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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尸检;现场重建;凶杀
【中图分类号】13919.4;r683.4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2—0139—03
法医尸体检验结果结合案情与现场情况进行现场重建分
析,是公安部门的法医应具有的基本功,对命案的侦查和审判具
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例报告尚不多,现报告如下。
案例资料
一
、案情简介
某晚10时20分左右张某(男,42岁)在自家开办的公用电
话亭旁看电视时头部被人打伤,经医院颅脑ct检查和急诊开颅
减压及颅内血肿清除术,术中呼吸心跳骤停,抢救无效于次日凌
晨4时20分死亡。据手术记录载:右顶部有一约8 cm长头皮裂
伤,创缘整齐,伤口渗血;左颡骨有一“t”形骨折线,伴硬膜外积
血约80 ml,硬膜下积血及凝血块约150 ml;左额颞顶部脑组织
挫裂伤。清除血肿后于左颞顶部去骨瓣约4 em×6 em后缝合。
经侦查,7天后将犯罪嫌疑人余甲和余乙叔侄二人抓获,二
· 法医学理论与实践·
报告)
陈 涛
人供认因余甲与死者张某有矛盾,雇请余乙故意伤害张。据余
乙交待当晚用铁棒先后朝张头部右侧和背部各击一次,后即骑
上摩托车逃跑,途中将致伤铁棒丢人河中。破案后公安人员在
其所交待的河中打捞几次未找到此铁棒。余乙仍坚持上述口
供。据当时坐在死者身旁的见证人陈述,当时他突然听见砰的
一声响后,转身见买香烟的那人手拿一把二尺多长的棒状物又
朝张某背部打了一下,随即跑开骑摩托车朝市内开去。当时张
某倒在他身上,已不能说话,头上流血,没有摔倒等情节。因当
时天黑又下雨,没能看清楚那人拿的是刀还是棒,但肯定是一长
物。
二、现场勘查记录l摘录l
现场位于某市南城一粮站前,318国道国人行道内侧。死者
张某开办的一间小杂货店内,零售香烟、副食,兼营公用电话。
其旁放一张竹制凉床,床上撑有蚊帐及遮雨塑料布蓬。蚊帐已
倒下,其前面可见较多喷溅点状血迹和大片血液浸染。床前地
面有少许滴落状血迹和雨水浸过的血迹。勘查时天正下着雨,
附近没有路灯而光线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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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尸体检验记录及法医鉴定意见
次日上午8时~10时,当地法医尸检见右头顶部有一条5.8
cm×0.6 cm的纵行条形挫裂创,已被缝合。折开缝线见两侧创
缘不整齐,伴条形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创角呈分裂状;创腔内
有组织间桥。左侧颞顶部外表未见明显损伤,有15 cm 长手术切
口。右侧背部腋后线上第6~7肋间可见一斜行的条状表皮剥
脱伴皮下出血斑6 clqfl×0.7 cm,周围8 cm×6 cm 范围内可见皮
肤青紫。右上臂背部肘关节上4.5 cm 处见o.5 cm×1.8 cm 创
口,创角较锐,创缘整齐,周围无表皮剥脱,创腔内无组织间桥,
深达肌层。
剖验见左颞顶头皮下出血广泛,左颞部一4.5 cm×3.5 cm
大小长方形手术骨窗,其后缘有一冠状走行的骨折线,向左延伸
至颅底,向右延伸至矢状缝;骨窗硬膜外血肿6 cm×1.5 cm,左
颞顶部少量硬膜下血肿,左颞叶13 cm× 9.5 cm范围内广泛脑
挫伤,双颞叶底面4.5 cm×2.5 ciyi范围内脑挫伤;右颞叶底面3
cm×0.5 cm 范围三处点灶状脑挫伤。鉴定结论:张某系生前被
他人用具有条形接触面的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
亡。
四、法医病理复核检查
案卷移送市检察院后,经审查提出:法医尸检检见死者头部
有二处伤,连同背部右侧和右上臂损伤,共有4处损伤,而且右
上臂为锐器伤,但犯罪嫌疑人供认和侦查认定是用铁棒作案,致
伤工具是锐器还是钝器,是一种还是两种,是否还有他人作案,
并不清楚。从而将案卷退回该市公安局,要求请专家复核鉴定。
复核时根据法医原尸检笔录、损伤照片,结合医院手术记
录,认定损伤如下:
1.右头顶部挫裂创,创口长5.8 cm,呈矢状走向,创缘下整
齐,缝合后创缘两侧伴镶边状鲜红色擦挫伤带,整个创口所伴擦
挫伤带,宽o.65 cm,其外缘平直,与正常头皮分界十分清晰;前
创角平而较深,后面创角较浅而擦挫伤呈分叉状;该创右侧顶骨
上可见一条长约3 clqfl的线状骨折,与上述创口走行一致,亦呈
矢状方向,并阻断左侧冠状走行的线形骨折。
2.左颞顶部头皮外表未见明显擦挫伤,剖开可见头皮下出
血,且出血较宽,左侧顶骨冠状走行线形骨折可见部分骨折线长
15 cm;骨折线右段向右超过矢状缝被上述右侧顶骨矢状走行的
骨折线所阻断,左段向下延伸至颅底;尚见一向后走行的细纵行
线形骨折,长3 cm~4 cm,与之相交;伴有左颞顶部硬膜外和硬
膜下血肿,左顶叶脑挫裂伤,脑挫裂伤范围横行约5 cm,前后宽
约2.7 cm~4 cm;右额叶底面有3处小灶性脑挫伤出血灶,左额
叶底面一处小灶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3.右下背部腋后线上见长5.5 cm、宽o.7 cm 的一处擦挫
伤,呈暗红色,后段略高且平齐,宽o.65 cm,前端呈分叉状;两边
缘显著平直;周围有0.4 cm-0.5 cm宽的浅淡苍白带;再外为青
紫挫伤带,挫伤范围约11 clqfl×7 cm。
4.右上臂后部肘上创口呈长弧形,创缘平齐,不伴擦挫伤,
创角较锐;外下段创缘下方还可见二条细长表浅划伤与之相连;
剪开缝线后见创口裂开1.8 cm,创腔内明显出血;创口呈内高外
低的斜行走向。
讨论
根据对尸检所见损伤、现场勘察笔录等有关文证材料复查,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2期)
点对损伤发生经过和致伤物特点分析如下:
根据现场目击见证人陈述的死者受伤经过和当时已天黑、
正下雨的情节;现场位于市内交通要道旁,没有打斗及财物丢失
情况;同时结合在旁的现场见证人未受伤的情况分析,该例显系
一有目的、有明确针对性的他杀案件;同时他杀动机以报复的可
能性大;从犯罪分子着装、来去均骑摩托车等案情分析,其应是
熟悉现场环境、认识死者的本市青年人,一人作案。 电话亭旁边
竹凉床上蚊帐倒下,蚊帐前面有较多喷溅状分布的血点,结合死
者右侧头顶一处挫裂创,分析其受伤时坐于凉床上,与见证人陈
述相符合;凉床前地面见少数滴落状血迹和血迹被雨水浸过的
痕迹,现场其他部位未见血迹;结合现场见证人的陈述,说明被
害人受伤后当即昏迷,但没有突然摔倒而致头部坠地的情节,其
颅脑损伤为犯罪人伤害所致。
该例死因明确,即左侧颞顶部的硬膜外、硬膜下血肿及相应
的广泛脑挫裂伤,其死亡机制是外伤后脑水肿及脑疝形成。
该例被检察机关退查的关键问题是致伤物种类和致伤次数
的推断。法医尸检见右侧头顶部创口为典型的挫裂创,其特点
是两创缘伴显著平直整齐的擦挫伤带,与相邻的正常头皮分界
十分显明,其前端创角呈平齐状且较深,宽度和整个挫裂创(连
同镶边状擦挫伤带)宽度均为o.65 cm,长度在5.8 cm,其下右顶
骨有相同走行方向的矢状细线形骨折,故推断其致伤物作用面
为整齐的长条形,长度在6 clqfl以上,宽度o.65 cm,一端平齐为
方形,端宽亦为0.65 cm,且具有相当硬度和重量的钝器,铁器的
可能性大。虽然犯罪嫌疑人自被抓的第一天第一次被询问起,
一起坚持说是用铁棒,后曾改称用镀锌水管打击,但铁棒和水管
均为圆柱体,打击头顶不可能形成上述右顶部富有特征的整齐
条状头皮挫裂创。
死者左额颞顶部致命伤的特点,是头皮外表无明显损伤,而
头皮下、颅骨及颅内损伤严重;颅骨骨折呈t字形,冠状走行的
颅顶部骨折线长度为15 cm,向左延伸至颅底;局部伴硬膜外及
硬膜下血肿;左顶叶脑挫裂伤范围横长5 cm,前后宽2.7 cm~4
cm,此符合直接受打击形成的冲击性脑挫(裂)伤特点;推断致伤
物应为有一个较宽而长的作用面(长5 tin以上,宽度2.5 cm~4
cm),质地较硬,有相当重量的钝器。同时根据其被上述右侧纵
行线状骨折所阻断,推断其发生于上述右顶部损伤之后。
死者右下背部的擦挫伤的长度、宽度及性状特点,与上述右
头顶部头皮挫裂创几乎完全一致,分析两者为同一致伤物的同
一打击作用所形成。右上臂后部下段创口符合锐器创特征,根
据其创口呈弧形,下缘伴表浅划伤、创腔较浅、创内出血明显的
特点,推断其为锐器刃部切划而形成,不符合故意砍创的特征。
此切划创的高度和位置与上述右上背擦挫伤邻近,结合见证人
陈述和犯罪嫌疑犯人供述,综合分析该二处损伤是一次形成,即
致伤物钝性背部打击死者右下背部时,相对的刃部附带划伤右
上臂。
综合以上对致伤物的分析,结合现场见证人陈述张某受伤
过程短暂,且为一个犯罪人作案,结合现场特点综合分析,推断
罪犯作案时只使用了一种致伤物,且该致伤物能同时形成以上4
处损伤。故分析致伤物应具有一个长度6 cm 以上,宽约o.65
cm 的长条平直背部;长度5 cll~_以上,宽度在2.5 cm~4 cm之间
的体部;同时又有与背部相对的锋利刃部和相当重量的长形铁
质致伤物。罪犯持该致伤物首先以其平直的长条形背部打击头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l卷(第2期)
顶右侧,接着又以其较宽而平的体部打击左头顶部,最后再次用
其长条形背部打击右背部,同时锋利的刃部形成了右上臂的切
划创口,即罪犯致伤打击次数实为3次。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致
伤物铁棒,以及后来在复查提审时供述的镀锌水管,均不可能形
成医生检查和法医尸检所见的死者身上4处损伤中的任何一处
损伤。
复查时调查犯罪嫌疑人余乙所在烟厂同车间工人,有人证
实在发案前余乙曾在修理车间打磨过制烟专用切纸刀。该专用
切纸刀长40 cm,整体呈长方形;刀背宽0、7 cm,两缘及两端平
齐;刀体部宽4 cm,一侧为平面,另一侧为斜面;相对于刀背部有
一个同样长度的锋利刃部。如用布之类的物体包裹该刀的一
端,用一端打击,完全可以形成上述损伤。
推断分析犯罪嫌疑人由于担心供述用锐器刀作案会被定罪
为故意杀人,而被判死刑。故其一直坚持供述只是用铁棒或镀
锌水管打击,以便有利于过失或误伤致死的定性,期望能判刑较
轻。最后犯罪嫌疑人坚持用棍棒打击的口供,但检察机关和法
院认可了该法医复查鉴定意见,依法判处了两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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