害,较好地维护受害学生的利益;另一方面无过错责任原则能充分提高当事人在校园道路上行驶时对造成损害的预见和警惕程度,减少损害发生。

1.学校过错责任认定。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是有明显不安全因素。(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制度有明显的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由此可见,学校的硬件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安全制度是否具有明显的疏漏,是判断学校是否具有过错事实依据。如果在校园内发生了交通事故,是因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必要的交通设施不健全造成的,学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事故的原因不是学校不作为造成的,自然就不存在过错,也就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2.学校对第三人肇事的责任。校外的第三人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已经成逐年增多的趋势,有成为大学校园内交通安全隐患的主要因素。校外第三人在校园造成交通安全事故学校有无责任呢?如果学校尽到了管理职责,具有健全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说在校门口外来车辆进入时,门卫实施了严格的登记制度,在校园内设置了明显的限速等交通标志。尽到了完全管理职责,学校就可以提出免责。

四、减少大学校园交通事故的措施学校应最大限度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安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学校在交通安全事故中的责任和风险。目前高校职能部门不具有执法权,这也给日常管理带来相当大的难度。此外,我国现行的交通法对高校校园的行驶速度、处罚细则等均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造成了高校保卫部门难以依法约束进出校园的机动车,无法做出任何惩罚性处理,只能采取措施杜绝或减少校园交通事故的发生。

1.加强校园的交通安全教育。建立长期有效的校园交通安全教育机制。贯彻北京市关于交通安全宣传进校园的精神,结合大学生新生入学教育活动,开展组织交通安全知识法规讲课。做好学校师生员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的专项宣传和教育。加强对校内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机动车驾驶人员遵纪守法;把交通安全宣传纳入学校的日常教育之中,切实提高师生员工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师生员工遵守交通道路安全法规和自我保护的自觉性。

2.加强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安全基础建设、健全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完善校园道路交通设施、根据校园道路实际需要配备各种交通标志、划设交通标线,在主要交通干道安装减速带,使得校内车辆与行人更加和谐畅通,从跟本上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希望经过对发生在大学校园里的交通事故归责问题分析、探讨,引起学术和司法界对校园交通事故的研究和重视,呼吁人大立法,规范校园交通事故的归责,建议校园交通事故的处理纳入公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范畴,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入校园执法。或者赋予学校一定的执法权,减少校园交通事故的发生,使高等教育事业能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