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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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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与生态环境的密切联系是自然界的客观存在。城市建设是改造和完善人类生活环境的一个过程,这一改造过程必定会造成原生活环境的改变;而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如何保护好原生活环境,并让原生活环境变得更加完善,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 规划 施工 环保措施环保教育

中图分类号:G3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

结合有关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应对涉及的城市住宅小区、道路、商业圈、机场、绿地、铁路、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城市建设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进行建设前规划,禁止擅自改变用途,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并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城市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业圈等相关建、构筑物以及城市道路、城市给排水管线、绿化等建设内容应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创造良好的城市生活环境,避免建成后带来不良的后续影响,从规划上杜绝环境破坏因素的产生。

如我国部分城中村中存在的居住环境问题,具体体现为人口密集,房屋住宅违建乱建,无合理设计和规划,居住空间狭小,缺乏通风和向阳条件,空气污浊,阴暗潮湿,污水横流等,居住环境质量比较差。而且大多房屋住宅均属于中低层建筑,土地利用率比较低,这些不但给城市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也不利于居民身心健康的改善,导致居民的生活质量下降。目前城中村所存在的这些问题,现已成为我们建设宜居城市、生态文明城市任务中亟需解决的一大问题。

城中村的改造,应考虑与城市的生态文明居住环境相协调,建设生态、文明、环保型社区,做好符合居住、商业和环保等高标准的规划,合理布局,完善通风向阳条件,美化居住环境,完善道路、绿化、电力、燃气、环卫、排水排污等基础设施;合理利用土地,做到既能缓解建设用地紧张与居住人口密集之间的矛盾,又能保持原有的商业繁荣,改善居住环境条件,推动城中村改造后新面貌与城市新面貌的同步发展。

又如我国部分大、中、小城市所面临的城市内涝及城市内河涌污染问题,由于早期城市规划时未能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以及未全面考虑远期的规划,导致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城市排水排污管道没能得到合理的规划设计,未能因地制宜,部分城市地下排水管线过少,孔径小,泄洪能力差,加上城市硬底化的大面积建设,雨水不能直接往地下渗透,不能有效减少地表积水而导致大暴雨来袭时无法及时排泄大量积水,从而形成城市内涝的局面。

所以,我们在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应尽可能保留河道和湖泊,合理保留原有绿地;适量设置城市地下小型存水库,雨时可用来蓄洪,日常可用于蓄水养护花草或补充河道、湖泊等;增加城市绿地面积,有效利用绿地、砂石地面的吸收雨水作用,尽量减少地面硬化面积,研究开发使用道路环保透水沥青;改造拓宽和增加城市排水管道,改善排水系统,为城市蓄水泄洪保留充足的空间。

城市的内河涌污染同样是由于未能全面考虑到城市的排污问题,部分地区无雨污分流管网的设计,污水无经处理直接通过雨水管道排入河涌,形成了严重的水污染,导致城市河涌水生物变异或绝迹,周边居住生活环境空气质量下降。所以应对城市排污排水管网进行分流设计,使城市污水经过污水管道到达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后排放或重复利用。排水管道则与城市蓄排水系统连接,形成统一排水系统。从而降低或消除城市内涝与河涌污染对城市生活环境的影响。

2.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在城市建设环境保护方面,如果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扬尘、噪音扩散、光污染、水污染、土壤破坏、建筑垃圾、地下设施文物和资源保护、建筑范围内外环境美化等保护措施到位,将有效改善建筑施工脏、乱、差、闹的社会形象。

2.1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申报登记。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环境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2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

2.3在城市硬底化、土方开挖和道路铺设等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注意控制施工作业范围,保护好中施工现场及周边的水土、植被和管道线路等原环境内容。

2.4施工现场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卫部门申报登记,分类存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与所在地垃圾消纳中心签署环保协议,及时清运处置。将有毒有害废弃物应运送到专门的有毒有害废弃物中心消纳。

2.5施工现场应采取绿化措施,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作业应采取降尘防尘措施,土方应集中堆放,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土方运输车出场前应清洗干净,出场后不得有掉落、不得有泥水渗流,白天土方运输车辆承载区应绿色遮蔽覆盖。

2.6拆除工程施工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保护措施,在限期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倒运,严禁凌空抛掷,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做土方回填。

2.7施工现场污水排放要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签署污水排放许可协议,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污水经沉淀处理后二次使用或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现场产生的污水、泥浆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河流、池塘、湖泊。

2.8施工现场使用的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应优先采用无异味难闻或无毒无害气体散发的施工材料,施工现场内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2.9现场进行切割、搅拌、锤打、爆破等产生噪音污染和振动类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报告申请批准外,还应将作业计划、影响范围等有关情况向周边居民和单位通报说明,并采取降噪减振控制措施。

2.10施工现场应有效围挡遮蔽,围挡要牢固、整洁、美观,建筑物施工主体应挂设绿色安全网,并应整洁、美观。塔吊等起重机械应涂新,各类施工安全标识牌和宣传标语应规范,工整。

城市建设施工环境保护措施的完善工作,应涉及到所有的参建单位,各个参建单位都必须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有关单位都必须积极参与并进行有效管理,只有这样才能让施工环保工作得到更好的落实。

3建设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建设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是贯穿于整个建设项目程序中的重要工作。要有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政策和法制的宣传教育,针对不同对象的不同特点提出不同的要求,广泛、深入、全面地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参建单位和人员的预防环境风险意识,鼓励参建单位和人员依法参与环境公共事务,维护环境权益,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在建设项目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参建单位必须加强环保法制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必须对其有关参与人员进行建设环保法制和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各类参建人员的环保意识,提高各类参建人员的环保素质和技能,落实环保工作责任制,明确环保工作的分工,从意识和行动上落实完善建设环保工作。

4.结语

城市建设环保工作是建设生态型、资源环境保护型社会和实现科学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坚持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的同步推进,有利于改善我国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有利于提高我国城市的国际形象。我们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继续完善我国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条件。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7年10月);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1989年12月);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1998年11月)。